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內性騷擾事件連環爆,職場性騷擾受到關注。事實上,在員工可能涉及的不當行為中,目前台灣法律最重視的類型就是性騷擾。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皆要求僱主應提供友善及安全工作環境,對於性騷擾申訴調查過程,有非常詳細的規定。僱主對性騷擾申訴,絕對要認真看待、公正處理。
對性別平等的追求、對防治性騷擾的重視、兩性對自身的權利意識,台灣應該都是全亞洲最高等級。性騷擾的核心不是性,是權力,實務上處理的性騷擾調查案件,接近百分之百,都涉及上對下的權力關係。不過近年出現同級同事間的騷擾型追求,且案件數也在增加,這又涉及《跟蹤騷擾防治法》規定。
在目前絕大多數性騷擾事件是上級對下級,騷擾者喫定被騷擾者不敢聲張,因此,一旦啟動內部調查,處理者會有極大壓力,特別是所謂上級,還可能是最高的那一層,如總經理層級,讓整個調查過程特別複雜而敏感。
性騷擾申訴有個特色,因為涉及人性之中最私密部分,絕對無法善了。不管性騷擾調查決定如何,接受不利處分的那一方通常會繼續爭執,特別是爭執公司處理不公。
因此公司負責調查人員,經常會「公親變事主」,從局外人變成被告。 如果在調查過程中有任何偏袒或忽視,之後調查人員自己被捲入的法律糾紛會沒完沒了。因此,負責性騷擾處理、調查人員,絕對要對性騷擾申訴認真看待,並且公正處理,除了保護申訴人、被申訴人(實務上有少數比例是遭到構陷)外,更重要且基本的是保護自己。不要為袒護某人,犧牲自己。最好做法是別在一開始就預設立場,而是要先調查確認事實,之後再做出對此不當行為之評價。
性騷擾調查是由內部人員、還是外部人員來做?這要視情況而定。因為若調查對象可能涉及公司高層、甚至公司前幾把交椅人士,恐怕由外部人員來調查較能保持公正。總之,要注意調查人員組成,不能有任何偏袒,務必要找適合調查人員。
職場上,員工可能涉及的不當行為成千上百種,但是最恐怖的一種就是性騷擾。任何不當行為都必須被譴責,但一個普通程度的性騷擾,即多數犯行在小過到大過之間,沒到可解僱程度的那種,就後果嚴重性而言,可能比貪汙千萬公款還嚴重。
後者在道歉、認錯、賠償後,行為人也許還能重新開始;性騷擾犯在犯行被認定成立後,幾乎沒有重生可能,跟申訴人從此不共戴天、在公司應該待不下去,若事情外傳到業界,未來不管到那裡,「性騷擾犯」的標籤會永遠跟隨,職涯可能從此全斷,幾乎是「職場死刑」,後果無比嚴重。
在實務上,性騷擾調查的最後決定,經常會導致受害者及加害者幾乎無法再同處一個辦公室,總會有一方待不下去而離職,最後又回頭告公司。公司處理人員唯有在調查過程中盡可能公正,才有可能避免或減少後續紛爭。
(本文由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許修豪口述,記者江睿智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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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中的法律/處理性騷申訴 須認真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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