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張瑞峰指出,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準)最近一次修正已超過五年,財政部考量這段期間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之修改及112年度施行之營利事業受控外國公司制度,於日前提出修正草案,主要修正內容分為三大部分,說明如下:
107年及108年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包含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以下合稱「IFRSs」),即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IFRS 9)、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5號客戶合約之收入(IFRS 15)以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IFRS 16),為近期生效且重大改變財務報表的認列與表達之重要公報。
張瑞峰說明,修正草案第95條第16款後段為本次草案新增,主要係因應依IFRS 16認列為使用權資產,或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20號租賃(EAS 20)將屬於融資租賃之承租資產認列為租賃資產並計提折舊之乘人小客車,應比照同條第13至15款有關自購資產規定處理,例如計提折舊之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250萬元為限等,始為衡平。同時,由於目前EAS 20的規定仍然類似IFRSs被取代之國際會計準則第17號租賃(IAS 17),對租賃採二分法區分為「融資租賃」與「營業租賃」,融資租賃係指移轉附屬於資產所有權之幾乎所有風險與報酬之租賃;營業租賃則為融資租賃以外之租賃。是以,適用企業會計準則之非公開發行公司,對於採營業租賃方式認列租金費用者,仍回歸查準租金支出之規定列報。
此外,修正草案第95條第17款有關投資性不動產之折舊計提,張瑞峰會計師表示,投資性不動產與固定資產主要差異在於企業的持有目的,本質上均為不動產,因此,除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計提折舊外,同條第1~3、5~10款規定如折舊方法之採用、耐用年數之變更、應資本化之資本支出及殘值之估列等應該有其適用,建議關注財政部修正草案動向。
為利營利事業遵循,本次修正草案整合近期較為重要之法令修改內容至相關條文:
–配合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修正查準適用範圍、投資收益、出售或交換資產利益或損失等規定(修正草案第2、30、32、100條)
–參照財政部110年1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904029800號令規定,對於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交通費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區為三類,即(1)證明行程之文件;(2)證明出國事實之文件;以及(3)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修正旅費之規定(修正草案第74條)
–配合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之規定,增訂透過教育部專戶對職業、業餘運動業或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費用認列規定(修正草案第79條)
–依照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五號判決意旨,增訂虧損扣除之計算應將各該期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及依相關法律規定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但依所得稅法規定免稅之出售土地、證券及期貨損益不適用),抵減各該期核定之虧損(修正草案第111條之2)
張瑞峰提醒,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前述虧損扣除計算規範,如有依法免稅之所得者,除法令有特別規定外,於計算當年度得後抵十年的虧損金額時均應計入,以避免以後年度錯誤多抵用虧損金額而被加計利息補稅。倘營利事業對虧損扣除應扣除之免稅所得種類尚有疑義,建議應與稅務專家討論適用疑義。
考量實務運作情形及參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暨其他規範,財政部就下列內容提出放寬或更為明確之規範,張瑞峰會計師提醒,此部分修正草案內容將對營利事業列報費用產生影響,且因該等條文未列於查準第116條規定中,將於本次修正發布日起施行,營利事業宜密切注意修法動態:
–境內外國分公司分攤國外總公司管理費用:刪除分攤國外總公司或區域總部管理費用應檢附文件須經我國駐外機關驗證之規定(修正草案第70條)
–旅費:放寬搭乘高鐵當日往返之出差,得以經手人證明為憑,無須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修正草案第74條)
–利息:修正利息資本化之規定及增訂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規定申請分期繳納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得以費用列支(修正草案第9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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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正草案 勤業眾信提三大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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