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公共藝術多達745件為全國最多,更涵蓋無形的表演藝術等形式,不過,有關公共藝術自治條例卻被審計部點出問題,並與中央法規牴觸。台北市文化局表示,由於文化部法規放寬修正,自治條例將提交議會廢止,在公共藝術基金上更加彈性,未來會盤點有形無形的公共藝術,以提升最大環境美學。
台北市為推動公共藝術業務,在民國94年訂定公共藝術推動自治條例,並依此設立基金,不過,審計部調查指出,針對常設型公共藝術沒有妥善規畫辦理教育推廣導覽活動,收納的公共藝術經費差距幅度過大,就連自治條例部分條文與中央的規定有所抵觸。
台北市文化局文化資源科長吳俊銘說,台北市在公共藝術的法令比中央來得早,直到今年8月文化部將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大幅度修正、較完善,於是經討論決議將自治條例提交給市議會審議廢止。
他說,由於興建公有建築需要提撥部分作為公共藝術使用,這次法令修改,最重要是設置經費自治條例規定中,公共藝術費用未達100萬元者,納入市府公共藝術基金,由主管機關統籌運用辦理,與中央的法令的50萬元有所抵觸。
他也說,50萬元很難作為常設型的公共藝術,因此中央法規調降可納入基金,如此便能以不同形式去推廣公共藝術,運用更加彈性。
此外,吳俊銘說,以往法令對於公共藝術,偏重於常設型公共藝術,但經過公共藝術委員會長年討論認為,其實公共藝術型態也可以很多元,表演藝術也是公共藝術一環,都是讓民眾親近、提升環境城市美學的原則。
他也說,台北市近年也將公共藝術基金用於補助提供民眾公共藝術的團體,像是優人神鼓在文山區的裏山川、關渡國際自然藝術季,甚至是電影「環南時候」拍攝,都是公共藝術的一部分。
另外,台北市有形、常設的公共藝術總計745件,蔚為全國之最。吳俊銘也說,未來希望能盤點並串連附近周遭其他的公共藝術,使影響力能夠最大發揮,同樣也是提升環境公共的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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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共藝術大修法北市廢止自治條例 文化局:更彈性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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