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桃園的一名曾姓男子,他是家中獨子,雖有姊妹,但無其他兄弟,大學畢業後沒有出去找工作,反而染上酗酒和賭博的惡習,不斷向家中老父親討錢,還多次咒罵父親「要把你氣死」、「早點去死」、「你死了財產都是我的」,父親生病也不帶他去看醫生,自認父親死後財產都將會是他的,咒罵父親早點死。
父親一怒之下立下遺囑,表示將來死後遺產不給兒子繼承,臨終還一再囑咐太太和家人「不要違背遺願」,他去世後留下數千萬元房地產,曾性男子雖一再爭取,但母親主張他不孝、侮辱父親,於是遵從父親遺願,不讓他繼承。
法院最後判決,曾姓男子沒有繼承權,遺產全部由母親和曾姓男子的姊妹繼承。
前文案例,主要牽涉到《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5 款:「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的適用問題,依照這一條款的規定,喪失繼承權的要件有二:
1.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
2.須被繼承人表示繼承人不得繼承。
對被繼承人「侮辱」,是指對被繼承人的人格有毀損的意思,至於是否為「重大」的侮辱,須依客觀的社會觀念衡量,必須考量當事人的教育程度、社會地位、社會倫理觀念等,視具體個案決定,也不是只憑被繼承人的主觀認定,否則如果被繼承人因為一點小事,或因為被繼承人主觀的好惡,就要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除了會讓特留分的規定形同虛設,對繼承人來說,可能也會不公平。
另外,條文中的「表示」,除了被繼承人有作成遺囑、寫在遺囑內容中,法律並沒有規定一定要用書面或何種形式表達,也無須對特定人表示,所以實務上如果有任何證據(例如:錄音、錄影或人證),可以證明被繼承人確實有表示過繼承人不得繼承的話,就可以符合「表示」這個要件,不一定要寫在遺囑裡才算。
回到前文案例,曾姓男子在父親生前多次咒罵父親「要把你氣死」、「早點去死」、「你死了財產都是我的」,父親生病也不帶他去看醫生,大罵父親早點死,法官認為已經屬於「有重大之侮辱」,所以判定曾姓男子喪失繼承權,因此他無法繼承父親過世後留下來的任何遺產,甚至連特留分也沒有。
有關繼承權喪失事由、特留分的解釋與相關問題,後續章節會有更詳盡的說明與分析。
(本文摘錄自《人生理財的失落環節──遺產:為人父母與子女都該超前部署的財務課題》,採實文化出版,未經同意禁止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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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遺產「特留分」使不孝子也一定能分到?真實案例:即便獨子照樣一毛都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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