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界關切的統一企業公司(1216)與家樂福公司結合案,公平會今(5)日發布新聞稿,提到5月3日委員會議通過,不禁止其結合,但附加負擔,以確保結合後「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統一今日表示,該交易還需要法方股東取得經濟部投審會許可,即滿足其他交割先決條件,使得完成交易。對此家樂福股份收購案,如有進一步發展,「本公司將依照相關法令規定公告,以便投資人以及社會各界知悉。」
公平會表示,企業結合是兩面刃,一方面可提升經營績效、有效共享資源及增加競爭力;另一方面,如果是大型企業之結合,也可能會產生市場競爭的疑慮或不利影響,所以公平會都會審慎把關。
考量統一企業公司併購家樂福公司案,對於民生消費、供貨商及其他流通同業影響重大,公平會於受理後,就著手進行審查程序,除詢問零售通路同業之關切面向外,並邀集上遊供貨商所屬相關公(協)會、學者專家、產業主管機關及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充分討論,以廣納各界意見。
統一企業公司表示其與家福公司結合未改變既有市場結構,且可穩定家福公司之經營,維持企業文化,保障員工及消費者權益,該公司並提出多項承諾以促進整體經濟利益。
但供貨商、零售通路同業及各界對於本案仍有相關疑慮,如結合後參與結合事業的零售通路更為完整,市場將更趨集中、統一企業公司在上遊食品製造產業的重要地位會影響下遊其他零售通路同業之經營,及中小型的供貨商是否在交易上處於更不利的地位等。
公平會進一步表示,針對上述疑慮,均已審慎評估詳加分析。為消弭本結合限制競爭之疑慮,並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經過審議後決議不禁止其結合,但對參與結合事業附加負擔如下:
一、 為避免結合事業利用其通路商之優勢地位強推自有品牌或無正當理由對供貨商為差別待遇之行為,並保障中小型供貨商之權益:
(一) 家福公司給予統一企業公司的商業條件,相較於相當地位的供貨商,不得有明顯優待或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行為。
(二) 結合實施之次日起3年內,家福公司應維持平均月進貨金額低於新臺幣100萬元之中小型供貨商設置專案,並確保此等專案之修改或替換,不會對中小型供貨商更為不利。
(三) 結合實施之次日起3年內,家福公司無正當理由或未予合理通知時,不得終止或將任何中小型供貨商自供貨商名單中除名,倘有終止或除名情事應附理由,並允許該中小型供貨商向家福公司請求覆審。
二、為避免結合事業線上線下全通路快速整合發展及通路集團之跨業經營策略,形成潛在性的買方力量集結,進而採取共同採購及行銷策略,或增加對供貨商之談判力量,甚至限制下遊通路市場之競爭:
(一)結合實施之次日起3年內,家福公司與統一超商公司(2912)不得向個別供貨商協商「共同採購」,但若是供貨商自行提出者或其他非因家福公司、統一超商公司之原因所採行者,不在此限。
(二)結合實施之次日起3年內,家福公司股份總數至多30%得由統一超商公司持有或取得;家福公司之董事席次應維持超過三分之二不得由統一超商公司之董事或總經理擔任;擔任家福公司總經理及經理人者,應於任職前2年及任職期間無擔任統一超商公司之總經理或經理人情事。
(三)結合實施之次日起3年內,家福公司對於個別供貨商所取得之附加費用,不得任意提高。但基於新增服務所衍生之附加費用項目,不在此限,惟應由供貨商自由選擇及決定是否使用該項服務,且須事先取得供貨商之同意。
(四)結合實施之次日起3年內,家福公司對於年度供銷制度之變更,對於供貨商而言,不得更為不利。但基於合理商業考量、經供貨商同意或追求消費者福祉者不在此限。
三、統一企業公司在結合實施之次年起3年內,於每年6月1日前,提供履行負擔及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成果報告送交公平會備查。
公平會另外指出,統一企業公司在申報結合的程序中,主動提出保障中小型供貨商權益之強化措施,並承諾多元進口商品經營方式、支持公益活動、支持有機商品與生態農法商品等,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公平會希望此一結合,也能帶給業者、消費者、社會大眾多贏的綜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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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統一併家樂福案公平會有條件通過 統一:還需法方股東取得投審會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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