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消息,日前,一個發行沒有任何信用價值的“虛擬貨幣”並實施網絡傳銷活動的團夥,經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二審後,被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至六年五個月不等刑罰,並處罰金。經查,該傳銷組織自2018年5月建立以來,發展會員3萬余人,共計收取傳銷資金折合人民幣2.1億余元。
據悉,2018年5月至2020年7月期間,蘇某等人在全國多地成立多家公司,先後开發建立三個投資理財平台。
平台設立後,他們沒有進行任何實際經營活動,而是以投資理財、銷售可以挖公司內部發行虛擬幣的“礦機”爲名吸引社會公衆加入,並要求會員在團夥成員吳某开發的虛擬幣交易所購买虛擬數字貨幣入金,兌換成“理財積分”或購买礦機、支付礦機押金的方式繳納入門費,獲取發展下线會員和挖幣資格。蘇某稱,爲了吸收更多成員加入,其套用了傳銷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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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江蘇省一發行虛擬貨幣引誘3萬多人“挖礦”的犯罪團夥獲刑,涉案金額超2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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