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出租房屋涉及多項稅負議題,許多人容易忽略印花稅。地方稅捐機關提醒房東兩招節省印花稅,第一是收到租金後不另外出具收據,也別在租約上註記收款並簽章,第二是請房客(通常為企業租戶)以票據方式付款,並在契約書註明票據名稱及號碼。
印花稅課徵範圍主要有四大類,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以及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曾有民眾詢問,房屋出租與房客簽訂租賃契約,應由誰繳納印花稅,若沒有繳納印花稅,是否會遭到追稅處分等問題。
稅捐處解釋,無論是民眾與民眾之間、或是兩事業單位之間,單純簽訂房屋租賃契約都不屬於印花稅課徵範圍,但若是房東在房屋租賃契約書記載「房租收付款明細欄」附件,附件內載明收款金額,雙方以簽名或蓋章方式確認租金收訖,無論是以匯款、轉帳或現金方式支付,都需要由「受款人」依照每一期收款金額千分之4稅率貼繳印花稅。
也就是說,當房東在租約上註記收款,房屋的租約已兼具銀錢收據性質,就會符合課徵印花稅範圍,等於每次收款時,房東應按收款金額千分之4稅率繳納印花稅;若漏繳或繳納不足稅額者,一經查獲,除須補繳印花稅,並會被按漏稅額處五倍至15倍罰鍰。
若要避開印花稅課徵範圍,民眾以匯款或轉帳方式支付租金,房東若收到匯款後,未另出具收據,或是事業單位以匯票、本票及支票等票據方式支付租金,並在租賃契約後登載票據名稱及號碼,則不須額外繳納印花稅。
稅徵機關提醒,印花稅屬輕稅重罰之稅目,為避免漏繳印花稅而受罰,可向所轄稅捐處申請按期彙總繳納或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開立繳款書繳納,只要是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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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房東省印花稅 留意兩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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