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好幾個NFT數字藏品平台的創業者跟紅林律師來爆料,說現在行業裏面有一種違法犯罪的情況,讓他們覺得很不對勁。
大概模式是什么呢?一幫所謂幣圈的老韭菜們會去找上一些規模不是特別大的數字藏品平台,說我們聯合來發行一個NFT數字藏品,然後他要大量的NFT數字藏品從而方便去做所謂的市值管理。同時很有意思的是,他們會要求开通指定的第三方支付渠道,甚至這個开通的相關的技術服務費他們都愿意來承擔。
這個事情聽起來好像屬於天上掉餡餅的好事,不僅有人愿意來購买你的數字藏品,同時還幫你去做價格的管理。但是世界上真有這么好的事嗎?當然不是!名義上是爲平台進行市值管理,實際上是通過在二級市場頻繁交易來洗白髒錢!而實踐中,利用虛擬貨幣來洗錢的操作在幣圈並不少見,本文,筆者就來和大家聊聊幣圈洗錢那些事。
涉幣洗錢案件概況
根據知帆科技發布的《2022年區塊鏈與虛擬貨幣犯罪趨勢研究報告》顯示,從案件數量上來看,2022年利用虛擬貨幣詐騙洗錢類案件數量位居首位,佔總數量的30.5%,遠高於其他類型;從涉案金額上來看,詐騙洗錢類案件位居第二,佔比22.5%;由此可見,無論是從數量上還是涉案金額上,在涉幣類犯罪案件中,詐騙洗錢佔據了大頭。
涉幣洗錢真實案件
看完數據,我們再來聊聊幾個真實的涉幣洗錢案件。
內蒙古虛擬貨幣洗錢案
2022年7月,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經偵總隊聯勤中心向通遼市公安局科爾泌分局下發人民銀行呼和浩特支行預警:發現犯罪嫌疑人石某園銀行卡資金流水異常,涉嫌洗錢類犯罪。經查,自2021年5月开始,該犯罪團夥利用境外聊天軟件“飛機”(Telegram)串聯發展下线人員,將涉嫌網絡傳銷、涉詐、涉賭等犯罪資金通過波場鏈(USDT-TRC20)、以太坊鏈(USDT-TRC20)轉換爲虛擬數字貨幣泰達幣(USDT),利用其招募的衆多不法人員注冊匿名區塊鏈账戶地址,兌換人民幣付給上遊犯罪集團金主,從中攫取非法利益。據悉,該犯罪集團利用虛擬幣交易的方式洗錢金額高達120億元。
湖南、四川虛擬貨幣洗錢案
2020年11月,西昌市某公司被詐騙團夥以冒充公司領導詐騙近600萬。經查實,該犯罪團夥成員在湖南、四川等地組織數十名“买手”,通過個人手機上下載虛擬貨幣交易平台(火幣、幣安、OKEX等交易所APP),並利用本人或他人身份信息注冊账戶,且爲防止平台風控和公安機關凍結,需同時准備好多張銀行卡、微信、支付寶账戶等。注冊完畢後,犯罪嫌疑人將詐騙所得轉入這些账戶,再通過場外交易購买虛擬貨幣,獲得虛擬貨幣後,犯罪嫌疑人通過逐級提轉,最後匯入境外洗錢犯罪嫌疑人錢包地址,再轉給境內犯罪嫌疑人,在交易平台上出售進行套現,從而完成非法所得資金到虛擬貨幣,再到法定貨幣資金的“洗白”過程。
“9·15”特大洗錢犯罪集團案
衡陽縣公安局“2021·9·15”專案組從劉某被詐騙780萬入手進行偵查發現,自2018年开始,以犯罪嫌疑人洪某某爲首的犯罪團夥先後在國內多個城市聯系代收代付點,將涉詐、涉賭等犯罪資金轉換爲虛擬幣再變現爲美元進行洗白,最後利用國內多家公司採用非法回匯的手段將資金交付給其他金主,從中攫取非法利益。該犯罪集團利用虛擬幣交易的方式洗錢金額高達400億元。
從以上三個真實的涉幣案件可以看出,涉幣類的洗錢案件往往會和電信詐騙以及賭博等犯罪相關聯,且涉案金額都非常之大,這點和上述《報告》的數據也相印證;另外,通過虛擬貨幣進行洗錢所採取的方式也基本遵循着同一種思路,以下我們就來梳理一下涉虛擬貨幣洗錢的常見方式。
通過虛擬貨幣洗錢常見的方式主要可以分爲三個步驟:贓款放置、離析過程、融合提現。
贓款放置:犯罪分子把贓款打入第三方平台/商戶進行洗錢的這個過程叫做放置,即犯罪分子使用虛假身份信息在平台上注冊账戶購买虛擬貨幣,將非法所得注入洗錢渠道中。
離析過程:犯罪分子利用虛擬貨幣的匿名性在平台上進行多層次、復雜化的交易,達到贓款在多账戶進行分散和交換的目的,進一步來掩蓋上遊犯罪非法所得的資金性質。
融合提現:在不斷轉移和洗白非法所得後,犯罪分子持有的虛擬貨幣已相對“安全”,此時他們只需將所有被洗過的虛擬貨幣匯集或分散到不同錢包地址账戶上提現就完成了將髒錢洗白的過程。
在了解了我國涉幣洗錢案件的大致情況後,也該來探討一下我國關於洗錢的相關監管政策和法律規定,以便投資者或是項目運營者了解自己所幹的事情到底刑不刑。
近年來,我國不斷推出多份洗錢相關的監管文件,相關的法律法規也不斷完善,這表明了國家對於洗錢的嚴打態度。
2021年9月,人民銀行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全面禁止與虛擬貨幣結算和提供交易者信息有關的服務,從事非法金融活動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2022年初,公安部等多部門聯合制定實施《打擊治理洗錢違法犯罪三年行動計劃(2022-2024)》,對加大洗錢犯罪懲治力度作出系統部署安排,而虛擬貨幣被越來越多地用於洗錢活動當中,因此也是反洗錢工作的重點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四章“互聯網治理”中第二十二條第五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爲其提供提供支付結算服務,或者幫助他人通過虛擬貨幣交易等方式洗錢。該法第三十七條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所規定的洗錢罪、幫信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所得收益罪是涉虛擬貨幣洗錢案中的常見罪名。
隨着區塊鏈行業的不斷興起與發展,通過虛擬資產進行洗錢的手段也不斷翻新,例如本篇文章开頭所說利用NFT數字藏品平台進行洗錢活動。但無論手段、方式如何更新,其本質上還是屬於違法犯罪行爲,因此,對於一些數字藏品平台,尤其是一些初創的小平台來說千萬要小心一些所謂的“合作”,別一不小心就成爲了犯罪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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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幣圈洗錢大揭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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