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為讓漁業資源永續利用,規定每年8月至12月禁止捕捉及販售抱卵母蟹,彰化縣員林市華成市場有二家漁貨攤商被檢舉公然販售抱卵母蟹,縣府農業處人員到場稽查,共查獲有28隻母蟹,但攤商辯稱,不知有此規定,農業處仍將函報漁業署,並呼籲攤商勿以身試法,否則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8月已進入蟳蟹繁殖期,農委會漁業署為保護漁業資源訂有「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規定斑蟳、紅星梭子蟹、遠海梭子蟹甲殼寬未滿9公分、善泳蟳未滿7公分,旭蟹甲殼長未滿6公分禁止捕撈,並逐年擴大實施,現已規定每年8月到12月都禁止捕撈、販售抱卵母蟹,今年又新增,禁止漁船卸下或持有及任何人不得販售腹甲離身的蟳蟹類,以防止漁民或攤商為規避受罰,而拆除蟳蟹腹甲。
不過今天縣府農業處接獲檢舉,在員林市華成市場有2漁貨攤公然販售抱卵母蟹,攤商辯稱不知8月後不能販賣母蟹,「以前賣都沒事」,稽查人員清查二攤商共有28隻母蟹,仍依法函報漁業署審酌情節以開罰。
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長邱奕志表示,8月到12月禁止捕撈、販售抱卵母蟹,違者可依漁業法第65條規定,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今天查獲二攤商各14隻抱卵母蟹,這也是彰化縣第一起被檢舉稽查違規案,農業處已函報漁業署,也呼籲漁民或攤商勿以身試法,以免受罰,稽查人員在年底前都會在各市場加強查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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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販售抱卵母蟹 員林華成市場攤商被查報最高可罰1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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