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因海岸線綿長,又有許多風光明媚的溪河水域,許多遊客為抓住夏天的尾巴出海潛水、立槳劃船或水上腳踏車等水上活動。而新北市政府法制局為確保消費安全並維護消費者權益,特於暑假期間指派消費者保護官會同交通部觀光署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市府觀光旅遊局、消防局、經濟發展局人員,前往轄內貢寮區龍洞灣東岸、西岸及新店區碧潭東岸的開放水域遊憩業者進行安全性抽查及宣導,並對收退費方式及相關定型化契約條款進行調查,讓市民安心消費。
消保官表示,針對新北市10家開放水域遊憩業者進行聯合稽查「是否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10條投保責任及傷害保險」、「免責條款」、「救生設備」及「收退費規定及相關定型化契約條款」等項目進行重點查核,查核結果大致符合,但是有3家業者設定「免責條款」,違反消保法第10條之1:「本節所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之規定,實屬無效,以上部分目前全數業者皆已改善完畢。
消保官指出,日前曾有發生開放水域遊客溺水之情形,故本次對各業者皆宣導須請消費者全程穿著救生衣,以維護消費者安全;本次另就「收退費規定及相關定型化契約條款」進行調查,絕大部分器材租借費用係於有下水時才收取,較不生消費爭議情形;惟遇有消費者預約潛水課程時,為確保契約能履行,且多半已排定導潛教練,業者多半會收取訂金,本次抽查各潛水課程訂金範圍約為新臺幣500元至3000元左右,假如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情形而無法成行時,業者將不予退還,經消保官曉諭後,大部分業者願視消費者意願轉為下次消費金額。
消保官提醒,消費者於開放水域進行活動務必全程穿著救生衣,以確保自身安全;另消費者身體患有疾病或有服用藥物、酒精時,不要進入開放水域進行水上活動;並注意開放水域遊憩業者有無相關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及是否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投保責任及傷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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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水上活動正夯 新北消保官抽查轄內開放水域遊憩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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