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中央減塑政策,桃園市政府早已要求飲料業者7月1日起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儘管大型連鎖業者多已改用紙杯,但現場觀察仍可見少數小型連鎖店或自營業者提供塑膠杯。市府環保局強調,年底前將陸續稽查,違者最重開罰6000元;民代則建議,小型流動攤販應輔導優先,且做好垃圾源頭減量才是根本之道。
桃市府去年底規畫禁用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實施日期,經多次與業者溝通、電訪及現場調查,今年4月底宣布自7月1日起,轄內飲料店不得提供包含石化基塑膠、生物基塑膠及生物可分解塑膠在內的一次用飲料杯;全市目前約989間飲料店,預估政策實施1年後,可減少使用7260多萬個塑膠杯。
政策正式上路後,記者實際觀察發現,多數大型連鎖業者已改用紙杯,不過商圈、夜市仍有部分小型連鎖店或自營業者仍提供塑膠杯。
1家紅茶冰業者說,總公司目前統一提供塑膠杯,身為加盟主也無可奈何,若因此被罰難免感到不公。另1家飲品業者說,先前塑膠杯進貨量太多,市府提早2個月宣布政策,但至今還有一大箱塑膠杯沒用完,希望可以消耗完存量再改用紙杯。
中原商圈理事長張又升也發現的確有極少數業者仍使用塑膠杯,他說,業者主要考量是避免浪費,不過由於商圈客群主要是大學生,業者也擔心被環保意識較高的學生檢舉。
議員李宗豪表示,部分小型流動攤販可能不清楚新法,盼市府多給些時間改善;其實紙杯因加上塑膠淋膜,無法與一般紙類一起回收,處理成本高,市府更應做好垃圾源頭減量。
環保局表示,目前僅接獲1例檢舉,地點是觀音區1家自營業者,環保局已開罰;新規定上路後將持續輔導,預定10月前稽查全市大型連鎖業者,年底前再針對其餘小型業者稽查,違者將依廢棄物清理法開罰1200元到6000元,如未限期改善可按日連續處罰,盼民眾及業者一起為減塑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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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桃園禁供塑膠杯 少數飲料業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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