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劉揚律師就在文章中多次提到线下买賣u作惡的行爲涉嫌刑事犯罪,彼時微信群中不時會看到公安機關對騙u、搶u的案件不受理、不立案,導致一些人產生了錯誤認識,認爲虛擬數字貨幣不受法律保護,殊不知,刑事訴訟需要較長的時間,即便真的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也是幸存者偏差,不代表這種行爲不構成犯罪。劉揚律師曾在文章中寫道“騙人之前,想想自己能否承受漫長的刑期”,今天給大家分享一個真實案例,希望能起到警示作用,不要鋌而走險,悔不當初。
先簡單介紹一下事情經過:2022年初,被害人甲欲轉讓虛擬幣,遂將消息告知了朋友,即本案的中間人。於此同時,被告人B從朋友圈得知甲有虛擬幣資源後,將消息告知了被告人A。嗣後,被告人A夥同被告人B,先後糾集了被告人C、D、E、F等人,以本市某寫字樓某房間爲犯罪場所(以下簡稱“案發地”),預謀誘騙被害人到上述地點,以交易虛擬幣爲幌子,實施搶劫的犯罪活動。
在實施犯罪行爲之前,這些人先有了明確的分工:由被告人A負責籌集交易所需的現金,提供安裝有交易虛擬幣軟件、附有交易虛擬幣二維碼的手機,同時安排被告人G召集交易時攔截被害人並帶出裝有交易現金錢箱的站場人員;由被告人H負責籌集交易所需的現金並負責協助轉移裝有現金的錢箱;由被告人B扮演中間人,負責聯系轉讓虛擬幣的賣家;由被告人E負責召集被告人F,並在案發時接送被告人F及錢箱往案發現場;由被告人F負責扮演买家,在交易當天持有現金人民幣xxx萬元與賣家交易;由被告人D負責租賃臨時牌照車輛接送被告人A與被告人F接頭,交接裝有交易現金錢箱;由被告人G負責召集被告人I,並在得手後攔截被害人並帶出被告人F及裝有現金的錢箱;由被告人I負責與被告人G等人一起在得手後攔截被害人並帶出被告人F及裝有現金的錢箱;由被告人C負責接應被告人F,並在得手後幫助被告人A、H、D逃匿。
雙方確定交易日期後,被告人A、H通過借款、抵押車輛的方式臨時籌集交易所需的現金人民幣xxx萬元,被告人A遂通知被告人B聯系轉讓虛擬幣的买家,被告人B遂通過中間人聯系被害人甲,被告人B按照事先預謀的向被害人甲提議在案發地進行交易。當日,被告人A通知事先安排好的被告人G,告知其通知糾集到的攔截人員前往指定的案發現場附近負責埋伏待命,同時通知被告人E、F到指定地點接頭,被告人E开車搭載被告人F到被告人A指定的地點拿到裝有現金的錢箱、安裝好軟件及二維碼的手機後抵達案發地後,中間人確認了現金並詢問被害人甲是否進行交易,但因交易數量及金額未能談妥而取消。
第二天,雙方經協商再次約定在案發地進行交易。當日下午,被告人D駕車搭載被告人A、H來到本市某地匯合,被告人E駕車搭載被告人F亦來到上述地點與被告人A、H接頭,被告人F拿到裝有現金的錢箱、安裝好軟件及二維碼的手機後,被告人E繼續駕車搭載被告人F來到案發地樓下。同時,被告人A通知被告人G帶領負責攔截被害人並帶出裝有現金錢箱的被告人I等9人前往案發地埋伏等候。爲確保搶劫計劃得逞,被告人B要求賣方先支付人民幣1萬元的誠意金,中間人當場支付了誠意金給被告人B,隨後一同前往案發地。被害人甲到達後按照約定,先對現金人民幣xxx萬元進行了清點,確認無誤後,被害人甲向被告人F出示的虛擬幣錢包轉入合計xxxx個USDT幣,被告人F通過被告人A提供的手機上安裝好的收幣軟件確認虛擬幣已到账後,按照被告人A的安排打電話通知其完成交易。被告人A接到電話後,遂向被告人G發出進場攔截信號,被告人G接到行動指令後,帶領被告人I等9人衝入案發地。衆人進入房間後,對被害人甲等人大喊“別動!誰動誰死!”,同時,被告人E護送被告人F和裝有現金的錢箱逃離案發現場。被告人F來到案發地樓下後,將錢箱交給在此等候的被告人H,並獨自逃離現場。被告人H拿到錢箱後與被告人A匯合,並由被告人D駕車搭載兩人逃離案發現場。被害人甲等人察覺現金被搶後,與中間人一路追趕,後將欲逃離現場的被告人I抓獲並向公安機關報案。
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當場採用暴力手段,強行劫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認爲,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害人與被告人進行的虛擬幣交易行爲是否完成,被告人搶劫的是虛擬幣還是xxx萬元人民幣現金。對此,法院認爲,被害人與被告人進行的虛擬幣交易已完成,被告人搶劫的是xxx萬元人民幣現金。具體理由爲:本案中,被害人甲與被告人一方在案發時已就虛擬幣交易約定好價格、交易時間及地點。中間人也按照被告人一方的要求向被告人一方當場支付人民幣1萬元的誠意金。案發時,被告人一方已將xxx萬元人民幣現金交付被害人甲清點,被害人甲也按照約定,對現金xxx萬元人民幣進行了清點且確認無誤。因此,在被害人甲向被告人一方出示的虛擬幣錢包轉入約定的xxxx個USDT幣,且被告人一方確認虛擬幣已到账後,交易已完成。這時,交易對價xxx萬元人民幣現金歸被害人甲所有,實際上xxx萬元人民幣現金交付被害人甲清點完畢後,就在被害人甲身旁,已被甲實際佔有控制,所以,被告人一方才採取搶劫的方式將xxx萬元現金強行拿走。
最終,被告人A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其余人也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三至六年不等,且均不適用緩刑。同時,法院判決責令被告人A退賠被害人甲經濟損失人民幣xxx萬元;扣押在案的手機及現金,依法退賠被害人甲。
當然,有的人可能會問,如果沒有將xxx萬元現金交給被害方呢?如果沒有使用暴力手段呢?如果……劉律師想表達的是,刑事案件沒有如果,有些惡,不能做。
鄭重聲明:本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文章僅為傳播信息之目的,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如有侵權行為,請第一時間聯絡我們修改或刪除,多謝。
標題:判了十一年?以虛擬貨幣交易爲幌子的犯罪活動案例
地址:https://www.torrentbusiness.com/article/45471.html
標籤:虛擬貨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