鏈得得最新消息,旨在成爲加密資產交易中心的香港,從 6 月 1 日起將允許零售投資者在加密資產平台的新許可制度下進行加密資產交易。
周二(5 月 23 日),中國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發布了《有關適用於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牌的虛擬貨幣交易平台運營者的建議監管規定的咨詢總結》,也就是俗稱的香港加密資產監管新條例。鏈得得爲大家帶來本次香港加密交易市場新規則的全新解讀。
香港一直瞄准亞洲乃至全球加密交易中心的寶座,其態度和行動力在最近一年有極大體現。
這份交易規則的咨詢案件從 2 月到 3 月底,總共收到了業內 152 份回復,包括 Amber Group、Ripple Labs 、Binance.com、Huobi、OKX Hong Kong 等,絕大部分意見都是支持證監會進行持牌管理,將加密貨幣交易合法化的建議。
證監會梁鳳儀表示,“提供清晰的監管期望方能促進負責人的發展,香港全免的虛擬資產監管框架遵循‘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規則’的原則,旨在提供妥善的投資真保障並管控起風險,從而推動業界可持續發展和支持創新。”
大家最關注的應該還是交易平台如何取得交易牌照。證監會強調。至少在 6 月 1 日以前,香港證監會目前還沒有批准任何交易所的牌照申請,證監會提醒投資者,目前依舊有很多公衆可以接觸的那些交易平台均不受香港證監會監管。
證監會發布了《加密資產交易平台指引》,這一指引文件將成爲發牌條件,同時交易平台還需要根據《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和《打擊洗錢條例》的規定進行平台自我審查,認證上報。證監會還將陸續發布相關指引。
在咨詢總結中,證監會表示對於平台運營者也有相關行爲准則,比如規定平台運營者不應提供與买賣特定加密貨幣幣種相關的饋贈。這就意味着,某些交易平台的“撒幣行爲”將會不合法。
香港目前沒有加密資產保管人的監管制度,所以,加密資產的托管比較難。因此,證監會表示直接對客戶加密資產行使控制權的公司(即持牌加密資產交易平台的全資附屬公司)進行監管。同時,證監會也在對新資產保管技術進行監察,比如祕鑰儲存需要有認證。
具體的《適用於加密資產交易平台運營者的指引》文件,請點擊鏈接查看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官網公布的具體文件附錄A部分。本次文件對指引有一定修正。
證監會表示,交易平台需要對平台的幣種進行盡職調查,持牌交易所更應該在每一次每一個幣種上幣之前都應該進行盡調,而不是按照幣種進行豁免。
鏈得得發現,這一點,與日本目前已經執行了 5 年多的加密監管法案是一致的。只是日本持牌交易所的每一次上幣,手續極爲繁瑣,也限制了日本加密交易行業的發展。
同時,證監會認爲,盡調時間跨度應該設置在 12 個月既往交易記錄,雖然時間如此設置並不能避免崩盤,但是設置規定時長無疑有利於監管。
對於智能合約的審計,證監會認爲交易所應該聘請獨立的評估專家,或者在合理情況下依賴由另一方(比如發行人)委托聘請的獨立評估轉件進行審計。此項極爲重要。
除了條例規定,證監會表示,零售型加密資產發幣時,平台運營者還需要遵守《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 32 章)(《公司清盤條例》)下的招股章程制度及《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IV 部下的投資要約制度。雖然因爲費用昂貴,證監會並不強制發幣機構向監管機構單獨提交法律建議書,但是遇到特殊情況,證監會有權要求發幣機構提交有關特定代幣的法律意見。
對於交易的幣種,證監會規定,應被納入至少兩個可接受的、可投資的、由獨立供應商提供的指數中。並且,爲了遵循國際證監會組織的財務基准准則(Principles for Financial Benchmarks),其中一個需要在發布傳統證券市場的指數方面具有經驗的指數提供者。
證監會特別指出,並不是體量大、市值大的加密資產幣種就一定是高流動性的,所以交易平台的盡調顯得格外重要。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 已在 2023 年 1 月發布了《加密資產和穩定幣逃離文件的總結》,穩定幣的監管安排會公布於 2023-24 年度,證監會表示,在穩定幣監管條例公布之前,穩定幣不可以提供零售市場的交易服務。
同時,對於加密資產衍生品的交易,證監會表示,會在適當的時候進行單獨考察,本次不涉及。
證監會在其結論中表示,持牌平台應“在向零售投資者提供交易服務之前,遵守一系列強有力的投資者保護措施,包括入職、治理、披露和代幣盡職調查及准入。”也就是,進行加密資產交易的投資者,需要一定的金融知識,以及有對風險評估的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
目前香港證監會在官網打开頁面進行投資者信息盤點問詢頁面,其中包括加密資產投資者的既往交易和投資經驗、從業經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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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一文解讀香港324頁加密交易監管條例新規:一幣一盡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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