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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極爲荒誕的結論
近日,最高檢旗下雜志《中國檢察官》發了一篇題目爲《非法竊取比特幣的刑法定性》的文章,並得出結論:2021年9月之後盜竊比特幣的不構成任何犯罪。
近日,最高檢旗下雜志《中國檢察官》發了一篇題目爲《非法竊取比特幣的刑法定性》的文章,並得出結論:2021年9月之後盜竊比特幣的不構成任何犯罪。
理由則是因爲這篇文章的筆者認爲比特幣不屬於刑法所保護的財產。具體論證的過程咱們後面再分析。首先這個結論着實讓郭律師活久見了。
盜竊比特幣不構成犯罪,這種結論的得出豈不是鼓勵有賊心沒賊膽的人都去盜竊嗎?豈不是讓那些被偷了幣的人都不要找司法途徑解決,都去找黑SH嗎?荒誕至極!
不要覺得這是在开玩笑,北京作爲法律和政治的中心,不論是去年北京挖礦第一案的“合同無效,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還是現在這篇北京檢察院的文章。無疑都是在進行甩鍋,不構成當然就可以不立案了,不保護當然就可以不用理了,甚至繼續信訪都可能會被認定爲是非法行爲。當司法的第一目標不是化解矛盾,而是爲回避矛盾找理由的時候,人民群衆除了找黑SH還能找誰?司法,是人民群衆追求公平正義的最後一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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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邏輯不通的理由
我們再來看這位筆者用於得出“盜竊比特幣不構成犯罪”的理由是否能夠站得住腳。這位筆者的主要理由總結成一句話就是“比特幣不屬於刑法所保護的財產”,他是如何得出這個結論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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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文章來看,這位筆者是從比特幣的刑法屬性出發進行論證的:首先,是引用《數據安全法》論證了比特幣屬於一種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其次,是引用了2013年五部委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金融風險的通知》論證了比特幣不屬於法定貨幣。這兩點郭律師是沒什么意見的。但這兩點也並未排除比特幣屬於受法律保護的財產的基礎。但最後這篇文章則通過很沒有說服力的邏輯,論證了比特幣在刑法意義上不具有財產屬性。
爲了論證比特幣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財產屬性,文章還引用了幾種學說,原文如下:“筆者認爲,財物與財產有所區別,財物是對象概念,是犯罪行爲所指向的物品,判斷是否作爲財物,需要具備管理可能性、轉移可能性、價值性三個特徵。而財產是法益概念,它是刑法所保護的客體,是他人對財物的支配關系,這種支配關系(權益)是否被刑法所保護,涉及到刑法與民法及整體法秩序是否認可(前半截的觀點郭律師還是認同的,也能體現出作者的理論功底還是有一些的,但後面的筆鋒就开啓了720度大繞圈,一般人還真會被繞進去)。
我國刑法上的財產概念是隨着時代不斷變化的,由最开始的法律財產說,到後來的經濟財產說,發展到主流的法律的經濟財產說。法律的經濟財產說主張既不能完全從民事權利視角來理解財產,也不能完全從經濟學上的經濟價值來理解,應以經濟價值爲核心,同時考量權利是否受到法秩序認可,從雙角度把握財產屬性。據此比特幣是否具有財產屬性除了考量經濟價值之外,還需考慮是否被整體法秩序所認可。而判斷依據是國家的監管政策,分爲三個階段。”
後面三個階段簡單總結就是2013年五部委《通知》認可比特幣是虛擬商品;2017年9·4《公告》禁止ICO;2021年9·24《通知》全面禁止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但除了2013年的五部委《通知》外,這位筆者對於每一個文件的理解卻都十分的偏頗。郭律師真是十分想和這位筆者充分探討並分享一下後面兩個文件的出台背景以及主要內容的理解,請別帶着有色眼鏡看文件。
首先,文章通過9·4《公告》解讀出來結論:“交易平台支配的比特幣不具有財產屬性”,也就是說除了放在個人錢包裏的比特幣外,放在交易平台上的比特幣就不是財產了。理由是9·4《公告》禁止了交易平台的業務活動,因此交易平台裏的比特幣就不受法律保護了。
對此,郭律師很想問個問題:只要是監管不讓幹的事,裏面的財產就不受刑法保護?那么,非法集資的案件爲什么要退還給集資參與人?法律也不讓搞詐騙,詐騙來的錢就不是錢了?完全是偷換概念,平台不合法,並不代表平台裏面的比特幣就不受法律保護。如果按照這篇文章的邏輯,爲什么法院會判決盜竊贓物也是盜竊,詐騙贓款也是詐騙。這些人豈不是被判的很冤枉。
其次,文章通過9·24《通知》得出了完全否定比特幣的財產屬性的結論。理由是9·24《通知》第1條第4款規定:“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爲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文章還引用了北京挖礦第一案的例子來證明交易比特幣就是違背公序良俗。拜托,北京挖礦第一案本身還被法律界一直在吐槽,如果北京挖礦第一案是對的,爲什么還會有結論不同的深圳挖礦第一案?(該案爲郭律師團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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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最離譜的理由出現了,文章的觀點是認爲如果刑法保護交易中的比特幣,則會滋生違法犯罪活動;保護不交易的比特幣,則沒有刑法保護的必要。
我們先看針對不交易的比特幣,文章認爲沒有保護的必要,那郭律師就想問了,那些买央行發行的紀念幣而且沒打算賣掉的,是不是也沒有保護的必要?被偷了也自認倒黴?荒謬!
而針對交易中的比特幣的觀點,更是離了個大譜,郭律師很想知道作者有沒有翻开《刑法》好好看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爲作鬥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衆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從這段話表述的前後順序可以看出,《刑法》存在的必要性是多維度的,不光是爲了保護經濟秩序,懲罰犯罪、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更是放在前面的,僅次於國家安全、社會制度等國之根本。而從這篇文章的邏輯以及“盜竊比特幣不構成犯罪”的結論來看,其僅僅只考慮到了經濟秩序的維護,着實片面至極。
此外,郭律師認爲:虛擬貨幣的交易並非滋生虛擬貨幣類違法犯罪的根源,真實的情況是我國人民群衆普通較低的投資風險意識和國際金融環境的發展節奏不匹配所導致的。國外絕大多數地區對於虛擬貨幣都是持开放態度的,甚至香港、澳門在二十大期間還剛剛公开表明了要支持虛擬貨幣產業的發展,由此可以看出國際金融大環境的發展方向是明確的,這是大勢所趨。因此,堵不如疏,郭律師認爲監管層從保護人民群衆財產安全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角度進行短暫的引導和防範是必要的,但在深化改革、擴大开放的主旋律下,虛擬貨幣產業最終會向股市一樣走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路线來。
三、結語
最後,回到文章的結論,如果比特幣的財產屬性被否認,不僅盜竊不構成犯罪,行賄受賄是否也不構成犯罪?作爲最高檢旗下的雜志,發表的文章,其觀點應經得起推敲。一個結論的產生,如果是帶來了更多的問題,那么這個結論顯然在司法實務角度來講就是不合理的。
而回到理論角度,刑法意義上的財產,確實經歷了法律財產說,到後來的經濟財產說,發展到主流的法律的經濟財產說的過程。但這都是站在平衡社會矛盾、推動人權保護的角度進行演化的。並且至今“法律經濟財產說”也沒有一統江湖,“經濟財產說”也仍有一席之地。郭律師認爲,學理解釋,理論推演,最根本的還是要從社會實際出發,從《刑法》立法的根本出發,從而找到最合適的理論支撐,而當理論和實踐不符的時候,往往都是理論發生了錯誤,畢竟實踐才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准。
不過,屁股決定腦袋,以上觀點是郭律師從一個行業的角度以及整個社會面的角度公平公正形成的結論。但這篇文章畢竟是最高檢旗下的權威雜志《中國檢察官》刊登的內容,郭律師計劃立刻把這篇文章轉載給郭律師正在代理的幾個刑事辯護案件的辦案機關,看看實際執法過程中涉案的當事人能不能被無罪釋放。手動滑稽,再會。
作者簡介:郭志浩律師,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兼盈科法律科技委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學兼職教授、山西農業大學客座教授、中國法學會成員、深圳鏈協法律專委會主任、山西省法治教育研究會理事、“區塊鏈應用操作員職稱考試”考評人命題人教材編撰人、深圳區塊鏈立法研究課題組發起人。曾辦理國內衆多重大敏感類案件,並成功進行數起無罪辯護,爲多家知名企業的經營管理難題提供法律解決方案。其經典案例已編入中國法律出版社《辯策》《盈論》等著作。多次受邀《中國產經新聞》《民主與法治》《中國經營報》《對話律師》等國家級期刊的採訪,新京報、法治日報、深圳特區報、廣州日報、浙江日報、南方都市報、南方周末報、財經雜志、時代財經、界面新聞、第一財經、天目新聞、金色財經、財經鏈新、鳳凰新聞、華爾街見聞、金融界等多家知名媒體均有相關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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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荒誕丨最高檢月刊:盜竊比特幣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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