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台北、高雄、桃園之後,雲林縣飲料店將於今年11月起全面禁用塑膠一次用飲料杯,若飲料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包含生物可分解塑膠材質之PLA杯及保麗龍杯,最高可裁處6千元罰鍰。
環保局統計,雲林縣連鎖飲料店使用一次用飲料杯約297家,非連鎖飲料店使用約96家,每家店每月預估飲料杯使用量約9600個,換算雲林縣一個月就用掉377萬個塑膠飲料杯,等於一年用掉4524萬個飲料杯。
一次性塑膠用品對全球環境造成嚴重的汙染問題,若無法有效回收,最終將進入海洋和陸地環境,為生態系統帶來威脅,配合環保署限塑政策,雲林縣為落實減塑行動,原本預定今年7月就要禁用塑膠飲料杯,環保局長張喬維說,許多業者反映庫存塑膠杯來不及消化,經過協調後,延至今年11月開始實施。
自今年11月1日起雲林縣內所有「飲料店」(包括連鎖及非連鎖)將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包含生物可分解塑膠材質的PLA杯及保麗龍杯,若違反限塑規定的業者可裁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罰鍰。
賴姓飲料業者表示,目前店內的塑膠杯庫存預計在11月之前可全數去化,未來將改使用紙杯,店內的消費者有一成會自帶飲料杯購買,接下來可能會加入雲林縣的循環杯租借,方便消費者購買飲料。
張喬維表示,雲林縣環保局在鬥六及虎尾地區與飲料店合作推出循環杯租借服務,忘記攜帶環保杯的民眾,可以透過租借系統(https://rb.gy/btv2w)租借循環杯,連鎖飲料店可提供5元折價優惠,目前已有60家飲料業者配合。
環保局呼籲飲料店業者應於期限內完成一次用飲料杯的替換工作,也呼籲民眾「自備、重複、少用」落實源頭減量,養成自備環保杯或租借循環杯的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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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違反開罰最高6千元! 雲林縣11月起全面禁用塑膠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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