泰山(1218)前董事長詹景超近期再度發出聲明,提到泰山新公司派龍邦更改股利一事。他說,今年7月6日為停止過戶起始日,照理最晚須於6月16日中午前完成公告,龍邦(2514)主政泰山公司卻拖到當天「晚上」才開記者會說明,事後證交所還幫龍邦打圓場。
另外,他也指出,龍邦公司委託國票證券主導的泰山股東會選舉,卻合力打造出投票結果股數大於出席投票股數的空前大鬧劇,使該次投票結果權數大於出席權數,商業司卻完全承認該選舉結果合法、有效。
他說,不願泰山成為資本市場秩序的醜陋範例,因此他希望能挺身而出,讓社會大眾公評。
詹景超全文聲明如下:
不願成為第一張繼續沈淪的骨牌,不願成為推倒資本市場秩序的醜陋範例!仔細回想審酌這一路走來,所受到行政機關種種不公不義、匪夷所思、前所未有的特殊遭遇,聽到其他上市櫃公司、泰山公司股東、客戶、供應商、同仁的正義呼喚,我必須挺身而出,讓社會大眾公評!
證交所自己人?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張子敏曾在例行記者會公開表示,法令無規定上市櫃公司不能變更股利政策,但必須滿足相關條件,其一是在原訂停止過戶日12個營業日前公告。若以泰山為例,7月6日為停止過戶起始日,據此回推,最晚須於6月16日「中午」前完成公告。
但龍邦主政的泰山公司硬要拖到6月16日「晚上」才開記者會說明,完全不理會金管會公開喊話,但事後證交所還幫龍邦打圓場說:「…考量相關公告不宜於盤中發布等,因此泰山於召開董事會及記者會後完成公告申報作業符合規定……」很多人都質疑為何不在6月15日就作成決議,不是就合理合法了?為什麼要挑釁、漠視主管機關要求?甚至讓投資人誤以為6月16日12:00前沒公告縮水股利,應該不用賣股,甚至還可加碼。
結果6/16之後的一月內,只有三天微漲,其它都是跌,6/19成交量更是6/16的四倍之多,大量拋出,股價大跌;這樣對嗎?回想起我當董事長時,團隊無法接受證交所無權、於法無據的規範時,稍慢幾個小時回覆函文就被高額裁罰,此刻我實在感到自責,因為我的無能、不走後門、不找人關說,而連累了團隊;但我仍不禁想問:證交所您到底有多「愛」或「怕」龍邦公司或其背後的關說者呢?欺善怕惡?大家心知肚明….。
史上最貴的盲盒?
把股東會選舉搞成「拆盲盒」的遊戲在玩?龍邦公司委託國票證券主導的股東會選舉,卻合力打造出投票結果股數大於出席投票股數的空前大鬧劇!上市櫃股東會選舉已數十年,更超過數萬次,此次創舉何等荒謬,同業皆驚呼連連!本次現場出席的投票人數屈指可數,因此人工計算都不難,遑論是用電腦核計!投票期間在已無人投票的情境下,主辦方還故意延長時間,為何還出錯?大哉問!
依實務經驗,一般出席權數鐵定等於或大於最終投票權數,因為有些出席股民志在領取紀念品而未投票,另外資股東礙於法令限制,習慣只出席但未必投票,甚至有些股民報到後臨時有事,未等到投票即離開等因素,致使出席權數必然大於投票權數。
但此次投票結果,卻是投票結果權數大於出席權數?!國票證券受不了輿論壓力,數日後才發佈聲明稿公開道歉、承認錯誤。但姑不論其真實、包裝原因為何?錯誤在主辦方龍邦及其委任的國票證券,理應共同承擔瑕疵責任,為何要讓沒有瑕疵的我方,因為資訊不對稱、資訊錯誤,承擔此錯誤結果帶來的損失與傷害呢?公平嗎?合理嗎?
錯錯得證?
至於經濟部商業司,在有這種極端爭議,且無原登記大章的情況下,按形式審查主義是無法核准該等變更登記,因為基本附件無法成就。因此商業司勢必透過實質確認動作來取代形式審查之必要要件,但為何可以在主導該場股東會選務的國票證券已發聲明稿承認錯誤並公開道歉的情境下,商業司卻完全承認該選舉結果合法、有效?
一般變更登記在無爭議時,整個審查流程有時都需2個月左右,若類似該等欠缺原登記大章時,有時甚至歷經一年以上,但此案卻短短一個多月就核准其申請,是草率?還是有效率?抑或獎勵選舉有瑕疵的申請案?
警匪騙?
至於警政署,配合龍邦介入幹擾一個公司正常進行中的審計委員會,嗣後龍邦卻反過頭來質疑決策的正當性!破壞程序進行的是龍邦和警察,卻要檢討當時的泰山……這一切的一切都太錯亂、太匪夷所思了。
希望公理正義還在
整起事情衍生到現在,類似情事層出不窮,這種因人設事的情節,行政機關不時非法介入的事件(諸如經濟部商業司、警政署、金管會、證交所),一再上演,讓人失望與憤怒!這種政府失靈的現象已然是跨部會;行政機關給予人民的信賴與信任感,已蕩然無存,遑論公理與正義!雖然我深感無力,但我絕不放棄,因為「不信真理喚不回、不容法紀盡成灰!」,不應讓龍邦或其夥同的關說者繼續戕害台灣行政機關的公信力與台灣的法治精神。這種涉及跨部會的亂象,我們期待暖男陳建仁院長,可以出面來撥亂反正,找回行政機關不受關說者影響,一切依法行政的核心價值,畢竟這是最基本公理與正義的底限!聖經箴言21章3節提到:「行仁義公平,比獻祭更蒙耶和華悅納。」我們期待因為您以及司法的主持公道,讓人神共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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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泰山前董座詹景超:不願泰山成資本市場秩序的醜陋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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