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大林廠外海卸油浮筒2016年6月因管線破裂原油外洩,油汙漂浮到屏東縣小琉球、恆春海域,海洋委員會在同年7月裁處100萬元罰鍰,中油不服,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今年5月25日判決駁回。海委會表示,事業單位應負起海洋汙染防治責任,完備事前整備及事後應變能力,杜絕類似案件發生。
海委會表示,本件訴訟,依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認定,主要爭點在於輸油浮蛇管破裂致原油外洩,是否可歸責於中油。
對此,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定中油卸油作業,海象情況在規定作業範圍內,但浮蛇管使用長達9年6個月,顯已超出中油預計的使用年限(7年),卸收原油前,未對浮蛇管檢視,致浮蛇管破裂,中油具有過失。
汙染造成的影響範圍巨大,對環境生態所造成不利影響極為嚴重,海委會裁處最高額罰鍰核屬合法,並無違比例原則。
海委會重申,此案件因中油管理應變不當所致,對海洋環境衝擊甚大,要求中油重新檢討緊急應變計畫書,且須時時檢視提報的海洋汙染緊急應變計畫是否可落實執行,並於事故發生後積極補救及因應。
海委會表示,海洋汙染防治法已在5月31日修正公布,修法建立「設置海污基金」、「強化污染管理」、「全面提升罰則」、「建立吹哨者制度」、「即時接軌國際」五大主軸。對於此案件的罰鍰金額提高到20至2000萬元,額度應依汙染特性及違規情節訂定裁罰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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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中油大林廠外海浮桶漏油遭罰百萬 行政訴訟被駁回 海委會籲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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