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大林廠外海卸油浮筒2021年6月22日因管線破裂原油外洩,油汙漂浮百公裏外,汙染屏東縣琉球鄉岸際與恆春鎮山海和紅柴坑間的海岸和漁港,海洋委員會當時以海污法開罰中油100萬,中油不服提行政訴訟;高高行法院認為中油當時未即時阻止油汙擴散,對環境生態造成嚴重影響,海委會裁罰有理,駁回中油之訴;可上訴。
中油大林廠外海第二浮筒輸油油管於2021年6月22日凌晨,發生破裂,導致原油外洩,因當時氣候不佳,油汙隨風雨飄流,先出現在小琉球外海,後漂向花瓶巖及漁港,一度讓當地海龜不敢浮出水面,26日恆春車城山海潮間帶及紅柴坑沿岸也被汙染,雖海巡署岸巡人員及縣府人員緊急使用吸油棉及攔油索搶救,但油污仍持續南漂,嚴重汙染海域環境。
事後海洋委員會以中油違反海污法裁罰100萬,中油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
中油抗辯,因當日滯留鋒面造成連日豪雨及海象惡劣,且正值半夜,事件發生後立即停止作業,並於同日採取包括出動工作船巡查清理、成立應變中心及前進指揮所、動員工作船及漁會協助回收油污等應變措施,於事件數日內完成油汙回收。
中油指出,漏油事件後,持續出動無人機、空拍機、直升機、工作船及應變人力因應本事件,以確認油污並無擴散、外洩。油汙事件因連日豪雨不可抗力而致。
中油也強調,海委會與屏東縣政府分別就漏油事件,以中油違反海污法第18、19條規定裁罰,顯有違反行政罰法第24條一事不二罰規定;此外,中油並指出,事件發生係因極端氣候頻仍,造成浮蛇管於使用年限內,可能因瞬間風速或大浪,造成破裂而洩漏,並非可預見,亦非是中油重大過失造成,請求撤銷海委會百萬裁罰的處分。
高高行法院審酌,中油在洩油過程中,未於第一時間依照緊急應變計畫,於90分鐘內完成攔油索的佈設,顯示戒備能力仍然不足,而有疏失。
法官認為,該起漏油事件與油汙擴散之處,包含琉球、恆春半島,均屬於高度環境敏感地區,且涵蓋「琉球漁業資源保育區」「墾丁國家公園」等地,污染結果情節嚴重,其行為帶給環境之風險與影響灼然可見,且中油並非首次因漏油造成環境污染,應負有更高程度的注意義務。
法官並認為海委會對中油漏油行為具有管轄權,並無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上個月25日駁回中油之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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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中油漏油染小琉球、恆春海域遭罰百萬 打行政訴訟遭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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