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3.0有沒有到來不知道,幣圈刑事案件3.0肯定是來了。
我19年开始專門做幣圈刑事辯護,大體上的直觀感受是,plustoken案件以前,可以稱爲幣圈刑案1.0,彼時公檢法辦案人員對涉幣案件內心是排斥的,因此辯護工作也相對容易,不批捕、不起訴的案件比較多。Plustoken案件是個轉折,之後一段時間可以稱爲幣圈刑案2.0,有兩個顯著特點,一是極個別地區對涉幣案件比較“熱衷”,二是辦案人員自身對幣有了一定的認識,辯護時經常會和辦案人員煲電話粥,以我承辦案件的結果來看,無罪辯護總體還能起到不錯的效果,特別是在移送審查起訴階段,多起案件爭取到了證據不足不起訴。“924”通知出台並發酵一年後,從2022年下半年开始,幣圈刑案迎來了3.0時代,配偵公司海量到比項目方都要多,正所謂“幣圈死於幣圈”,加之新的非法集資司法解釋等出台,法律適用不斷被突破,行刑銜接辦案方式的打通,讓無罪辯護幾無空間,當然這也和我代理的案件有關,以項目方、交易所、黑客盜幣和幣圈職務犯罪爲主,一些傳統的幫信、掩隱、非信這類案件早就不再代理了。
我始終認爲,律師的作用是協助當事人尋求最優解,不能因爲無罪辯護犧牲當事人的自由。幣圈刑案3.0時代,律師縱有再多微詞,再想吐槽(回頭准備專門开一篇,讓這篇有點技術含量的能活下來),我們仍應當在法律框架內爲當事人爭取權益,如果出罪沒有空間,那么應當積極尋求財產刑利益,於是我總結了這篇文章,均爲本人代理的多起、多地案件且被檢察院、法院採納的意見,希望能對涉幣案件的處理有所幫助。
一、法律依據(這部分圈內人可以直接跳過)
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當中,並沒有明確規定犯罪的合理成本是否應當扣除,但通過相關法律文件,我們認爲部分罪名在適用過程中,應當准確計算違法所得,採“獲利說”,對於合理成本,該核減的核減,該扣除的扣除。
1.非法經營罪。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非法經營罪中“違法所得”認定問題的研究意見》,有關部門就非法經營罪中“違法所得”認定問題徵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經研究認爲:“非法經營罪中的“違法所得”,應是指獲利數額,即以行爲人違法生產、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所獲得的全部收入(即非法經營數額),扣除其直接用於經營活動的合理支出部分後剩余的數額。”
2.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根據新的非法集資司法解釋,集資詐騙的數額……行爲人爲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於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我們認爲,該司法解釋着重對集資詐騙罪的合理支出扣除做了禁止性規定,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說,應當認爲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中合理支出應當予以扣除,當然,其中提到的行賄、贈予等費用,很難認爲屬合理支出。
3.其他支持違法所得“獲利說”的司法解釋:一是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發的《關於審理生產、銷售僞劣產品刑事案件如何認定“違法所得數額”的批復》明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犯罪的決定》規定的‘違法所得數額’,是指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獲利的數額”。二是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出台的《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7條明確:“本解釋所稱‘違法所得數額’,是指獲利數額”。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2年出台的《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0條明確:“……違法所得,是指通過內幕交易行爲所獲利益或者避免的損失。”(網上摘抄)
4.傳銷案件是幣圈的常見犯罪,但以筆者代理此類案件經驗來看,均以涉案金額來追究被告人責任,因此不涉及本文所說的問題。
二、違法所得的核減
1.回購。基於遵守白皮書的規定,或是爲了穩定幣價,項目方通常都會承諾以獲利的百分比進行回購,從用戶角度來講,無論是爲了減免手續費,還是持幣生息,持幣這一行爲具有必要性,因此辯護人認爲,該部分獲利雖曾短暫獲得,但立即支出,應當在違法所得中予以核減。(當然在實際辯護時這部分內容仍需詳細論述以期被司法機關採納,以下同)
2.銷毀。本質上和回購類似,懂得都懂,不再過多論述,常見的通縮手段,旨在維護幣價,有的已通過合約寫死,簡言以蔽之,項目方根本無法獲取該利益,應當在違法所得中予以核減。
3.返傭。返傭從一定程度來講具有廣告性質,應當在合理支出中扣除,但從圈內普遍操作來講,返傭也是通過程序和機制寫明,交易所無法獲取該利益,應當在違法所得中予以核減。
4.質押。新的非法集資司法解釋中,新增了“虛擬幣交易”這一行爲,但並不是所有虛擬幣交易都構成非吸,從“非吸”四性來講,認定幣圈非吸,“利誘性”是最關鍵的,有的項目只有質押才承諾收益,因此違法所得的計算應當以質押數量爲准,其他的均應當核減。
三、合理成本的扣除
1.人力成本。任何一個項目,人力成本在成本支出中都佔很大一部分,因此爭取該部分的扣除具有很大的意義,現有多份判例證明,在非吸和經營類犯罪中,人力成本的扣除均得到支持,說明在相關犯罪活動中,人力成本確屬合理且必要的支出,具體包括工資、社保、公積金、年終獎等,實踐中項目分紅往往很難得到支持。
2.房屋租賃成本。和人工成本一樣,房屋租賃成本也是項目合理且必要的支出,一經支付,永遠滅失,因此在計算違法所得時,房屋租賃成本也是應當予以扣除的部分。
3.服務費用。服務費用包含的內容比較廣,主要有服務器類、工具類、短信類、其他類,服務器常用的有阿裏雲、雲片網AWS、Clouldflarle、等,是支撐交易所運轉的最核心的設備,因此租用服務器的費用應當扣除,此外交易所與用戶之間的交互,短信服務也必不可少,此外必備的工具還包括Zendesk、Travis、Google、Ipinfo、Coveralls、Github、Crowdin等。
4.購买礦機和質押幣。有的項目例如算力挖礦、質押挖礦等,需要購买大量的礦機設備,有的需要礦機+質押幣的模式才能產出幣,在此情況下,項目方爲了正常運轉,購买設備和質押幣是必要的支出,因此該部分支出應當扣除。
5.市場廣告及公關費用。項目若想獲取熱度和知名度,需要投入大量的廣告支出,包括項目公關开銷等,吸引用戶參與,因此該項支出應當被認定爲合理且必要的支出。
6.中介服務費。主要是指由第三方公司完成的相關工作,例如安全審計、kyc認證、外包服務等。
7.辦公成本。爲了維持項目的正常運轉,需要有大額的辦公成本支出,例如電腦等硬件設備、房屋裝修設計、電費支出等。實踐中部分司法機關不採納該意見,理由是硬件設備、房屋裝修等雖有支出,但未滅失。涉及挖礦項目,電費支出佔比較大,司法機關採納的可能性較高。
8.基於該項目所必要的對外投資。對外投資也可以理解爲廣告宣發類支出,但實踐中司法機關往往不採納。
四、其他應當注意到的問題
1.無論是違法所得核減,還是合理成本的扣除,都需要有客觀證據予以支撐,對於證據的理解,對於證據標准建議多和司法機關溝通。
2.計算違法所得和合理成本時,由於涉及法幣和虛擬幣,法幣又涉及人民幣和外幣,加之僅半年多以來匯率波動較大,作爲律師應當提出對當事人更爲有利的方案,說服司法機關支持,例如人民幣對美元的匯率,在不同的官網顯示的最低價格有所出入,因此要向司法機關提交最有利於當事人的官網價格。
3.虛擬數字貨幣處置時,重點看otc價格對於人民幣匯率是正溢價還是負溢價,選擇有利的處置方式。境外處置結匯回國時,可以按照外匯牌價爭取較高的價格,但基本會按照匯买價計算。
4.法律是滯後且有限的,是由具體辦案人員適用的,特別是認罪認罰案件爭取財產性權益,律師就要勤跑腿,勤溝通,拿出有理有據的方案,以期爲當事人爭取最大的權益。
總還想再聊點什么,以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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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幣圈刑案3.0 違法所得如何核減?合理支出如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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