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居住在荷蘭的何小姐急需用錢,於是拜託在台灣的好閨蜜幫自己賣房,閨蜜以1050萬元售出房子後,因手裡持有何小姐的印鑑,就假冒她的名義去銀行領款七次,總共拿走約680萬,被何小姐發現後提告,最後法官判定閨蜜挪款佔為己用且態度不佳,判有期徒刑2年6個月並將680萬沒收。(新聞詳連結)
我想是因為沒有劃清楚「界線」,當錢沒有界線的時候,魔鬼就出現了。
新聞中的原告(告訴人)與被告之間,彼此一定有很深的信任關係,才會將千萬房屋、印鑑章、存摺交給朋友(被告),並以法律文件授權朋友能夠全權處理,因此,朋友(被告)才能夠向銀行提領數百萬元的款項。
不是說好賣完房子後,要把錢匯出去等等,朋友(就)應該要遵守約定才是?已經交代得很清楚明白,彼此「信任」所以沒有問題才是?講好了就要遵守?
但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並非如此:
1. 有沒有明確表示哪一天(年月日)要匯多少錢到哪一個帳戶?2. 有沒有表示不能提領現金、只能匯款?
3. 有沒有在法律的「授權書」上載明,出售房屋後的金錢該如何處理?
4. 有沒有採用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專戶,指定款項匯到只有自己有印鑑章、存摺的帳戶內?
5. 有沒有請律師協助或監督確認整個程序的運作?(例如:律師保管印鑑章)
如果上面5個問題都是否,那麼錢的界線很模糊,因為,當錢握在別人手上,就會有風險…,要控制風險就必須運用法律來「劃清界線」,明確控制那是我的錢。
這個新聞中的閨蜜糊塗,原本幫助好朋友是好事,喫上官司,最後還被判刑,680萬換來友情的分崩離析真的很不值得。
不要認為自己或別人對「錢」的誘惑有抵擋的能力,要畫好法律的界線,友誼才會常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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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假面閨蜜」幫荷蘭好姐妹賣房竟盜領680萬! 律師:錢沒了界線魔鬼就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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