攤開《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白話來說,保險金的身故理賠並不算遺產,因此也不納入遺產稅計算。然而,這並不代表只要是保險理賠金都不算遺產。
資誠家族及企業永續辦公室協同主持律師鄭策允指出,保單的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若為不同人,且該保單有指定受益人,確實依法並不算遺產。
但是,在實務上,國稅局會根據「實質課稅原則」,依個案決定是否課徵遺產稅,財政部也有明確的「八大樣態」,分別是舉債投保、鉅額投保、重病投保、高齡投保、短期投保、躉繳投保、密集投保、保費略高或相當於保險金額。這八大樣態,可能會讓身故理賠金被判定為「須課稅」。
鄭策允表示,像是被繼承人以現金購買壽險躉繳保單,當身故請領死亡給付時,可能會被國稅局認定為規避行為,因而採取實質課稅原則,將其保險金列為遺產進行課稅。
另一種狀況則是保單的被保險人與要保人不同人時,若要保人死亡,被保險人還在世,則其保單解約價值就會成為遺產而課稅。
此外,保險理賠金申請給付時,還可能面臨遺產稅之外的其他稅賦。
磊山保經桃園營運處資深副總張志強指出,在保險法及遺贈稅法中的規定,都明確指出「指定受益人」在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的保險金額,可不計入遺產總額。
但是,當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給受益人時,對受益人而言,就是一筆額外的所得,因此仍面臨所得稅的問題。這也代表保險金在稅賦上,要分為兩個問題來看,一是「所得稅」,二則是「遺產稅」 。
張志強表示,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雖然不計入遺產總額,但需要依法計入個人所得額,保單的受益人跟要保人不是同一人時、死亡給付在3330萬以下,雖不計入基本所得額,但超過餘額仍要計入。
但如果這筆死亡給付被認定為遺產時,若計入遺產總額時,則不用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兩者擇一課稅。
另外,如健康險、醫療險中,如住院理賠、手術理賠金等「非死亡給付」的保險金,若在被保險人身故後才請領,由於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並不能指定給其他人,這筆錢將由繼承人取得,因此這筆錢就會被視為遺產。
在保險理賠金的稅賦上,也有一種情形常被忽略。
張志強說,在保單中常見的規劃是以父親為要保人、母親為被保險人,小孩則是指定受益人。但是,由於這張保單屬於要保人(父親)的資產,當被保險人(母親)身故,向保險公司請領身故理賠金時,這筆錢常會被國稅局認定為「贈與」,也就是說要課徵贈與稅,若超過3330萬還要考量最低稅負制。
因此,除非個人其他考量,建議要保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當事故發生時,身故理賠金仍回歸要保人,就不會面臨贈與稅及最低稅負制的問題。
在進行保險規劃時,張志強也提醒,無論列了幾名指定受益人,最後一定要寫上「法定繼承人」。這個動作是指定法定繼承人成為受益人,使其領取的身故理賠可不列入遺產稅計算。
否則,當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同時身故,卻未寫明「法定繼承人」,等於沒有指定受益人,這筆保險金就成為被保險人的遺產。雖然還是會由民法順位的法定繼承人取得,但這種情況下,卻必須計入遺產總額計算、繳納遺產稅。
保險經常成為高資產人士在進行資產傳承規劃中的一項工具,張志強說,在資產傳承中有三大目標分別是「留更多」「用很久」「分得好」。
因此,在實務的規劃中,重點在於將應稅資產透過合規的保單規劃,放進免稅資產,以此降低稅賦,也常以高槓桿的保單進行預留稅源的規劃,避免符合實質課稅的「八大樣態」中的「保費略高或相當於保險金額」。
張志強也提醒,對於身後的遺產分配愈早進行愈好。因為在相關法規中,為了避免被繼承人生前透過贈與等方式,以移轉財產規避遺產稅,因此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給七類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祖父母等人)的財產都視為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換句話說,無論以更換保單要保人,或是以贈與方式分配其資產,只要這些行為發生在被繼承人身故前兩年,仍可能被視為遺產,進而課徵遺產稅。
依照遺產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包括動產、不動產及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現行遺產稅稅率分為三級:10%、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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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出自2023.05.31《遠見》網站,未經同意禁止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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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一堂5億高中生之死的「遺產規劃課」…身故保險金要課遺產稅?專家揭關鍵:計入所得或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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