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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人都有同樣的感受,每當討論 “DAO 是什么” 的時候總會有一種墜入感。因爲一旦當你試圖解釋它,你就需要不斷地引入新的論點,而新論點的引入範圍會隨着你解釋的深度指數增長。於是,我們开始在一個論點的海洋裏越潛越深...
其根因在於,在我們的意識中,DAO 涉及了很多宏大的母題,如政治、社會、組織、金融、生產等等,而每一個母題都會涉及大量意識形態的討論。於是寬泛的母題範圍加上不可能有統一答案的衆多意識形態就造成了解釋和理解 DAO 的復雜性。
那么,有沒有一種解釋方法可以剝开這些母題尤其是意識形態的肌理而試探其最基礎的骨架?本文是我的一次嘗試。
以下是正文:
DAO 是一種將生產關系協議化的組織或網絡。
DAO 的意義是通過一種方法 (如技術方法) 幫助那些對某種目的、愿景、文化具有共識的群體 (人類和/或非人類) 構建一種協議化的生產關系,以便參與者可以根據自身的訴求 (財務和/或精神) 無需許可地加入協作,在滿足自身訴求的同時創造該組織或網絡的價值,並無需許可地擁有和分享該組織或網絡所創造的價值。
以上內容包含了兩部分:定義和延展。
DAO 是一種將生產關系協議化的組織或網絡。
該定義包含了三個關鍵詞:組織或網絡、生產關系、協議化。
組織或網絡因 “生產” 而誕生,無論該 “生產” 是圍繞物質還是精神,無論該組織或網絡是相對持久的還是相對短暫的。
組織與網絡最明顯的區別是生產過程中的角色關系。
組織:角色分類更精細,角色之間的依賴更強,角色關系更穩定。
網絡:角色分類更簡潔,角色之間的依賴更弱,角色關系更具臨時性。
有很多典型的網絡例子,例如 Bitcoin。選擇組織還是網絡,取決於每一個 DAO 的具體需求,包括業務目標、文化等等。
無論如何,我們談論的 DAO 一定是組織或者網絡。
生產關系體現在三個方面:資源、協作、分配。即資源的歸屬關系、協作關系、分配機制。
資源包括可用於生產的物料、資金、人等顯性資產,以及信息、社交關系等隱性資產。資源的歸屬關系是指在該組織或網絡中,誰擁有資源,以及如何擁有。我們熟知的 DAO Treasury 便是一種資源歸屬關系的實踐。
協作關系定義了協作者在該組織或網絡中的地位和關系。社區貢獻者便是一種協作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地位和關系的體現。
分配包括該組織或網絡所生產的產品的分配以及該組織或網絡本身價值的分配。治理 Token 的 Airdrop 是組織或網絡本身價值分配的一種形式,而一些 NFT 的 mint 則融合了產品分配和該組織或網絡本身價值分配於一身。
資源的歸屬關系、協作關系、分配機制這三個問題的答案構建了一個組織或網絡的意識形態。意識形態的形成和維護過程被稱之爲共識。共識決定了一個組織或網絡的誕生和興亡。
然而,我們不能用單一的某一種意識形態來定義 DAO,即,我們不能試圖通過找到這三個問題的唯一答案來作爲標准去判定某一個組織或網絡是否爲 DAO。
因爲,DAO 不由意識形態所定義。
就像國家不由意識形態所定義一樣,我們不能用資本主義或社會主義這些意識形態上的答案來判定一個國家是否爲國家。這是爲什么我希望拋开意識形態來嘗試解釋 DAO 的原因。意識形態回答的是 Why,DAO 回答的是 How。而 How 的答案便是協議化,即,如何將生產關系協議化。
協議是對人類和/或非人類行爲的約定。合同是一種常見的協議,http 也是一種常見的協議。
協議分爲兩類:可執行協議、不可執行協議。
可執行協議意味着該協議本身是可執行的。AAVE 的借貸協議本身是可執行的,它不僅約定了借貸規則,且可執行規則,例如借貸交易和收益獲取。不可執行協議意味着該協議本身是不可執行的。我們和銀行籤署的理財合同本身是不可執行的,我們需要信任和依賴合同背後的銀行來執行借貸交易和收益獲取。
可執行協議具有以下特徵:
協議可執行。不需要任何一方成爲執行人。
協議確定會執行。不需要任何一方介入敦促執行,不需要任何一方介入處理因任何一方不執行所導致的糾紛。
協議不由任何單獨一方控制。任何一方無法單方面篡改協議以致他方受損。
協議修改取決於共識。
以上特徵可以歸納爲兩個單詞:Decntralized 和 Autonomous。
當我們討論 Decentralized 和 Autonomous 時同樣會涉及兩個維度:“Why” 和 “How”。“Why” 有關意識形態,“How” 有關實現方法。讓我們再次剝去意識形態的肌理,專注於如何通過一種方法 (例如技術方法) 讓協議 Decentralized 和 Autonomous。
答案是:智能合約。
Vitalik 在《DAOS ARE NOT SCARY, PART 1: SELF-ENFORCING CONTRACTS AND FACTUM LAW》一文 (2014) 中提到:
We talk about so-called “smart contracts” that execute themselves without any need, or any opportunity, for human intervention or involvement, people forming Skynet-like “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s” that live entirely on the cloud and yet control powerful financial resources and can incentivize people to do very real things in the physical world, decentralized “math-based law”, and a seemingly utopian quest to create some kind of fully trust-free society.
同時,Vitalik 也解釋了什么是智能合約:
The first installment of the series will talk about so-called “smart contracts”. Smart contracts are an idea that has been around for several decades, but was given its current name and first substantially brought to the (cryptography-inclined) public’s attention by Nick Szabo in 2005. In essence, the definition of a smart contract is simple: a smart contract is a contract that enforces itself. That is to say, whereas a regular contract is a piece of paper (or more recently PDF document) containing text which implicitly asks for a judge to order a party to send money (or other property) to another party under certain conditions, a smart contract is a computer program that can be run on hardware which automatically executes those conditions.
本質上講,智能合約是一種能夠自我執行的合同。常規合同是一張文稿 (或 PDF) ,例如一張付款合同,它依賴於法律來約束一方在特定條件下向另一方匯款 (或其他資產) ,而智能合約則是一個計算程序,可以執行合約條款,以此減少對可信中介、仲裁等機構的需求,從而減少惡意和意外情況。
需要說明的是,嚴格來說,智能合約並不能自動執行協議條款,而是提供了一種確定性,即,任何符合協議條款約定的交易一定可以通過觸發合約執行該交易。
有一點值得關注:無論是 Nick Szabo 還是 Vitalik 都在探索 How,而非辯論 Why。
然而,在《DAOS ARE NOT SCARY, PART 1: SELF-ENFORCING CONTRACTS AND FACTUM LAW》一文中,Vitalik 也提到了智能合約的不完美性:
However, there are places where smart contracts are not so good. Consider, for example, the case of an employment contract: A agrees to do a certain task for B in exchange for payment of X units of currency C. The payment part is easy to smart-contract-ify. However, there is a part that is not so easy: verifying that the work actually took place. If the work is in the physical world, this is pretty much impossible, since blockchains don’t have any way of accessing the physical world. Even if it’s a website, there is still the question of assessing quality, and although computer programs can use machine learning algorithms to judge such characteristics quite effectively in certain cases, it is incredibly hard to do so in a public contract without opening the door for employees “gaming the system”. Sometimes, a society ruled by algorithms is just not quite good enough.
Vitalik 引入了仲裁的概念來解決此類問題,Kleros 便是基於這一個方向的解決方案。不過我們同樣需要考慮另一面,即,如何更低門檻地啓動 DAO,因此,或許我們也需要引入不可執行協議。
不可執行協議是一種紙上協議,它將生產關系的三個問題的答案通過文書的形式與參與者達成共識,並指導生產。
使用不可執行協議的 DAO 需要一個或多個執行協議條款的執行單元。代理、治理委員會是常見的執行單元。
可執行協議依靠計算程序保證協議執行,不可執行協議依靠執行單元的信譽保證協議執行。
協議的可執行度越高,人治比例越低,信任成本越低,適用場景越窄。
協議的可執行度越低,人治比例越高,信任成本越高,適用場景越廣。
至少目前,大部分 DAO 均需要在可執行協議和不可執行協議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而無法在二者之間選此棄彼。每個 DAO 的意識形態不同,則平衡點不同。
DAO 的意義是通過一種方法 (如技術方法) 幫助那些對某種目的、愿景、文化具有共識的群體 (人類和/或非人類) 構建一種協議化的生產關系,以便參與者可以根據自身的訴求(財務和/或精神)無需許可地加入協作,在滿足自身訴求的同時創造該組織或網絡的價值,並無需許可地擁有和分享該組織或網絡所創造的價值。
幾點說明:
協作的本質是交易。即我給你什么,你給我什么。在一個 DAO 中,協作可以是人與人之間的交易,也可以是人與協議之間的交易。交易物包括資產、服務、權力。
DAO 的共識是對其生產關系的認同和共建。
共識是一個過程,而非既定且不可變的准則。DAO 會因爲共識而繁榮,也會因爲共識而消亡。
共識並非意味着全員統一,多元共存更有利於 DAO。
共識機制是協議的一部分,它約定了達成共識的途徑和方法。
通過協議構建初始共識,並篩選志同道合的人,好過在一個寬泛的人群中通過辯論形成協議。
DAO 成員是流動的,因此 DAO 需要在流動中保持健壯,以及將流動性由劣勢變爲優勢。
因爲 DAO 沒有上。
DAO 是無限遊戲。
有限遊戲以取勝爲目的,無限遊戲以延續遊戲爲目的。
有限遊戲需要許可,無限遊戲無需許可。
有限遊戲不允許人的過去成爲過去,無限遊戲不以過去爲過去。
有限遊戲通過權力控制一切,無限遊戲通過力量影響一切。
有限遊戲消費時間,無限遊戲生產時間。
有限遊戲結束於生命的終結,而死亡僅僅是無限遊戲的情節之一。
有限遊戲可以被復制,復制帶來競爭,無限遊戲無法被復制,因爲復制是無限遊戲的一部分。
有限遊戲是一個劇本,無限遊戲是一個傳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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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拋开意識形態, DAO 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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