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各地公園有不少天幕提供民眾遮陽避雨的活動空間,但天幕原是只能使用12個月、不必申請建照和雜項執照的臨時建築,去年10月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修正後,被認定是一般公共建築,且使用年限一下子拉長到至少8年,被議員質疑「開後門」,建築安全難把關;桃園市都發局長江南志回應,修正案是經議會審議通過,無適法性的問題。
國民黨市議員舒翠玲指出,前市府8年興建80多座天幕,造價合計約10億元,雖受歡迎,但天幕原本只是臨時建築,當初不用建照就能蓋,前市府去年10月修法認定天幕為鋼構薄膜建築,等於臨時建築變成合法的一般公共建築,蓋的時候無人審查,如何確保長期使用沒安全疑慮?
舒翠玲也說,前市府一再修法,明顯為天幕建築合法化解套,如果可以這麼做,那百姓豈不是也可以如法泡製,私人建案或違建也可以比照辦理?政府以後拿什麼理由取締違規的建案?
江南志表示,天幕屬於公共設施,與私人建築不同,前市府依據為建築法第99條,修正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2條,送交議會審議通過。至於天幕年限將屆是否有安全問題,建管處可提供天幕所在的主管機關(如區公所、學校)訂定檢視辦法及材料更換。
民進黨議員彭俊豪認為,前市府蓋天幕並沒有便宜行事,而是為了回應地方的需求而興建,也確實帶給大家很方便的活動空間,使用率高。至於從臨時建築成為一般的公共建築,前市府在修訂建築自治條例的時候也經過專家的研討,從建築、結構等法規不同的面向研議,修訂後送議會審議也獲得議員們的支持通過,工程興辦和選擇材料也都依採購法等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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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桃公園天幕年限延長 安全遭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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