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動物保護法明文規定禁止製造、販賣具強力彈簧的頷顎型或齒夾型結構的捕獸鋏,雲林縣今年至今已查獲2件在網路電商平台、五金賣場販售的捕獸鋏,業者供稱商品是客人為捕鼠詢問才進貨,不知道已禁止販售,縣府依法各裁罰1萬5千元。
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今年9月在五金行、大賣場稽查時,赫然發現北港鎮一處五金賣場陳列販售具強力彈簧的頷顎型捕獸鋏,一個販售40元,當場沒入4個捕獸鋏,防疫所長廖培志表示,現場販售捕獸鋏約比手掌略大,業者供稱,因有客人為捕鼠詢問,才會向廠商進貨販售,對於禁止販售並不知情,仍依違反動保法裁罰1萬5千元。
廖培志表示,今年3月初也曾接獲民眾通報販賣捕獸鋏,販售的商品宣稱是抓捕家庭害鼠的捕鼠夾,結構為齒夾型,屬於捕獸鋏禁止規範,以立刻要求業者強制下架,並依違反動保法裁罰1萬5千元。
廖培志表示,獸鋏是指具強力彈簧的頷顎型或齒夾型結構,並以夾鉗方式捕捉動物的鋏狀器械,市面上仍有以老鼠夾、捕鼠夾、捕鼠器等名稱販售之獸鋏,皆屬於動保法所禁止的獸鋏。
捕獸鋏已禁用多年,至今仍發現有農田設置捕獸鋏,以及流浪犬貓意外遭捕獸鋏夾害的情況,動保法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如製造、販售、使用捕獸鋏最重可罰7萬5千元;野生動物保育法也規定,不得使用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違者可開罰6萬至30萬元。
防疫所呼籲民眾如發現有販賣、持有及使用捕獸鋏等任何違法行為,可向防疫所檢舉,通報專線(05)552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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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鼠患太多?雲林今年已查獲2件禁售捕獸鋏 業者宣稱可捕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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