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公務需求常會承租九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若符合三大條件,所支付的營業稅進項稅額,就能扣抵銷項稅額。首先,未限制一定層級以上員工才能使用,第二,車輛統一管理,第三,提供公司本業、附屬業務使用。
部分公司租用車輛,若是僅供董事長、經理等特定高階主管使用,就具有酬勞員工個人貨物或勞務性質,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就無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不限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相關進項就能扣抵銷項。
另外適用條件中也規定,應將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此外也應供營業人本業,或營業人附屬業務使用,此時營業人支付的進項稅額就能夠扣抵銷項稅額。
除適用條件外,國稅局也提醒常見五情況,將會被稽徵機關認定為「分期付款買賣性質」,視為自用,此時相關營業稅進項將無法扣抵銷項,提醒企業留意。
首先,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給承租人;第二,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可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可用明顯低於公允價值的價格購買。
第三,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四分之三;第四,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90%;第五,其他足以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的風險與報酬。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4萬元,向乙租賃公司承租九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一輛,租賃期間為三年,租期屆滿後無條件移轉給甲公司所有,這筆交易實質上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因此甲公司每月所支付的進項稅額2,000元就不能扣抵稅額。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如有申報扣抵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的九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租金進項憑證,例如發票,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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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企業租車抵稅 須符合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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