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薪資所得可選擇採特定費用減除(俗稱名模條款),在限額內列報服裝費、進修訓練費或職業工具支出。不過近年不少高所得者列報高級西裝、套裝服裝費,遭國稅局剔除,提醒納稅人留意適用要件。
名模林若亞當年認為治裝費為工作所需支出,卻不能作為薪資扣除項目並不合理,提起行政救濟,大法官因而做出釋字745號解釋,財政部後來修正《所得稅法》,被稱為名模條款。
自2019年起,納稅人薪資所得除可採定額扣除(現為20.7萬元)外,也可提出舉證採核實減除,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工具支出列報額度各自為薪資收入的3%,合計為9%。
不過財政部提醒,名模條款雖不分行業類別皆可擇優適用,但應留意各項必要費用的適用規定,最大原則是必須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費用是由本人而非公司負擔等條件,才能列報。
有一位納稅人是銀行資深理財經理,年薪1,600萬元,申報某年度綜所稅時,列報當年度購買的路易威登、迪奧高級西裝服飾,申報薪資3%服裝費48萬元,結果被國稅局認定不符條件,改採定額扣除並補稅11萬元。
納稅人向國稅局申請復查,主張其工作面對的都是高資產客戶,穿著體面是基本要求,採購工作所需西裝、襯衫、皮鞋,同時提供收據,國稅局應同意列報服裝費。
然而國稅局指出,納稅人無法舉證購買的服飾跟業務相關,且重點在於,這些高級西裝即使不在工作場合,在日常生活中也能穿,名模條款中規定的服裝費,必須像是自費購買表演服、舞衣等,才算是工作必要支出。
不只是服裝費,要列報其他兩項支出,也要符合一定條件。例如進修訓練費,是指參加專業知識相關課程費用,但必須是由符合規定的機構開設,且與職務、工作或法令要求所需專業知識有關,同時也必須是本人支付的費用才能認列。
職業工具支出則是購置專供職務或工作上所需的書籍、期刊、工具支出,而效能非兩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8萬元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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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名模條款列報 排除高級西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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