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的爸爸生病多年且已90幾歲,小明原本申請一位印尼籍移工幫忙照顧爸爸,老人家在今年過年期間往生,後續仲介公司協助小明於老人家往生30日內向勞動部申請移工轉換,而這段期間對移工及僱主法令均有規範,移僱雙方應謹慎處理。
被看護人往生後,移工除協助治喪事宜外,僱主不可以指派移工從事照顧他人、洗車、溜狗等許可以外的工作,否則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規定,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而移工在轉換僱主期間,基於移工之前認真照顧老人家,原僱主可能讓移工繼續住在家中,此時原僱主的聘僱許可函已經被勞動部廢止,原僱主切記不可指派移工從事工作,以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規定,會遭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罰鍰。
移工在轉換僱主期間,也不可為了想賺外快而自行到小喫店、餐館工作,也不能幫忙他人家裡清潔打掃,否則移工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3條「外國人未經僱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規定,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勞動部並令移工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也就是說,移工在轉換僱主期間,原僱主不可以指派移工從事工作、移工勿私自出外打工,以免僱主遭重罰、移工遭遣送出國。
另外,因有不少民眾有看護的需求,有許多非法仲介打著「政府立案」等名號在網路上刊登看護訊息,或是將名片放置醫院走廊甚至主動遞送名片,利用家屬心急及照顧患者的壓力,媒介逃逸移工給家屬,讓病患家屬誤以為是合法看護而誤觸法網。
因為聘僱外國人原則上須向勞動部申請,經許可後才可聘用,很難有隨到隨用的情況,例外情形為合法居留的外籍配偶或取得工作許可的僑生。
臨時聘僱外籍人士一定要落實「身分查證」,了解是否可合法工作,「證件查驗」需檢視居留證並至移民署網站查證居留證的真偽,如居留證上的居留事由為應聘其他公司或其他人則千萬不能錄用。若持證人為外籍配偶,需另檢視戶籍謄本等依親戶籍資料,若為學生應檢視工作許可函和學生證,另外亦須檢視居留證及工作許可函之效期,若逾期則不能任用。上述資料需照相或影印存證,最重要的是,查驗證件之前不得讓外籍看護先行工作,以免受罰。
北市勞動局於官網設有專區說明如何查驗證件,請民眾勿疏於查證,一旦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恐裁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之罰鍰,實在得不償失。提醒有照顧需求的家屬,可先至各醫院護理站洽詢,若聘僱外籍看護應仔細核對上述證件的正本資料並拍照留存,確認外籍看護確實具有合法工作身分後才能安心聘僱。
(台北市勞動局長高寶華口述,記者楊文琪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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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中的法律/移工轉換僱主備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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