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下單時填寫手機號及身份證號的部分數字與實際信息不符,平台作退款處理……”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互聯網法院審理了一起因“NFT數字藏品”交易引發的信息網絡买賣合同糾紛案。
信息填寫錯誤致公司強制退款
杭州某數字技術公司運營一家專門從事數字藝術品銷售的電商平台,王某是該平台用戶。今年2月,該技術公司通過電商平台發布搶購公告,稱將限量發售一款“NFT數字藏品盲盒”。公告內寫明了商品價格、搶購時間、限購數量等,並附有購买通道二維碼。公告底部特別提示“搶購時需填寫與實名認證一致的手機號,且一個手機號只能搶購一份。平台將剔除未實名認證、個人信息填錯等無效訂單,對無效訂單進行強制退款。”
王某通過該公告公示的購买渠道搶購到一份“NFT數字藏品盲盒”,在填寫手機號及個人信息後付款999元,但該公司一直未發貨,並在10天後退款給王某。王某認爲,公司此舉侵害其合法權益,故訴至杭州市互聯網法院,要求該公司履行合同,如不能履行,則賠償其損失99999元。
法庭上,該公司辯稱,爲防止部分用戶利用外掛軟件進行非正常搶購,同時幫助用戶更好地了解搶購規則,平台在發售商品前發布搶購公告並載明注意事項。因王某在下單時填寫的手機號及身份證號的部分數字與實際信息不符,平台作退款處理。“原告接受了退款,無實際損失。且該數字盲盒已發售完畢,無法繼續履行合同。”該公司表示。
數字技術公司行使單方解除權
法院審理認爲,雖然該公司發布的搶購公告在形式上屬於要約邀請,但該公告中的發售詳情、購买通道及注意事項等內容符合要約的構成要件。王某通過該公告提供的購买通道選擇數字商品盲盒時,上述內容即可視爲該公司向特定相對人作出的要約。當王某以成功提交訂單的方式“承諾”時,上述內容即構成雙方合同約定的一部分,且並不存在無效情形,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尤其是搶購公告明確,該公司針對未實名認證或個人信息填錯等情況,約定其享有合同解除權。從王某提交的訂單詳情來看,其填寫的手機號第四位數字及身份證第六位數字均不符合要求,屬於個人信息填錯的情形。該公司將王某支付的款項予以退還,屬於行使合同約定解除權的具體表現。王某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無相應的合同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指出,由於該公司退款給王某的行爲並不存在違約或違法之處,王某要求杭州某數字技術公司賠償損失99999元的備選訴訟請求無相應的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數字商品交易適用電子商務法規制
據了解,NFT數字藏品交易系隨着數字經濟發展而誕生的新興產業。關於NFT數字藏品的法律屬性,我國法律目前並未進行明確的規定。那么,數字藏品交易的性質如何?如何適用法律?數字藏品電商經營者單方發布的合同解除條款是否構成無效條款?
審理本案的杭州市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第一庭法官熊俊麗表示,本案涉及的交易通過互聯網信息進行,且NFT數字藏品屬於網絡虛擬財產,系數字商品範疇。故該案涉交易表現爲通過互聯網信息銷售數字商品的經營活動,屬於電子商務範疇,應受電子商務法規制。
對於雙方爭議的“NFT數字藏品經營者通過格式條款約定其享有合同單方解除權的內容”是否合法有效的問題,熊俊麗認爲,需結合法律規定、產業合規化需要、個案具體需要綜合考察。
“當NFT數字藏品經營者享有合同單方解除權的約定,系基於相關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是基於防範NFT數字藏品交易風險、促使NFT數字藏品交易合規化運營的現實政策監管導向,以及NFT數字藏品平台管理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實需要,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應當確認相關格式條款的合法性。”熊俊麗說,NFT數字藏品這一新型網絡虛擬財產作爲雙方交易的對象,應當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
此外,該起案涉交易的標的物爲網絡虛擬財產,不同於一般买賣合同中的有形物或無形物。熊俊麗認爲,雙方的交易表現符合信息網絡买賣合同的表現形式。在案件涉NFT數字藏品交易符合信息網絡买賣合同表現形式的情況下,可參照適用法律中關於信息網絡买賣合同的相關規定予以規制。熊俊麗指出,由於NFT數字藏品交易均依托於區塊鏈技術和智能合約技術,每次交易的時間、價格、买賣雙方的信息都可追溯且不可篡改,在每件NFT數字藏品的每一次交易都有據可查的情況下,計算NFT數字藏品交易中的違約損失相比較一般买賣合同中的違約損失,會更直觀和精准。
原標題:《搶購數字藏品遭退款 买家索賠被駁回 法官:網絡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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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搶購數字藏品遭退款 买家索賠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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