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財產,除應於收取租金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外,若有另外收取押金情形,應依照當年度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設算利息,按月計算銷售額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但如果收取押金期間未滿一個月,則不用計算。
營利事業收取押金不僅要設算利息收入課徵營所稅,同時還有營業稅問題,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營利事業有押金利息情況時,也要按月或按年開立統一發票給付款人。
營業人將其廠房、設備等財產出租所收取的押金,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應按月以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設算押金利息,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但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者,可申請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押金利息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簡化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手續。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2023年1月1日出租廠房予給公司,收取押金新台幣200萬元,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為1.475%,設算每月押金利息為2,458元(200萬×1.475%/12),甲公司應按月開立銷售額2,341元及稅額117元(2,458/1.05×5%)的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甲公司也可申請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在2023年1月按全年的利息2萬9,500元 (200萬元×1.475%),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官員表示,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租金及押金,如僅就租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押金部分未依規定設算利息報繳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加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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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營業人收取押金 要課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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