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電動車主將車停於專用車格中充電,疑遭停在一旁一般車格的車主,拔除充電槍,改插進自己的車輛充電,規避付費措施;交通局獲報調查後,針對該名拔槍車主,向第四警分局告發,涉嫌刑法竊盜罪、詐欺得利罪及損毀罪等罪嫌,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局長葉昭甫指出,為增加充電車格周轉率,並基於使用者付費精神,今年7月起全市路外收費停車場,實施充電車格納入收費管理,有效改善充電車格違規佔用問題,但仍接獲百餘件檢舉資料,已陸續錄案彙整,將移送警察單位協助偵辦。
有民眾於網路貼文,指稱有名投機電動車主,任意拔除正在使用的充電槍,還將充電槍私接至一般車格使用,規避充電車格停車費,不只易使電動車充電設備及充電樁因不正常拔除造成損壞,也嚴重影響公眾利益,中市停管處獲報後隨即調查,並將向警方告發該名車主。
葉昭甫說,共停車場的充電樁,是「專供」停放在「充電車格」的電動車輛充電使用,若將充電槍或使用延長纜線,拉到非充電車格使用,不符合充電專用車格及充電樁設置使用原則。
葉昭甫補充,為避免部份車主違法佔用及竊電,交通局將於拔槍行為重點熱區,派員加強巡邏,也請停車場業者加強充電車格周邊監視錄影。
另考量公共停車場公平使用、使用者付費等原則,交通局正在研擬修改台中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將電動汽機車納入收費制度。
交通局表示,民眾利用延長線偷電規避收費,構成刑法「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含電能)」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也要向轄管的停車場業者加強宣導,提醒車主勿因一時為貪圖小利,竊電觸法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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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完蛋了!電動車主偷接電槍至一般車格充電 中市府蒐證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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