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將資金借給他人,若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除非屬於預支員工薪資,否則國稅局仍會依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設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國稅局舉例,轄內甲公司2021年營所稅結算申報,當年度資產負債表有鉅額同業往來,公司表示是當年度1月1日以自有資金4,000萬元暫時貸與同業,並未收取相關利息,截至12月31日尚未償還,依規定,應按當年度1月1日臺銀基準利率2.366%計算全年利息收入946,400元。
舉例來說,若前述甲公司帳上另有5,000萬元銀行借款,該筆借款利率為2.5%,並列報利息支出125萬元,則應依查核準則規定,針對相當於借出款項4,000萬元支付的利息不予認定,將調減利息支出100萬元(4,000萬元X2.5%)。國稅局提醒,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即使未實際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仍應自行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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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司資金借人 設算利息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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