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召开新聞發布會,發布《關於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解釋》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
《解釋》將通過“虛擬資產”交易列爲洗錢方式之一,本文將對此作出解讀——新規的發布將會對虛擬貨幣交易所產生的法律風險的影響有多大?
作者 | 邵詩巍律師
01
條文解讀
洗錢罪規定在我國刑法第191條。根據法律規定可看出,洗錢罪的“上遊犯罪”有7類,法定刑分爲兩檔:5年以下,5~10年。
第一百九十一條【洗錢罪】爲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將財產轉換爲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
(四)跨境轉移資產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今日發布的《解釋》第5條中,將通過“虛擬資產”交易列爲掩飾隱瞞七類上遊犯罪的洗錢行爲方式之一。同時第6條也明確了法條競合的處理方式:若同時構成洗錢罪和掩隱罪,以較重的洗錢罪定罪處罰。(掩隱罪的法定刑分爲兩檔:3年以下,3-7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爲掩飾、隱瞞實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上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實施下列行爲之一的,可以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六)通過“虛擬資產”交易、金融資產兌換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第六條 掩飾、隱瞞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上遊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構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洗錢罪,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02
《解釋》的發布,加大了“虛擬資產”交易的法律風險
隨着公安機關斷卡行動的多年持續开展,犯罪分子爲逃避打擊,逐漸廣泛使用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等特徵的虛擬貨幣作爲資金轉移的工具。
根據知帆科技發布的《2022 年區塊鏈與虛擬貨幣犯罪趨勢研究報告》數據顯示(下圖),從案件數量來看,2022 年我國利用虛擬貨幣進行詐騙洗錢(指上遊犯罪爲各類型網絡詐騙)的案件數量佔總案件數量的 30.5%,位居首位,其余爲網賭結算、傳銷、盜幣、詐騙(直接詐騙虛擬幣)、侵公等等。
從此以往,U商將更難做了,普通人偶爾想出個幣也可能會有很大的法律風險。买賣虛擬貨幣若收到了贓款,那就要看這個贓款的性質,如果收到的資金來源系洗錢罪中規定的7類上遊犯罪,則爲洗錢罪,如果收到的資金來源系洗錢罪中規定的7類上遊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則爲掩隱罪。
由上述第一條中條文解讀可看出,虛擬貨幣交易過程中若收到了贓款,可能會同時涉嫌洗錢罪和掩隱罪,在《解釋》施行後,行爲人將會以法定刑更重的洗錢罪進行定罪。
03
舉2個例子說明定罪情形
又想到了此前看到的女碩士出U被判掩隱罪的案例,是一則內蒙古法院於2023年判決的案子((2023)內0602刑初203號)。
2022年,碩士研究生許某爲了賺取差價,向他人出售了價值20萬人民幣的泰達幣(2.7萬U左右),使用自己銀行卡收款後立即從銀行櫃台取現。經司法機關查證,有9.9余萬元屬於電詐資金。雖然其主張無罪,但最終,法院認定許某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
以上是买賣虛擬貨幣構成掩隱罪的案例,那出U在什么情形下會構成洗錢罪呢?
王某是某國有公司總經理,其利用職務便利,爲xx公司籤署买賣合同及資金結算方面提供幫助,並收取xx公司法人給付的現金200萬。爲了更好的隱匿財產,王某找人該現金換成了USDT。
在該案當中,王某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提供幫助,收受他人錢財的行爲構成受賄罪,此後又將贓款換爲虛擬貨幣,構成洗錢罪,故應以受賄罪、洗錢罪(自洗錢)兩罪並罰。
若與王某交易的U商在明知或應知王某給付的款項是受賄款的情況下,U商也構成洗錢罪(他洗錢)。
04
寫在最後
據8月19日兩高新聞發布會上介紹,最高檢自2020年部署推進反洗錢工作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反洗錢工作措施有力,成效明顯。2023年共起訴洗錢罪2971人,是2019年起訴洗錢罪人數的近20倍。2024年上半年起訴洗錢罪1391人,同比上升28.4%,對洗錢犯罪的打擊力度持續加大[1]。
《解釋》的發布意味着我國在打擊洗錢犯罪方面採取了更爲嚴格的措施,並將虛擬貨幣交易納入了監管和法律規制的範疇。《解釋》的發布提醒U商及普通人在虛擬貨幣交易過程中要更加謹慎,確保交易的合法性,避免無意中參與到洗錢等非法活動中。
[1] “兩高”聯合發布《關於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https://mp.weixin.qq.com/s/sED93XLSObKCkacTQmpZ_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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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通過“虛擬資產”交易 被列爲洗錢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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