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追求碳中和,紛紛到海外買碳權,不過專家學者示警,境外碳權運用要非常謹慎,若要用來抵減國內碳費,應設置5%上限。環保署今(18)日表示,扣抵比率上限尚未定案,會非常審慎研議。
環保署今日舉行「溫室氣體自願減量推動策略專家論壇」,聚焦討論國內外碳權交易發展。
環保署副署長沈志修表示,根據《氣候變遷因應法》,台灣推動「碳定價」共有兩大工具,其一是針對排碳大戶課徵碳費,可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申請優惠費率;另外若非屬碳費課徵對象,則可提出自願減量專案,經環保署核定後據此執行減量,可取得減量額度(碳權)。
國內規劃2024年開徵碳費,不少企業計劃到海外購買碳權,希望抵減碳費;證交所籌備台灣碳權交易所,初期工作也是協助企業代購境外碳權,然而專家學者提醒,應以國內減碳為優先,境外碳權運用則要非常謹慎。
前台北市環保局長、台大環工所兼任助理教授劉銘龍指出,過去溫管法明訂,用來扣減超額排放的國外碳權不能超過10%,然而在修法成為氣候法時,未將境外碳權抵減碳費上限寫死,而是授權子法訂定。
劉銘龍建議,可參考新加坡等國家,國外碳權用來扣抵碳費比率不應超過5%。
氣候變遷署籌備處主任蔡玲儀表示,未在氣候法訂定上限主要是保留國際合作彈性空間,她認同國內企業購買境外碳權,用途確實應該非常謹慎,環保署接下來訂定自願減量額度相關子法,會審慎訂定。
環保署官員表示,境外碳權設定抵減碳費上限,目前尚處於研商階段,未來會再與大家討論。
此外台灣在2010至2015年溫管法實施前,曾有「先期專案」,針對鋼鐵業、水泥業、電力業、半導體業、光電業等訂定每單位產品排碳量,若優於要求也可得到碳權。
但劉銘龍指出,這些先期專案核配的碳權不符合國際規範,未來不應在碳權交易市場「敗部復活」,若未來企業買到先期專案碳權,恐不被承認,反而受害,碳交易所若販售這樣的碳權,也恐怕自砸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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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境外碳權抵碳費 學者建議設5%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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