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金(2891)大股東幹政,遭金管會重罰3,000萬元,中信金老董等兩高層遭停職、老總減薪。金管會晚間宣布,對中信金、中信銀金檢時,發現中信金與大股東辜仲諒溝通機制違反公司治理,對中信金董事長顏文隆、副董事長陳國世暫時停職、並要求對中信金總經理陳佳文減薪3成、三個月、及專門委員張明田減薪5成共一年。
這也是繼新光金(2888)、開發金(2883)後,第三起大股東幹政案遭懲處案。
本案經檢查發現,中信金控於2020年12月至2022年6月間,固定邀請不具負責人身分之大股東辜君出席所舉辦之集團會議及主管餐敘等,高達60場次,頻率密集,議題廣泛且有提供相關內部財業務、人事、開會資料予辜君之情事,提供資料之範圍極廣且數量極多,與上揭公司治理原則嚴重不符。惟中信金控集團負責人及經理部門長期漠視,遵法認知嚴重不
金管會近日通過對中信金控及中信銀行處分案。金管會對中信金控檢查時發現,中信金控及中信銀行對公司治理核有重大缺失,相關內部控制未能有效運作,且未善盡對子公司的管理,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1條及其授權訂定的「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及第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並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0條第16款規定核處3,000萬元罰鍰。
此外,併依同法第54條第1項規定核處予以糾正,及依同條項第4款規定,停止董事長顏文隆執行董事職務6個月、停止副董事長陳國世執行董事職務1年,及依同條項第7款規定命該公司調降總經理陳佳文每月月薪30%為期3個月、調降專門委員張明田2023年度所有薪酬50%為期1年,併暫停該公司申請轉投資6個月,屆期經金管會認可改善情形後才可進行。
另外,金管會也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中信銀行予以糾正,併依同條項第3款及第9款規定暫停該行申請轉投資(不含對原有轉投資事業之增資或因組織架構調整產生之原有轉投資事業股權移轉)及申請設立國外分支機構6個月,屆期經金管會認可改善情形後才可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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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中信金大股東幹政遭金管會重罰3千萬 兩高層停職、老總減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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