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地球,減少排碳,本文主張應該由政府課徵碳稅或碳費,而非碳交易。原因是碳交易除了無法減碳之外,更有以下7宗罪。
第一、就業的殺手。企業無法預估碳價,使企業更難生存,進而引爆企業出走潮或破產,因而增加失業。相較於由政府課徵碳稅或碳費,由於價格固定,例如每噸碳500元台幣,因此,該成本具有可預估性;然而,如果是要求企業到碳市上買碳權,每噸碳的價格高低起伏變化非常之大,每單位價格可以低到1歐元,也可以高到100歐元,這種劇烈波動的價格,對所有企業都是一種不可承受之重。
第二、可能重複課稅,加重企業負擔。目前與污染有關的稅賦有貨物稅、能源類商品銷售營業稅、油氣類關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費、空氣污染防制費、汽車燃料使用費等稅費。換言之,工廠等污染源雖不是以環境稅或是能源稅的名目被課稅,但是已經某種程度地繳交了污染費。因此,如果政府要另外課徵碳費或要企業上碳市買碳權,那麼,政府必得除去重複課稅的這一部分。
第三、使得財富分配更不公。目前台灣政府並沒有課徵資本利得稅,因此,將要啟動的碳權交易,其獲利一樣不會被課稅,如此一來,就是加重整個台灣社會的貧富不公。
第四、鼓勵碳投機,而非真環保:在沒有碳市的情況下,不會有投機客,而所有的污染工廠為了少繳環境能源稅,自然無不致力於減碳。如此做法,減碳效果是最好的;而一旦出現了人為的碳市,就會吸引投機客前來。而我們都知道,投機客只幹什麼,除了炒作碳價以謀取暴利之外,一點都不關心環保。必要時,就多製造一點碳,如果能因此牟利的話。
第五、會導致有些公司不務正業。設想一種情況,當然這種情況不是理論,而是事實上就發生過的。設想一種情況,一家電廠獲得政府給的1億個碳排額度。當他發現,把這1億個排放額度中的一半拿到碳市上賣,其獲利比自己經營電廠所獲得的利潤還高,請問,這時候,電廠還會認真經營本業嗎?不會!因此,碳交易會起到誤導的作用,誘使企業專注在牟利,而非本業。
第六、污染竟然不用付費。按照歐盟碳權交易體系,被歐盟列管的污染企業每年都會獲得二氧化碳的排放配額,相當於合法「污染權」。假若某企業當年的污染較少,不管是因為訂單流失或是技術提昇,就可以將其剩餘的配額賣給其他污染較多的公司,這樣的做法豈不是荒謬透頂?污染不但可以不用付費,還可以賺錢,這是哪門子天道?
第七、重複獲利。空氣,不管是被污染的或是清新的,都是公共財,怎麼可以私有化,變成商品!既然是公共財,怎麼可以因為某家公司製造出更環保的產品就獲得所謂的「碳權」,因而獲得額外的利潤。事實上,當更環保的商品出現之後,這家公司就已經從中獲利了,要是政府再給他碳權,等於是重複獲利。我們都反對重複課稅,同樣的,重複獲利也不具正當性。例如特斯拉(Tesla Inc.)在2023年第一季的碳權營收達5.21億美元。這筆錢不該是特斯拉得的,而應該是政府得的,也就是人民得的,因為受到髒空氣危害的是人民,該得到補償的,也應該是人民,而非特斯拉。
第八、碳交易是詐欺犯的犯罪天堂。因為「碳權」是虛擬無形的,不像實物可以看得到摸得到,這就導致碳交易的監管更為困難,犯罪更容易。犯罪者只需要敲敲鍵盤,買入、賣出,就有大筆金額入帳。根據一位在歐洲的詐騙犯的口述,以前騙取增值稅都必須經過許多複雜步驟(因為是實物的關係):運送、通關、報稅等,「沒想到詐騙碳權的過程,輕鬆到連他自己都不敢相信」。
第九、繁重的碳交易成本,禍國殃民。先不說企業本身為此必須付出多大的交易成本,單說政府就好了。政府為了實施碳交易,先不說其他部門,就以其中的氣候變遷署籌備處來說,單單需要優先推動的法律就有修正盤查登錄作業、查驗認證機構管理、碳費徵收及費率、自主減量計畫、自願減量交易機制、產品碳足跡標示等12項子法,上述工作事實上完全沒有必要。整個碳交易制度根本就是多餘的,都只是資本遊戲罷了,而非減碳。
老子說:「多則惑」,意指政出多門,什麼事情也做不好。原本減排只要由政府課稅即可輕鬆達成,如今,經由有心人鼓吹,又是總量管制,又是碳抵扣、碳拍賣、碳定價、又是聯合執行(Joint Implementation)、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 ,又有各種認證標準,目的無非是讓人眼花撩亂,以擾亂我們的注意力而已,這也算是一種高級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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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專家之眼】碳權交易的7宗罪:多則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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