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譯:PANews
北京時間6月5日晚,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對加密貨幣交易所Binance Holdings Limited(“幣安”)、BAM Trading Services Inc.(“BAM Trading”)、BAM Management US Holdings Inc.( “BAM管理層”)和趙長鵬提起訴訟。
在長達136頁的起訴書中,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到底關注了幣安哪些問題?本文總結了13個要點:
1、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表示,之所以要起訴幣安,源於幣安公然無視美國聯邦證券法以及這些法律規定的投資者和市場保護,相關被告獲得了數十億美元財富,同時將投資者的資產置於重大風險之中。
2、相關被告通過 Binance.com(“Binance.com Platform”)和Binance.US(“Binance.US Platform”)——統稱 “幣安平台”——參與了多項未在美國證券注冊的加密資產證券和其他投資計劃的發售和銷售。相關被告 BAM Trading 和 BAM Management 欺騙股票、散戶和機構投資者,聲稱對 Binance.US 平台上的操縱交易進行監視和控制,而實際上這些交易幾乎不存在。
3、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認爲,在趙長鵬的領導和控制下,Binance和BAM Trading沒有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申請注冊,但卻在幣安平台上非法提供了三種基本的證券市場功能——交易所、經紀自營商和清算機構。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稱相關被告敏銳地意識到美國法律要求爲這些功能進行注冊,但選擇不注冊,因此可以逃避旨在保護投資者和市場的關鍵監管監督。
4、其次,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表示幣安和BAM Trading非法從事未經注冊的加密資產證券發售和銷售,包括幣安自己的“BNB”和“BUSD”加密資產,以及幣安旗下的“BNB Vault”、“ Simple Earn”、幣安平台上提供的所謂“質押”投資計劃。在提供這樣的服務時,監管機構認爲幣安剝奪了向投資者披露重要信息的權利,包括影響企業的風險和趨勢以及對這些證券的投資。
5、第三,在BAM Management從私人投資者那裏籌集大約2億美元的時候,BAM Trading和BAM Management向投資者進行了虛假陳述,這兩家機構聲稱Binance.US平台吸引了大量交易,散戶和機構投資者的交易額高達數十億美元。
6、從2018年左右开始,爲了逃避美國聯邦證券法的注冊要求,在趙長鵬的控制下,相關被告設計並實施了一項祕密逃避美國法律的多步驟計劃。幣安首席合規官(“Binance CCO”)此前承認:“我們[Binance].com不希望永遠受到監管。”
7、作爲逃避美國對趙長鵬、幣安、以及Binance.com 平台監管計劃的一部分,趙長鵬和幣安在美國創建了BAM Management和BAM Trading兩個實體,並公开聲稱這兩個實體獨立控制着 Binance.US平台的運營。 然而,在幕後,趙長鵬和幣安密切參與指導BAM Trading在美國的業務運營,而且提供和維護Binance.US平台所需的加密資產服務。BAM Trading 員工將趙長鵬和幣安對BAM Trading運營的控制稱爲“枷鎖”,他們常常阻礙BAM Trading員工理解和自由开展Binance.US平台的運營業務工作——以至於到2020年11月,BAM Trading時任首席執行官告訴幣安的首席財務官“她的整個團隊感覺被騙,就像變成了一個傀儡。”
8、作爲保護自己免受美國監管的計劃的第二部分,趙長鵬和幣安一直向公衆聲稱Binance.com平台不爲美國人提供服務,但是對一些高價值的美國客戶,幣安一直在努力爲他們提供服務,但卻故意隱瞞了。2019年,當Binance.US推出時,幣安宣布其正在實施控制措施以阻止美國客戶訪問Binance.com平台,但其實幣安的做法恰恰相反。趙長鵬指示幣安協助某些高價值美國客戶規避監管控制,並且祕密採取了措施,正如趙長鵬本人承認的那樣,幣安不想爲這些行爲“承擔責任”。Binance首席合規官此前也承認,“表面上看幣安沒有美國用戶,但實際上,幣安應該通過其他創造性的方式來吸引他們。” 的確,趙長鵬所說的“目的”是爲了“減少幣安損失,同時不讓美國監管部門找麻煩”。
9、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認爲,相關被告蓄意逃避美國監管,同時向美國客戶提供證券相關服務,將數十億美元美國投資者資本的安全置於風險之中,並受到幣安和趙長鵬的擺布。由於缺乏監管,相關被告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轉移投資者的加密貨幣和法定資產,有時會以適當注冊的經紀人、交易商、交易所和清算機構無法做到的方式混合和轉移這些資產。 例如,通過趙長鵬和幣安擁有和控制的账戶,來自兩個幣安平台的數十億美元客戶資金會被混合進行趙長鵬控制實體(稱爲Merit Peak Limited)持有的账戶中,這些資金隨後又被轉移到與加密資產的买賣有關的第三方。
10、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認爲,對於加密交易平台而言,相關被告其實非常了解對加密資產投資者實施交易監督和控制的重要性。趙長鵬在2019年就曾表示,“信譽是任何交易所最重要的資產!如果交易所僞造交易量,用戶會把自己的資金交給他們嗎?”
11. 據稱,被告BAM Trading和BAM Management吹捧已實施了防止Binance.US平台上出現人爲操縱交易的監督和控制措施。
12. 相關被告未能在Binance.US平台上實施BAM Trading和BAM Management向投資者承諾的交易監控或操縱交易控制。因此,相關被告未能滿足注冊交易所基本要求,即:制定防止欺詐和操縱行爲的規則,同時相關被告也不具備實現該目的的能力。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認爲,所謂的交易控制實際上是不存在的,而那些確實存在的控制並沒有監控或防止Binance.US平台上發生的“虛假交易”或“自我交易”。
最值得注意的是,至少從2019年9月到2022年6月這段時間裏,由趙長鵬擁有和控制的交易公司Sigma Chain AG(“Sigma Chain”)從事過洗售交易,人爲地誇大了Binance.US平台上加密資產證券的交易量。
13. 美國國會頒布了1933 年《證券法》(“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交易法”),出台這些法規的目的,就是爲了通過注冊和監管來規範證券發售和銷售、以及美國國家證券市場,其中包括信息披露、記錄保存、檢查和利益衝突緩解等一系列要求。趙長鵬控制下的幣安和BAM Trading已經並會繼續從事未注冊加密資產證券的發售和銷售,在幣安平台上進行未注冊的加密資產證券交易,結合核心證券市場功能,同時有意逃避注冊。在執行操作的過程中,相關被告避开了美國國會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在過去幾十年中爲保護資本市場和投資者而制定的披露和其他要求,從而違反了(並將繼續違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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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13大要點看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幣安和趙長鵬的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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