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深圳中院最新觀點:合同無效,應返還投資款
一、涉幣案件裁判觀點
2023年2月3日,深圳中級人民法院的公衆號發了一篇題目爲《金融司法視角下虛擬貨幣糾紛的化解》的文章,並在文章中提出了兩個重要觀點:1.對於由於特定歷史原因而持有虛擬貨幣,司法並未“一棒子打死”,僅僅是否定交易之效力,限制其流通性,而非完全否定其價值屬性;2.認定民事法律行爲無效,交易主體負有返還財產之義務,從而不放任不誠信者因失信行爲而獲利,維護了誠信和公平之民法基本原則。
這兩個觀點亦與郭律師以往的觀點是吻合的。早在《924通知》剛出來的時候,郭律師第二天就在解讀文章中提出了“虛擬貨幣”仍然是合法的財產的觀點。
此外,郭律師還在北京挖礦第一案判決出台後,在評論文章中表明了北京挖礦第一案的判決不符合《民法典》的規定。與此同時,也才有了郭律師代理的深圳挖礦第一案的判決結果(合同無效互相返還)。
此外,據傳:新的涉及虛擬貨幣的金融審判紀要即將出台,關於虛擬貨幣部分的觀點與深圳中院的內容基本一致。
二、涉幣案件或將出現一輪訴訟潮
這點就是幹貨了。隨着“合同無效、互相返還”這一裁判觀點的全面推行,在投資幣圈虧了的人,肯定會大量的提起訴訟。畢竟也算是有官方“支持”的“接盤俠”了。至於這是人性的扭曲還是道德的淪喪,郭律師就不去批判了。畢竟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很多人投資的時候確實也是被忽悠的。對於想起訴的人,郭律師只想從法律角度做出五點力所能及的提示,以免敗訴,當然反之就是被告方勝訴的理由:
1.用人民幣等法定貨幣支付的案件可以起訴,用泰達幣等加密貨幣支付的案件最好不要盲目起訴。理由比較復雜,大家可以看看郭律師之前發布的關於郭律師代理的深圳挖礦第一案的觀點。簡單來說雖然合同無效不應互相返還,但法院如果判決返還虛擬貨幣也是不太可能的。這裏面涉及了虛假訴訟、執行等各方面的因素。這一點,也是得到了深圳中院的認可。因此,聽郭律師的,虛擬貨幣支付的,請慎重。
2.起訴狀最好以根本違約解除合同的角度籠統撰寫,立案後再變更訴訟請求詳細說明。不要問我爲什么,因爲實際辦案的過程中,如果你直接就說是虛擬貨幣案件,很有可能法院不給立案(不要槓現在是立案受理制,有現實例子放在這呢)。
3.充分整理並提交對方沒有進行完整風險提示就忽悠你進行交易的證據。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合同無效不光互相返還一個裁判方式,如果是一方有過錯的,也是要承擔相應責任的。
4.充分尊重民事活動的公平原則。對於投資挖礦、鏈遊等有一定專業性、復雜性的案件,法院判決合同無效、互相返還的概率是很大的。但對於單純的炒幣虧了,法院大概率不會判決互相返還。張三找李四买了一萬元的比特幣,第二天比特幣大跌,張三就想去起訴要回來,異想天开。
5.要起訴的盡快起訴,被起訴的盡量拉長战线。相信幣圈的老油條們都知道,涉幣類案件的裁判尺度,一直是在變的。因此,趁着現在开了個口子,抓緊機會起訴去吧。簡單的判斷合同無效,不是長久之計,遲則生變。
作者簡介:郭志浩律師,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兼盈科法律科技委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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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裁判動向:投資鏈遊、挖礦等屬合同無效 應返還投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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