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宏傑與日本桌球選手福原愛於2021年宣布離婚後,福原愛回到日本生活,雙方對孩子的親權意見仍有重大分岐。除了在台灣法院審理中外,江宏傑日前與律師在日本召開記者會,表示福原愛把小孩帶走,日本法院,已經下達「保全命令」,請福原愛將小孩帶給江宏傑(新聞詳連結)
離婚有千萬種原因,但離婚共同結果是「分離」,父母子女的分離,尤其是跨國婚姻,面對子女親權,有三個關卡要過:
夫妻離婚考慮的3件事:感情在不在?財產在不在?小孩在不在?
就像江宏傑、福原愛的婚姻,兩人感情不在了,成熟的兩人可以辦理離婚,夫妻財產計算清楚就好。
但是面對小孩監護的事情,發現有無法退讓的困境,就是兩人日後生活的距離!
我們試著想想看:小孩跟監護人生活在一起,另一方多久可以探視?3天、1星期、1個月?
探視時間(長度):5小時?1天?2天?1星期?
雖然台北到日本不算遠,但絕對無法讓兩人每個禮拜坐飛機往返,只為了跟小孩相處幾小時?
重點是:誰想要每個星期坐飛機去看小孩,或是帶小孩?
所以「跨國」離婚,子女監護是最困難的議題,往往無法協商,需要透過法律解決。
訴訟是需要很長的時間,法院無法立刻給出監護權歸誰的裁判,像江宏傑與福原愛離婚都2年了,目前也沒有結束的跡象。
離婚後無法協議出小孩監護權(親權)該歸誰,那怎麼辦?
A.通常子女就留給實際照顧者照顧,另外一方探視,有一種沒有文字的暫時默契(或是暫時協議)。B.可以請法院裁定暫時處分,明確規範這段時間由何人主要照顧、探視時間等等。
C.進入法院程序後,就需配合調查並等待法院最後的裁判。
碰到這樣的關卡,有幾個過關的技巧,分享給大家
A.自己不心急、不犯錯,持續做自己該做的事。
因為是對方違法(或違約)在先,自己持續的要求對方交付小孩,最終法律才會保護你
B.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並強制執行
C.如果對方是惡意帶走小孩,故意讓監護人無法行使監護權,就算是孩子的父母帶走小孩,也可能構成刑法略誘罪。
D.如果帶走小孩的跡象是為了讓另一方或小孩痛苦,可以聲請保護令保護小孩或自己。
E.見機行事,在不違法的情形下把小孩帶走。
孩子無法選擇父母!
父母親對於孩子的未來握有共同選擇權,不論如何選擇。
擇你所愛,愛你所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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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江宏傑與福原愛婚變/跨國離婚後親子相處更加棘手 律師:會面臨三道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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