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福建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原屬大同的中華映管(百慕達),需向中國華映科技支付業績補償款30.29億人民幣(約新台幣131億元);大同公司表示,該業績承諾對象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不是華映科技。
大同指出,公司未與華映科技簽訂保證契約,沒有中國擔保法的保證效力,大同既非當事人,也不是保證人,將依法提起上訴,維護公司及股東權益,大同財務和營運都不受影響。
大同今天透過新聞稿說明,此案是2009年台灣華映透過轉投資中國華映科技,因應中國證監會要求,出具19項承諾,包括3年盈利能力要達一定標準、確保淨資產收益率不低於10%;華映及大同負連帶責任,中國證監會核准該收購案。
大同說明,公司曾出具的承諾函,是為了當時華映科技在中國上市,應中國證監會行政監管要求所做出的承諾,並非對華映科技為合約主體的承諾或業績保證,大同也未曾向華映科技提供任何書面形式的保證書,不符合保證規定。
大同表示,況且,2009年業績承諾終止後,中國證監會要求華映(百慕達)出具新的承諾函,大同也沒有再重新出具任何保證或承諾函,因此大同對後續業績承諾更無關係。
大同表示,昨天接獲委任律師通知福建高級人民法院判決,華映(百慕達)應支付華映科技業績補償款30.29億人民幣,大同及華映負連帶清償責任,「該判決理由矛盾」,將委請律師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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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大同:華映業績承諾對象是中國證監會 非華映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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