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1.作爲文物的“皇後之璽”屬於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的“美術作品”,所謂“作品”,即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
2.某項客體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並不代表其一定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皇後之璽”文物作爲美術作品,本身已經超過了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著作權保護期,因此即使“皇後之璽”構成美術作品,對其的復制行爲依然不違反《著作權法》,不構成著作權侵權。
3.以“皇後之璽”爲拍攝對象的照片可能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攝影作品”,進而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更多情況下,對“皇後之璽”的攝影翻拍可能因缺乏《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獨創性而不構成“作品”,僅會被認定爲是“皇後之璽”原件的復制件,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因而不構成侵權。
4.即便很難認定“皇後之璽”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但這並不意味着針對文物的二創行爲不受法律規範的規制。廣大數字藏品平台針對博物館館藏文物進行二次創作時,務必遵守《文物保護法》之規定,認識到文物所蕴含的特殊文化價值和精神內涵,所生產的NFT數字藏品不能存在惡意歪曲、篡改、惡搞文物之行爲,不能將文物的二創作品用於不當用途,以免傷害大衆情感,違背公序良俗。
近期我國某博物館發布了一份公告,公告指控某數字藏品平台發售的數字藏品“皇後之璽”的行爲並未獲得博物館授權,屬於侵權行爲。隨後該數字藏品發售平台亦發表了一份公告,稱對於國家文物,公衆皆可欣賞和合理使用,並無需特別授權,博物館作爲國家文物的管理者,無權禁止或隨意限制公衆對於文物的合理使用,故數字藏品平台以“皇後之璽”爲原型开發數字藏品並不構成侵權。該事件引起了數字藏品領域的熱烈討論。今天颯姐團隊就對這一問題進行簡要梳理,簡要指明文物、以文物爲原型的攝影、繪畫、3D建模成果的著作權歸屬及保護問題。
一、應明確區分文物、以文物原型的攝影、繪畫、3D建模成果的著作權保護
在討論著作權保護問題時,廣大民衆很可能對於文物、以文物爲原型的攝影、繪畫、3D建模成果等客體認知不清,導致對相關的著作權保護問題的認知模糊復雜,而上述客體的著作權保護問題絕不能混爲一談。
01 作爲文物的“皇後之璽”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但其已經超過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著作權保護期,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作爲文物的“皇後之璽”毫無疑問具有獨創性,其篆刻、外觀設計也凝聚了古人的智力成果,毫無疑問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但問題在於“皇後之璽”是西漢玉器,而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然人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保護期爲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西漢至今已千年有余,“皇後之璽”當然早已過了著作權保護期,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值得注意的是,國家文物局《博物館館藏資源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授權操作指引(試行)》中關於館藏資源著作權的規定,也以文物自身處於著作權保護期內,且博物館擁有對其處置權爲前提。故博物館主張數字藏品平台侵犯“皇後之璽”的著作權,顯然於法無據。
02 “皇後之璽”本身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但以“皇後之璽”爲對象的攝影、繪畫作品有可能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進而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博物館館藏資源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授權操作指引(試行)》中已對此做出規定,即博物館對館藏資源以攝影、錄像、數字化掃描等方式進行二次創作而獲得的作品具有著作權。
但問題在於,《著作權法》保護上述攝影、錄像、數字化掃描等方式的二次創作所產生的客體的前提是上述客體構成“作品”。換言之,如果以文物作爲原型的攝影、錄像、數字化掃描等方式產生的客體因不符合《著作權法》第三條之規定,不構成作品,則依然無法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而以“皇後之璽”作爲原型的攝影、3D建模是否具有獨創性就稱爲問題的關鍵。實際上,目前學界及實務界的主流觀點認爲單純的以文物爲對象的攝影及3D建模並不具備獨創性,僅能看作是原文物的復制件,無法成爲獨立的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這其中還存在一個不可忽略的問題,即“皇後之璽”的形象已經進入公共領域,我們隨便從互聯網上均可以搜索到“皇後之璽”的樣子,這種情形使得以“皇後之璽”爲原型的攝影、3D建模形象構成作品的可能性進一步降低,換言之,以“皇後之璽”作爲原型鑄造數字藏品,構成著作權侵權的可能性已微乎其微。
二、“皇後之璽”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並不代表可以隨意以文物爲原型鑄造數字藏品
國家對於以文物爲原型的二創作品總體上是持鼓勵態度,而相應的二次創作可以獲得“獨創性”進而使得二創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規制,更有利於知識產權的傳播與保護。
但應注意,對於文物的二次創作會受到《文物保護法》的規制,並不能隨意“二創”。我國《文物保護法》第七條規定: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這就要求平台在鑄造發行文物數字藏品的過程中,必須認識到文物所蕴含的特殊文化價值和精神內涵,所生產的數字藏品不能存在惡意歪曲、篡改、惡搞文物,或將文物用於不當用途,以免傷害大衆情感,違反法律法規。
針對一些具有特殊歷史意義、寄托特殊民族情感的文物、建築各大數字藏品平台需警惕。根據《文物保護法》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築等文物受到國家保護。
從這一角度而言,“皇後之璽”作爲西漢皇權的象徵,是我國封建社會發展史乃至世界文明史上的重要文物,具有重要的史料價值,因此在對“皇後之璽”進行二創時,一定要避免出現惡意歪曲、篡改、惡搞的情況出現,否則便會存在極高的法律風險。
三、寫在最後
就大環境而言,早在2022年4月11日中國文物交流中心召开的黨委擴大會暨規範數字化藏品授權專題會上,中國文物交流中心主任就曾明確指出“要向文物本體原型數字復刻品說不,鼓勵創作者基於文物內涵,設計並开發具有藝術性、獨特性和稀缺性的文博數字藏品,借助新技術講好中國故事。”此外,2022年國家文物局在北京組織召开的數字藏品有關情況座談會上,也釋放出明確信號:“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正規授權方式利用文物資源進行合理的創新創作,以信息技術激發文物價值闡釋傳播。”
綜上,從政策導向上看,國家鼓勵以开發以文物爲原型的二創作品,但正如颯姐團隊之前提到的,文物作爲凝固了的歷史,其對於民族認同感、民族文化自信的塑造具有重大意義,或許以文物作爲原型進行的二次創作,很可能並不僅僅是一個著作權保護問題,更多的是如何講好中國故事,弘揚中國優秀傳統文化的問題。颯姐團隊在此亦提醒廣大數字藏品行業從業者,要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念,做好弘揚中國優秀傳統文化的先鋒,促進數字藏品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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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皇後之璽”數藏侵權?問題沒那么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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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數字藏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