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人變呆人」引發不少爭議,銀行公會日前通過修改相關作業準則,明定銀行承做房貸、信貸時,若借款人有延遲還本付息逾一個月的情形,銀行須在逾期後的卅天內通知保證人,等於最晚六十天內需讓保人了解相關訊息。
銀行公會也表達,目前存續中的房貸或信貸舊約,各銀行並未與借款人、保證人約定通知保證人其保證債務清償情況,為避免引發爭議,新制不溯及既往,並給銀行六個月作業調整期。
也就是說,金管會同意後,最快今年底前,保人將會更早獲知債務人逾期狀況,避免爭議也強化保人權益。
今年初有立委質詢表示,當銀行對債務人求償不足額時,會轉向保證人,但債務人清償狀況保證人一無所悉;實務上,當銀行通知保人時,多是債務人已逾期還款三期(三個月)以上,或是債務人根本已經落跑。而為確保保人能隨時掌握債務人清償情況,各銀行必須明定銀行應與保證人約定,每年定期通知保證人其保證債務清償狀況。
金管會要求銀行公會檢討,並研議納入「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及之二的相關作業準則。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是規定銀行承做房貸和信貸徵提保人的相關規定。
銀行公會指出,依規定銀行辦理房貸、信貸,若是足額擔保,禁止向借款人徵提保證人,目前徵提保人僅會發生在「不足額擔保」情況下,各銀行除得向保證人宣告保證責任和範圍,保證人還得親簽「宣告書」。
也就是說,保證人在幫人做保時,應已充分知悉需負擔的保證責任;其次,實務上多數借款人都可以如期繳款,或因一時忘記也會經銀行提醒後補繳,無須另外再通知保人。
公會認為,若逐案每年定期通知保證人其保證債務清償情況,恐會擾民也徒增銀行作業負擔,因此兩方衡平後,建議當借款人逾期繳付本息一個月時,各銀行須在逾期起算卅天內通知保證人其保證債務遲繳狀況,等於是最晚六十天內要讓保人知道。
不過,若保人表示不須通知或銀行已向主、從債務人訴追者,也不用再通知。通知方式可由銀行與保證人約定,例如電話、語音、簡訊、書面或電子郵件等其他數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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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防保人變呆人 銀行公會改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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