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信息網絡犯罪案件的調查核實
根據2020年9月1日實施的新修訂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對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线索,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發現案件事實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時,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進行調查核實。調查核實過程中,公安機關可以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採取詢問、查詢、勘驗、鑑定和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但是,不得對被調查對象採取強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調查對象的財產,不得採取技術偵查措施。”該內容與新意見的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內容大體一致,僅在表述上略有差異。一是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必要時”進行了細化,表述爲“需要經過調查才能夠確認是否達到刑事立案標准的”即在涉及信息網絡犯罪案件辦理過程中,對於是否達到刑事標准不明確的,可以進行調查核實。二是增加了對調查核實後續工作的規定,“經過調查核實達到刑事立案標准的,應當及時立案。”
從相同點來看,信息網絡犯罪新規延續了《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關於調查核實的權限規定和禁止性規定,即可以採取詢問、查詢、勘驗、鑑定和調取證據材料等,不可以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不得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新意見中規定的調查核實階段可以採取的措施當中,重點講一下勘驗,根據信息網絡犯罪的特點,大部分勘驗是通過遠程勘驗的方式進行,大多數人對遠程勘驗比較陌生,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電子數據取證規則》的相關規定,有以下幾個問題需要注意:
一是什么情況下需要遠程勘驗?
概況來講,利用網絡遠程在线提取數據時需要進一步查明有關情況,應當進行遠程勘驗,比如通過遠程在线取證後,需要分析、判斷提取的電子數據範圍、展示或者描述電子數據內容或者狀態、在遠程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安裝新的應用程序等等。
二是網絡遠程勘驗由誰負責?
網絡遠程勘驗由辦理案件的縣級公安機關負責。對於案情重大、現場復雜的案件,上級公安機關認爲有必要時,可以直接組織指揮網絡遠程勘驗。
三是網絡遠程勘驗沒有見證人怎么辦?
網絡遠程勘驗由於客觀原因無法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的,應當在《遠程勘驗筆錄》中注明情況,並按照本規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錄像,錄像可以採用屏幕錄像或者錄像機錄像等方式,錄像文件應當計算完整性校驗值並記入筆錄。
四是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多次遠程勘驗怎么辦?
應當在制作首次《遠程勘驗筆錄》後,逐次制作補充《遠程勘驗筆錄》。
五是遠程勘驗如何避免“侵犯”行爲?
網絡遠程勘驗時,應當使用電子數據持有人、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的用戶名、密碼等遠程計算機信息系統訪問權限。
六是如果沒有用戶名密碼怎么辦?
只能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採用技術偵查措施收集電子數據的,應當嚴格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批准手續。收集的電子數據在訴訟中作爲證據使用時,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執行。
七是什么樣的案件在遠程勘驗時應當全程同步錄像?
硬性條件爲:(一)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案件;(二)電子數據是罪與非罪、是否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等定罪量刑關鍵證據的案件;(三)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
僅遠程勘驗一項調查手段,即涉及到諸多細分法則,而其中更關聯到完整性校驗值、提取使用的工具和方法等相關技術,同時還涉及電子數據相關行業標准和技術標准等。此外,在遠程勘驗過程中,偵查機關掌握嫌疑人提供的用戶名、密碼的情況少之又少,特別是在跨境網絡犯罪中,遠程勘驗、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用突破了主權的界限,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合法性困擾,即便是針對境內犯罪行爲,網絡遠程勘驗亦帶有強制侵入性,具有明顯的強制性色彩,在理論界和實務界引起廣泛探討。
《意見》第十三條規範了調查核實過程中收集的證據的使用問題,一是電子數據等材料,可以根據有關規定作爲證據使用。而所謂的相關規定即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定的《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幹問題的規定》,和2019年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電子數據取證規則》,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電子數據規定》和《電子數據規則》。二是作爲證據使用的材料應當隨案移送,並附批准調查核實的相關材料。三是作爲定案依據的證據材料,須當經查證屬實,且收集程序符合有關要求,因此從辯護人的角度出發,應當對證據的三性和證明目的進行充分質證。
第四章 信息網絡犯罪案件的取證
《意見》第十四條主要規範公安機關如何向網絡服務提供者調取電子數據,公安機關在日常辦理幣圈刑事案件當中,會向某火、某安等交易所調取相關人員的kyc記錄和交易記錄等電子數據,作爲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取證據通知書,注明需要調取的電子數據的相關信息,其中交易記錄包括衝提記錄、幣幣交易記錄、法幣交易記錄等等。實踐中,公安機關的調取證據通知書通過交易所官網提供的司法協助郵箱發送,交易所則通過郵件形式回復。回復的電子證據文檔應當保證電子數據的完整性,並制作電子證明文件,載明調證法律文書編號、單位電子公章、完整性校驗值等保護電子數據完整性方法的說明等信息。
《意見》第十五條是較爲亮眼的舉措,其規範了證人、被害人以及與案件有關聯的犯罪嫌疑人遠程.詢(訊)問,特別是關於犯罪嫌疑人遠程訊問的問題,更加符合當前實際情況,須當注意,本條所規定的遠程,指的是境內異地,並不包含跨境遠程。從規定來看,“遠程詢(訊)問的,應當由協作地公安機關事先核實被詢(訊)問人的身份。辦案地公安機關應當將詢(訊)問筆錄傳輸至協作地公安機關。詢(訊)問筆錄經被詢(訊)問人確認並逐頁籤名、捺指印後,由協作地公安機關協作人員籤名或者蓋章,並將原件提供給辦案地公安機關。詢(訊)問人員收到筆錄後,應當在首頁右上方寫明“於某年某月某日收到”,並籤名或者蓋章。”從上述條文可以看出,遠程詢(訊)問需要有協作地公安機關進行配合,因此對於嫌疑人在境外的案件,實際上並不適用。隨着近期幣圈刑事案件增多,有相當多的從業者“真海外”,其中不乏涉案犯罪嫌疑人,出於畏罪心理,這些人不敢回國接受調查,針對境外犯罪嫌疑人,能否採用、如何採用遠程訊問的方式,仍待相關規定進一步釋明。
《意見》第十六條是關於人民檢察院依法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或者人民法院調查核實相關證據的規範。第十七條是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如何核驗公安機關通過調查核實取得的證據,即核驗電子籤名、數字水印、電子數據完整性校驗值及調證法律文書編號是否與證明文件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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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劉揚:信息網絡犯罪新規對幣圈刑案的影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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