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兩姊妹不甘心的表示,母親去世後哥哥拿出母親留下的遺囑,裡面宣稱「姊妹倆未曾扶養我,且基於媽媽的立場,那些財產是蘇家祖傳的,我有責任傳承,所以我不打算傳給女兒,要把內湖的3棟房子全部留給獨子蘇長翔。」
但問題是,兩人根本不知道母親有寫遺囑這件事,並且母親在世時姊妹倆不僅與其共同居住,亦支付孝親費、照顧生活起居、陪同就醫、帶她出國旅行,甚至媽媽的外籍看護係也是由姐姐擔任僱主,遺囑上面所載「姊妹倆未曾扶養媽媽」顯非事實。憑什麼哥哥可以單獨未徵得兩姊妹的同意下,拿著遺囑到地政事務所以遺囑繼承的原因移轉3棟房的所有權?
經過報章媒體的洗禮,這年頭越來越多人懂得利用遺囑,把自己的財產留給想要給的人。雖然法律上仍然有對繼承人的保障措施,但在遺囑面前如果你不爭不討,那麼就算老天爺想給禮物,你也只有乾瞪眼的份。
決定到底是爭還是不爭或許太考驗人性,但我們倒是常可以見到,面對遺囑的「不服氣」通常法庭上主張也就是兩條路,一是堅持遺囑無效,把錢吐出來大家一起分;二是沒魚蝦也好,大的分不到,好歹小的我也要,特留分給我拿回來。
回應到蘇家的3兄妹分產故事,粗抓一棟房以2千萬,3棟房6千萬來試算:如果遺囑有效,獨子可以拿全部6千萬元,頂多姊妹告成功,吐回特留分1/6+1/6共2千萬元,實拿4千萬。但如果遺囑被確認無效,那麼不好意思,6千萬元除以3,獨子就只剩2千萬可以拿。
從6千萬到2千萬的差距不可說不大,更別說實務上那些大老闆們的身價都是億來兆去,就可以知道遺囑除了要寫,更要注意撰寫細節讓它真的「有效」。
不過這裡還是得先說,雖然遺囑不是全都要公證或請律師才符合有效要件,但做事都是這樣,如果今天的遺產金額不算低,且明確知道自己走後會有一場爭產的腥風血雨家庭狗血劇,那麼多些專業把管,少些失誤機會讓人揪錯翻盤,才能成全了自己提早規劃的一片苦心。
雖然不是人人都是大老闆,但關於財產的知識總是多多益善,今天我們就來聊聊遺囑到底要怎麼寫才有效?還有哪些值得留意的大重點。
在台灣遺囑分為五種,分別是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以及口述遺囑。
遺書和遺囑的差異,就是內容有沒有符合法律要求要件。沒有符合,那你就是單純留下想說的話和遺願,給家人做為參考而已。
以前的人手寫書信是理所當然,但隨著時代的進步,現代人別說寫信,幾乎連寫字的機會都不常有。因此越來越多的函釋,例如法務部108.2.13法律字第10803501680號函就在說電腦打字應認已符筆記之法定方式,以符合社會現況。
開門見山先回答,這題答案是「不行」。
目前已經有許多案例都慘遭教訓,案例背景大多雷同,一位有錢的老人家,在醫院病榻上已經時日無多,可能因為體虛或者插管等情況,導致本人無法開口闡述遺囑內容。儘管請了律師、有錄影,甚至加上圈叉等標示牌輔助,當場確認老者是否同意律師口中遺囑真意。但這些「假聰明」最後到法官面前,通通是被打回票的。
最高法院就有裁定,口述不得以其他舉動表達,如省略「言語口述」程序,用點頭、搖頭或是手勢解釋文字,這不能防止被繼承人可能會被其他人左右其意思,或所代表意思可能被誤解的情形。
雖然遺憾,但依照目前法律來說,沒有錯。口述不得以其他舉動表達,就算是手語也一樣。
前面不斷強調口述的重要性,但除此之外,這裡還是得提醒,除了要會說,還要「說清楚」才有用。例如代筆遺囑,很多被繼承人請見證人來寫遺囑時,可能是他人講授遺囑內容,被繼承人只在再次確認「是不是這個意思」時,回答是或不是,立遺囑過程完全沒有完整講過遺囑全文內容,那麼這個如果打官司一樣是無效的。
提前立遺囑其實是個值得推廣的習慣,畢竟與其財產留給子女撕破臉分,還不如自己分。但還是謹記,遺囑有嚴格要件規定,缺一不可,最好看著法條擬,不需要自作聰明,也別遺漏必要步驟。像是自書遺囑要求記明的年月日,你只寫了X月X日;代筆遺囑之訂立日期,不是由代筆人親自撰寫;代筆遺囑的見證人,立遺囑不在當場,是事後簽名...等等。
最後,如果真的不自信,那就花點小錢去法院公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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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遺產三兄妹搶爭…遺囑寫了卻不具法律效力? 6個避免「被翻盤」的重要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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