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RS永續揭露準則的制定並非從零開始發展,而是基於目前資本市場上既有的永續報導框架包含TCFD及SASB的架構下發展制定。而ISSB委員會也致力於與全球企業普遍採用的GRI準則合作,期望以投資人為主的IFRS永續揭露準則,能與滿足更廣泛利害關係人資訊需求的GRI準則兼容互補。
我國依據「上市(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以下簡稱作業辦法)規定,永續報告書編制自民國103年起就是參考GRI準則揭露,主管機關於民國111年9月修改作業辦法時,也進一步參考TCFD及SASB架構增加額外揭露的資訊。
˙現行實務落差
上市櫃公司已有前述揭露架構作為基石,未來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須進一步補強現行揭露規範與IFRS永續揭露準則的落差。其中包括下列主要項目:
一、現行法令下報告書出具期限與財報不同
因永續資訊與財務報告資訊間具有一定的關聯性,因此IFRS永續揭露準則要求財報與永續揭露資訊同時發布。但依現行法令,兩者發布時間存在3個月或6個月以上的時間落差。
二、報導邊界差異
依作業辦法企業係採用GRI決定其永續報告書的報導邊界,其未必與合併報表邊界一致。然而,IFRS永續揭露準則規定兩者的報導個體應相同。
三、重大永續主題之辨認
企業依現行作業辦法採用GRI辨認重大永續主題,該準則提供80多項永續主題,由公司與多重利害關係人溝通議合而決定,於實務應用下,公司未必選擇真正關鍵的指標。
然而,IFRS永續揭露準則關於「重大性」定義,與IFRS相同,強調若資訊影響一般財務報告使用者的評估,即合理預期會影響企業未來現金流量,以及該等現金流量的價值與個體的風險組合、取得資金及資金成本有關的評估,則資訊係屬重大,故所辨認的重大永續主題及揭露之相關指標資訊可能與現行實務不同。
除了上述項目,企業接軌可能面臨的挑戰尚包括價值鏈的資訊蒐集不易(例如IFRS S2要求揭露範疇三排放)及情境分析需要各式各樣的參數、模型、圖資等資源等始能執行。
金管會已表示將採分階段推動IFRS永續準則,初步規劃由資本額達100億元以上的上市(櫃)公司於2026年編製永續資訊,2027年對外揭露。
此外,預計修正年報應行記載事項規定,規劃精簡內容,且要求所有公發以上公司的年報申報期限提前至與財報公告期限一致,並預計將IFRS永續準則納入年報應行記載事項當中。
企業已編製永續報告書者,建議得以現行揭露資訊作為日後接軌的起始基石,由財會人員及負責編製永續報告書之人員著手了解新準則規定,成立跨部門資訊溝通平台,分析與現行實務差異,建立行動計畫以填補該落差。
目前尚未編製永續報告書的企業(例如資本額20億以下的上市櫃公司),則建議開始著手內部教育訓練,建立由董事會領導的治理單位、先以小規模試行揭露所需資料搜集,搭配對應的資訊系統及作業流程調整,提前因應日後擴大至全公司適用面臨的挑戰。
對此類企業而言,建議可先行採用完整的TCFD架構,不但能同時遵循作業辦法及年報應行記載事項參考TCFD所制定之新揭露要求,且相較於依GRI辨認及揭露永續重大主題,將更容易接軌新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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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IFRS永續揭露準則 影響及因應/企業接軌新準則 留意實務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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