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涉嫌炒作台灣存託憑證(TDR)而入獄的投資人,委任律師認為金管會當年回函台北地院的函釋令,質疑其承辦的金管會人員涉嫌登載不實文書等。金管會今(23)日給出三大嚴正澄清,指出只要是核定900號公告有價證券範圍,都符合900號公告,與時間序列沒有關係。
第一,財政部在1987年發布第900號公告,金管會官員指出,1987年當時確實沒有TDR,但根據900號公告,有價證券範圍定義為我國境內募集、發行與買賣,均應受我國證券管理法令規範。
金管會官員指出,TDR係外國公司將其境外上市股票,透過存託契約與保管契約方式在臺發行表彰外國公司股票憑證,核屬900號公告之有價證券範圍。
且TDR為證券交易法第6條有價證券自屬明確,並為規範TDR募集發行與買賣,金管會爰於1992年依證交法第22條授權訂定「募集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處理準則」,並由證券交易所訂定上市審查與交易制度,嗣1998年已有第一檔TDR在臺掛牌,並非證交法於2012年修訂外國公司專章後始將TDR納入規範。
第二、2015年及2020年兩份回函,據了解,為金管會分別依據立法委員及臺北地方法院來函要求,就前開TDR所涉相關法規疑義回復,本於證交法所定主管機關之職權,依據法律說明法律適用及其過程,未有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或第216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規定情事。
第三、報載少數投資人因炒作TDR遭法院判決定讞案件,按投資人買賣TDR涉炒作等不法行為,原本就應該按照證交法訴追其刑事責任,以維護市場秩序並保障投資,才符合證交法保障投資目的。
這是法院歷來穩定見解,金管會尊重法院判決結果,就目前繫屬於法院審理案件,籲請各界尊重法院權限,留給法院充分獨立審議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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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TDR爭議延燒…遭指人員涉嫌偽造文書 金管會3點嚴正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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