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政策分析評論文章集合(持續更新中)
一、序章丨研究全球虛擬貨幣法律政策「出路何在」(請查閱之前的文章)
1.國內針對虛擬貨幣的三次大調整
2.針對虛擬貨幣行業立法研究的緊迫性
3.研究全球虛擬貨幣法律政策的必要性
二、全球橫評!加密貨幣監管政策的三大階段與趨勢(請查閱之前的文章)
1.第一階段:加密貨幣的定性和風險提示
2.第二階段:ICO的收緊
3.第三階段:從小衆走向主流
三、前沿:從全球各國對虛擬貨幣定性看未來趨(本文)
正文:
中國(含香港、澳門)
首先,我們先來看中國。中國將虛擬貨幣視爲虛擬商品,這在2013年《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已明確提到,比特幣只是一種虛擬商品,不具有與法幣同等地位。當時也明確否認了虛擬貨幣的貨幣屬性。往後在2017年和2021年也陸續出台了《94公告》和《924通知》,但對虛擬貨幣的屬性定義未有變化。
而在中國的兩個特別行政區——香港和澳門,澳門的觀點與大陸並無二致,香港則有不同。2017年ICO大火時,香港這個傳統金融中心才注意到它,但當時對虛擬貨幣的定義還非常混亂,就在這一年,一邊是時任庫務局局長劉怡翔公开表示虛擬貨幣是一種虛擬貨商品,另一邊香港證監會已經开始把虛擬資產納入金融監管範疇,並強調了部分ICO代幣可能具有證券的屬性,應該歸證券法例監管。但這一年香港並無落實具體法規確定虛擬貨幣屬性,因此虛擬貨幣很長一段時間在香港可以說既是商品又是證券。後來港府也相繼出台了各類虛擬資產、虛擬銀行相關法規,仍然沒有直接給虛擬貨幣下明確定義。初期的混亂總是在所難免,但是混亂終會被終結。2023年6月1日,香港虛擬貨幣交易所發牌制度正式生效,並受證監會直接領導。證監會也將通過一份清單來確立允許交易的虛擬貨幣,那么對於這一份清單裏的虛擬貨幣(btc、eth、ltc、dot、bch、sol、ada、avax、matic、link)很明顯已經與證券沒有什么區別,那其他代幣呢?法律上出現爭議又該如何處理?仍然是虛擬商品or非法金融活動?有待於實踐結論。
日本、韓國
再來看日本和韓國。日本明確在《資金決算法》第2條第5款中承認其爲一種貨幣支付方式,2022年日本政府又修改《外匯法》以加強對虛擬貨幣的交易管制,所以日本對虛擬貨幣的定義始終圍繞在貨幣結算或者支付方式上。
鄰國韓國將虛擬貨幣定義爲具有經濟價值的電子憑證,這一定性源於該國2020年修訂的《特定金融信息法》第2條明確定義。2023年4月25日,韓國國會政務委員會在法案審查小委員會上通過了虛擬資產第一階段法案,即《虛擬資產投資者保護法》,與香港2018年通過的虛擬資產法律不同,韓國在這一份法律中明確提到了虛擬貨幣。
03
東南亞(含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
從東亞來到東南亞。獅城新加坡對於虛擬貨幣的法律定性可謂包羅萬象,涵蓋數字支付代幣、證券型代幣和實用型代幣。這源於2019年以來新加坡發布的《支付服務法》《數字代幣發行指引》以及《向公衆提供DPT服務之指南》,羅列了不同技術模式的虛擬貨幣不同的法律定性,並強調金融管理局對虛擬貨幣反洗錢和相關技術風險方面的監管,往後新加坡出台的虛擬貨幣政策也無非是對原有三個定義的小補充。
馬來西亞將虛擬貨幣歸類爲虛擬資產,2018年時馬來西亞央行行長慕哈默宣布,馬來當局不承認虛擬貨幣屬於貨幣,但是也不禁止其交易行爲。馬來西亞在2020年又頒布了一份叫名爲《馬來西亞數字資產准則》的規定,加強了對虛擬貨幣交易的監管。總而言之,馬來西亞對於虛擬貨幣的態度是"我們不承認它是法定貨幣,但也不禁止交易,只要你們玩得透明一點就行了"。
與此同時,泰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於2018年發布的《數字資產業務法》中也同樣將虛擬貨幣視爲數字資產。
迪拜、尼日利亞、南非
接着我們來看迪拜,2022年3月9號,迪拜通過了第一部監管虛擬資產的法律,包括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以及NFT都被明確納入到虛擬資產範疇。而在非洲大陸的尼日利亞,虛擬貨幣則被視爲代表發行人債務或股權等資產的數字代幣。在好望角,南非稅務局布將對加密貨幣適用正常的所得稅規則,並認爲加密貨幣歸屬於無形資產,並可以通過估價的方式確認其價值。
歐盟、英國、法國、俄羅斯、烏克蘭
再來看看歐洲的old money們。歐盟在2018年就已經开始行動了,他們在第五反洗錢指令中將虛擬貨幣看作是一種有價值的數字表示。然後到了2023年,歐盟的立法者們推出了一項新的加密貨幣法規,被稱爲MiCA,進一步確立了虛擬貨幣數字資產的定義。英法兩國的態度一脈相承,英國將其視爲“私人貨幣”,而法國則認爲它是可轉讓的非物質資產。望向東歐,俄羅斯和烏克蘭,這兩個打的熱火朝天的國家不約而同的都將虛擬貨幣視爲財產。甚至俄羅斯在2020年頒布聯邦法律第259號法案,正式將虛擬貨幣視爲財產,而同年烏克蘭也通過《虛擬資產法》正式確立虛擬貨幣財產屬性。這說明了什么?虛擬貨幣?战亂?What?
美國、加拿大、薩爾瓦多
最後,我們來看看美洲大陸。美國各個部門對於虛擬貨幣的認定各有差異,包括貨幣、大宗商品、財產,以及證券。這源於虛擬貨幣這塊大蛋糕,美國各個部門都想分得一杯羹。美國財政部認爲虛擬貨幣也是一種貨幣,因此所有虛擬貨幣交易所都要向其金融犯罪執法網絡申請注冊MSB牌照。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認爲比特幣期貨屬於大宗商品。2017年12月,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就推出了比特幣期貨合約交易。國稅局將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認定爲是財產,其要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之間的交易徵收增值稅,並成立團隊專門打擊虛擬貨幣交易的逃稅行爲。最後,頻繁登上熱搜的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在看到ICO市場的火爆以後,認爲95%的虛擬貨幣都能通過豪威測試,因此屬於證券發行,需要向SEC注冊並受《證券法》《證券交易法》等法律監管。這以後Sec开始對瑞波等虛擬貨幣幣展开長達n年的訴訟。但2023年5月3日, SEC又刪除了最新的對衝基金規則中對“數字資產”的第一個正式定義,看到這你是否感覺SEC又不想管虛擬貨幣了?大錯特錯,SEC在接下來的六月可謂殺瘋了,一會要調查孫割,一會要起訴幣安,一會要指控Coinbase(氣的Coinbase想去香港發展了,港府還表示熱烈歡迎。)SEC主席Gensler又不斷發言說除了比特幣等POW幣,其他一律是證券,美國各界對此並不滿意,Gensler本人都被制作成了meme幣,市值一度近億美元,但是SEC監管得了嗎,收一分錢稅了嗎?
美帝北鄰的加拿大則將虛擬貨幣視爲證券,似乎對虛擬貨幣的法規更趨向於嚴謹。加拿大證券管理局早在2017年8月24日就發出監管通知,確認加拿大證券法對加密貨幣及相關交易和市場操作的潛在適用性並爲市場參與者提供分析這些要求的指導。而三年後加拿大中央銀行行長Stephen Poloz明確表示,虛擬貨幣在技術上是證券。
拉美的薩爾瓦多可謂是時代先鋒,他們通過《比特幣法》直接將比特幣視爲法定貨幣,上升爲國家最高意志。整個國家梭哈虛擬貨幣,不知道這是風險還是機遇?但這卻也正是小國夾縫求生、左右逢源的生存之道。
二、各國定性總結
綜上所述,各國對於虛擬貨幣定性均有不同理解,但是大體可以分爲以下四類:
第一類,中國、澳門將虛擬貨幣視爲虛擬商品或者資產。
在裁判執行方面,這種定性可以爲法院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使其能夠根據相關財產法規定進行裁決和執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然而,對於這些國家來說,監管和反洗錢方面存在一定的挑战。虛擬貨幣作爲虛擬商品或者資產,其交易和流動性更加容易,監管機構需要制定相應的政策和措施來確保金融市場的穩定和投資者的保護。此外,反洗錢方面也需要更加嚴格的監管和合規措施,以防止虛擬貨幣被用於非法活動和洗錢行爲。
第二類,主流上包括歐盟、英國、法國、泰國、韓國等將虛擬貨幣視爲數字資產。
比如歐盟定性爲有價值的數字表示,這可以看做是“虛擬商品”這一概念的細分和延伸。這種定性有助於確立虛擬貨幣的法律地位和權益保護,促進市場的透明度和合規發展。然而,數字資產的性質使得監管和合規方面面臨着挑战,需要制定相應的監管框架和措施來平衡創新發展和風險防範。
第三類,日本、薩爾瓦多將虛擬貨幣視爲貨幣或者貨幣支付方式。
在裁判執行方面,虛擬貨幣作爲正式的貨幣支付方式,可以依據相關貨幣法律進行承認和執行。這爲裁判提供了更直接的指導和依據,同時也便於金融機構和監管部門對其進行監管和反洗錢措施。然而,將虛擬貨幣視爲貨幣也存在一些挑战,如穩定性和法律適用性的問題,以及與傳統金融體系的融合等。
第四類,香港、加拿大、美國(美國主流觀點還是定義爲證券)將虛擬貨幣視爲證券。
在裁判執行方面,可以依據相關證券法律對虛擬貨幣進行監管和執行。這種定性使得證券交易委員會等機構能夠對虛擬貨幣市場進行監督和調控,防止欺詐和不當行爲。然而,這也增加了虛擬貨幣交易的合規成本和法律風險,同時限制了虛擬貨幣的流動性和跨境交易。
附錄:法律引用
1.中國:中國將虛擬貨幣視爲虛擬商品。依據:《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2013年)第一條原文中明確: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爲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2.香港:香港將虛擬貨幣視爲證券。依據:2017年,證監會就通過發布聲明將虛擬資產正式納入金融監管體系,並給出證券的定義。1、2023年2月20日,香港證監會就有關監管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建議展开諮詢,計劃允許散戶交易大型加密貨幣。2023年6月1日,香港證監會將實施《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及《打擊洗錢指引》。具體爲引入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透過訂立合適的監管發牌制度,排除業內的害群之馬,有利提升行業的整體形象,促進虛擬資產業健康、有序和負責任的發展;並強調無意申領牌照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應着手以有序方式結束業務。
3.澳門:澳門將虛擬貨幣視爲虛擬商品。依據:2018年8月6日,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布公告提醒居民,“虛擬貨幣”並非法定貨幣或者金融工具,屬於高度投機的“虛擬商品”,任何金融機構以及支付機構不得參與活動,否則違反《金融體系法律制度》。
4.新加坡:新加坡對虛擬貨幣的法律定性可以描述爲數字支付代幣、證券型代幣和實用型代幣。依據:(1)根據2019年1月14日通過的《支付服務法》,提供數字支付代幣服務的服務提供商需要持有MAS頒發的牌照。該法律爲虛擬貨幣服務提供商設定了監管要求。(2)MAS在2017年11月14日首次發布了《數字代幣發行指引》,並在2020年5月26日進行了最新修訂。該指引規定了MAS監管發售或發行屬於資本市場產品的數字代幣。(3)MAS於2022年1月17日發布了《向公衆提供DPT服務之指南》,旨在告知公衆虛擬貨幣交易的高風險性質,提醒公衆注意參與虛擬貨幣交易的風險,並強調MAS對虛擬貨幣服務商的監管主要涉及反洗錢和相關技術風險的方面。
5.馬來西亞:馬來西亞將虛擬貨幣歸類爲虛擬資產。依據:2018年2月10日,馬來西亞央行行長慕哈默宣布,當局不承認虛擬貨幣屬於貨幣,但是也不禁止其交易行爲。
6.日本:日本承認虛擬貨幣爲一種貨幣支付方式。依據:日本《資金決算法》第2條第5款原文指出:購买或租賃物品等,或接受提供服務時,可以用於不特定人償還價款,以不特定人爲對方購买並可出售的財產價值(限於貨幣) - 以電子方式記錄在電子設備和其他物品上的計價資產、有價證券、電子記錄債權法(2007年第102號法)第2條第1款規定的電子記錄債權、第3條第3款規定的預付支付工具或內閣府令(內閣府令下項同)規定的其他類似事項,可以使用電子數據處理系統進行傳送(第(3)項所列的除外) 。可以與前項所列項目以不特定的人爲交易對手相互交換的財產價值,並且可以使用電子信息處理系統轉移的財產價值(屬於下項所列項目),但不包括該項目。)
7.韓國:韓國將虛擬貨幣定義爲具有經濟價值的電子憑證。依據:韓國根據2020年修訂的《特定金融信息法》第2條定義了虛擬資產公司範圍和虛擬貨幣,“虛擬資產”被定義爲具有經濟價值的,可電子交易或者轉移的電子憑證。
8.迪拜:迪拜將虛擬貨幣視爲商品。依據:這源於迪拜金融服務管理局(DFSA)在2018年發布的“創新測試許可證”的指導原則。
9.泰國:泰國將虛擬貨幣視爲數字資產。依據:泰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於2018年發布的《數字資產業務法》。
10.伊朗:伊朗將虛擬貨幣視爲商品。依據:這是由伊朗中央銀行在2018年發布的《加密貨幣政策》規定。
11.美國:美國各個部門對於虛擬貨幣的認定各有差異。美國財政部認爲虛擬貨幣也是一種貨幣,因此所有虛擬貨幣交易所都要向其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CEN)申請注冊MSB牌照(Money Service Business)。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認爲比特幣期貨屬於大宗商品。2017年12月,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就推出了比特幣期貨合約交易。美國國稅局(IRS)將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認定爲是財產,其要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之間的交易徵收增值稅,並成立團隊專門打擊虛擬貨幣交易的逃稅行爲。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在看到ICO市場的火爆以後,認爲某些能通過豪威測試(Howey test)的虛擬貨幣ICO屬於證券發行,需要向SEC注冊並受《證券法》《證券交易法》等法律監管。2023年5月3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 刪除了最新的對衝基金規則中對“數字資產”的第一個正式定義。
12.加拿大:加拿大將虛擬貨幣視爲證券。依據:加拿大證券管理員(CSA)在2017年8月24日發出監管通知,確認加拿大證券法對加密貨幣及相關交易和市場操作的潛在適用性並爲市場參與者提供分析這些要求的指導。加拿大中央銀行行長Stephen Poloz曾在2020年1月25日表示,虛擬貨幣在技術上是證券。
13.薩爾瓦多:薩爾瓦多將比特幣視爲法定貨幣。依據:該國《比特幣法》第一條原文明確規定,本法的目的是將比特幣作爲不受限制的法定貨幣進行管理,比特幣具有自由的權力,在任何公共或自然人或法人需要進行的交易中都不受限制。上段提到的內容不妨礙《貨幣一體化法》的適用。
14.南非:南非將虛擬貨幣視爲虛擬資產。依據:2018年4月南非稅務局SARS (South African Revenue Service) 宣布將對加密貨幣適用正常的所得稅規則,並認爲加密貨幣歸屬於無形資產,並可以通過估價的方式確認其價值。
15.尼日利亞:尼日利亞將虛擬貨幣定性爲代表發行人債務或股權等資產的數字代幣。依據:《關於發行,提供平台和托管數字資產的新規則》規定了所有爲尼日利亞民衆提供服務的加密交易所都需要獲得許可,除非證交會提前對任何數字資產發出“不反對”聲明,否則交易所不能爲該資產提供交易服務。交易所需要爲其計劃上市的每一項資產提交申請,申請應證明交易所對項目及其相關風險掌握了足夠的信息。
16.歐洲聯盟:歐洲聯盟將虛擬貨幣視爲價值的數字表示,而不是法定貨幣。依據:這是基於2018年實施的第五反洗錢指令(5AMLD)。
17.英國:英國將虛擬貨幣視爲“私人貨幣”,並非法定貨幣。依據:這是基於英國金融市場行爲監管局(FCA)的立場,該機構在2020年提供了有關加密資產的指導。
18.法國:法國將虛擬貨幣視爲可轉讓的非物質資產,而非法定貨幣。依據:這是根據2019年頒布的法國《Pacte法案》。
19.俄羅斯:俄羅斯將虛擬貨幣視爲財產。依據:根據2020年頒布的聯邦法律第259號法案,將虛擬貨幣視爲財產。
20.烏克蘭:烏克蘭將虛擬貨幣視爲財產,非法定貨幣。依據:這是基於烏克蘭政府在2020年通過的《虛擬資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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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郭志浩律師,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數字經濟法律事務部主任、法律科技委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學兼職教授、山西農業大學客座教授、國家首批三級(高級)區塊鏈應用操作員、深圳鏈協法律專委會主任、山西省法治教育研究會理事、“區塊鏈應用操作員職稱考試”教材編撰人、中國法學會成員、盈科全國優秀律師。曾辦理國內衆多重大敏感類案件,並成功進行數起無罪辯護,爲多家知名企業的經營管理難題提供法律解決方案。其經典案例已編入中國法律出版社《辯策》《盈論》等著作。多次受邀《中國產經新聞》《民主與法治》《中國經營報》《對話律師》等國家級期刊的採訪,CCTV華夏之聲、新京報、法治日報、深圳特區報、廣州日報、浙江日報、南方都市報、南方周末報、財經雜志、時代財經、界面新聞、第一財經、天目新聞、金色財經、財經鏈新、鳳凰新聞、華爾街見聞、中華網、金融界等多家知名媒體均有相關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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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前沿:從全球各國對虛擬貨幣定性看未來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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