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產業創新條例》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公司支付授權軟體支出,可有條件適用產創條例租稅優惠,讓實質投資未分配盈餘減除。要特別留意兩要點,一、投資日和投資金額支付日都要在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三年內;二、購買機器設備等軟硬體,投資日是以交貨日為準。
官員表示,為鼓勵企業以盈餘投入實質投資,產創條例明定企業自申報2018年度未分配盈餘稅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在當年度盈餘發生次年起三年內,以盈餘實質投資達100萬元以上者,投資金額可在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稅時,列為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所稅。
國稅局的解釋函指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其盈餘購買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電腦軟體,或就現有電腦軟體系統進行升級,在授權使用時間及範圍內,取得使用權而無所有權,依國際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列為無形資產的支出,可以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在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列為減除項目。
此外,國稅局則提醒,在適用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優惠時,應留意兩日期,第一是投資日,第二是投資金額支付日,兩日期都要在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三年內,才符合規定。
在投資日認定上,若為購買機器設備等軟硬體,投資日是以交貨日為準;而若是購買建築物,則是以過戶日為投資日;自行或委託他人興建建物,則以核發使照日為準;購買技術則以取得日為準;若有分期興建、分批交貨等情形,則以興建完成驗收、各批交貨日期為準。
另外,北區國稅局提醒,不少會計師詢問租賃改良物是否可以適用產創條例,官員指出營利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承租他人房屋而裝修租賃改良物的支出,如個別辨認屬於設備性質,可以產創條例規定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如果該支出不屬於設備,也不是自行興建或購置的自有建築物擴建資本支出,則無法適用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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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授權軟體支出抵減 注意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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