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香港Web3 監管環境
目前,香港政府已於2022年10月發布《有關香港虛擬資產發展的政策宣言》(以下簡稱《香港宣言》),市場反應良好。由於虛擬資產是充滿活力的 Web3 生態系統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先生在2023-2024年度財政預算案中宣布成立專責小組,就Web3在香港的可持續和負責任發展提供建議。
2022 年香港金融科技周標志着香港的官方雄心,即從其在亞洲地區的投資、基礎設施和創新方面已經扮演的核心角色發展成爲全球加密貨幣中心,但仍與新加坡存在激烈競爭。
2023 年 6月1日,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正式實施《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監管指引》。同月,財政司司長宣布成立推動Web3發展專責小組。專責小組成立旨在 “就香港Web3的可持續和負責任的發展提出建議”,專責小組由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先生擔任主席,由15名來自相關市場界別的非官方成員組成。隨着特別工作組的成立,可以看出香港對需要駕馭的圍繞加密貨幣的錯綜復雜的監管環境已經有了深刻的認識。如今,這類新的虛擬資產監管政策的發布,不僅給對加密貨幣感興趣的投資者帶來了新的希望,也進一步推動了更加規範、透明的加密貨幣資產交易秩序的建立。通過在監管和促進充滿活力的 Web3 生態系統之間取得平衡,香港旨在建立一個繁榮的 Web3 產業中心。
二、香港出台一系列
針對Web3的監管政策
香港更新的《反洗錢條例》與 FATF Recommendation 15保持一致,根據該建議,VASP 須遵守反洗錢 (AML) 和打擊資助恐怖主義 (CFT) 法規,並須獲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牌照。
2023 年 5 月,證監會發布通函,強調牌照申請人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並就虛擬資產的監管發布一系列監管文件,主要包括: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運營商指南,適用於所有平台運營商(無論其是否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和/或《反洗錢條例》獲得許可),並澄清了 VA 平台在投資者保護要求、資產安全保管、隔離方面的預期標准和要求 客戶資產、避免利益衝突和網絡安全。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爲持牌法團及證監會持牌虛擬資產服務供應商的有聯系實體頒布的《防止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訂明了相關的反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AML/CFT)法定法規 及監管規定,以及證監會根據《反洗錢條例》發牌的持牌法團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證監會持牌增值服務提供商)應符合的《反洗錢/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標准,以遵守《反洗錢條例》和《反洗錢條例》的法定要求。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運營商許可手冊》,詳細介紹了如何申請許可證以及獲得許可證後需要進行的相關通知和其他申請。
三、虛擬資產的定義
只有獲得許可的提供商才能开展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業務,“虛擬資產”被定義爲一種受加密保護的價值數字表示形式,它:
表示爲記账單位或經濟價值儲存;
任何一個被使用或打算被用作公衆接受的用於支付商品或服務、債務清償或投資的交換媒介;或者
提供對與任何加密安全數字價值表示有關的事務的管理、管理或治理進行投票的權利、資格或訪問權限,或對適用於任何加密安全數字價值表示的任何安排的條款的任何變更進行投票;和
可以以電子方式轉移、存儲或交易。
這個定義很廣泛,足以涵蓋市場上流通的大多數形式的加密貨幣。然而,根據香港《反洗錢條例》,它不包括 (i) 央行數字貨幣;(ii) 證券或期貨合約;(iii) 儲值設施;(iv) 用途有限的數字代幣;(v) 證監會宣布不屬於虛擬資產的任何其他形式。
四、VATP監管要求
VATP 需要遵守的監管規定包括:
1、零售准入:
除了專業投資者外,獲得許可的 VATP 還可以向散戶投資者提供服務,前提是採取了如下所述的強有力的投資者保護措施,包括(i)適當性要求;(ii)治理;(iii)披露義務。
(1)適當性要求:VATP 應 (i) 在提供交易服務之前,對投資者對虛擬資產的性質和風險的理解進行全面的知識和適宜性評估;(ii) 考慮客戶的財務狀況和個人情況,設定風險敞口限制,使客戶對虛擬資產的風險敞口合理。
(2)治理:VATP 必須建立代幣准入和審查委員會,負責以下職能:
制定、實施和執行 (i) 允許虛擬資產交易以及停止、暫停和撤回虛擬資產交易的標准,以及 (ii) 規定虛擬資產發行人的義務和限制的規則;
審查標准和規則,以確保它們仍然適當,以及允許交易的虛擬資產,以確保它們繼續滿足代幣准入標准;和
根據標准作出是否允許、停止、暫停、撤回客戶虛擬資產交易的最終決定。
(3) 披露義務:VATP 應披露足夠的產品信息,以便客戶考慮其投資狀況。在披露信息時,VATP 應以應有的技能、謹慎和勤勉的態度行事,並採取一切合理措施確保特定產品信息不虛假、有偏見、誤導或欺騙。
2. 一般代幣准入標准:
根據中介機構應了解所提供產品的基本原則,VATP 在 (i) 准入虛擬資產進行交易時應採取合理的謹慎態度並進行產品盡職調查;(ii) 根據 VATP 指南中發布的一般非詳盡因素清單,監控已認可的虛擬資產的狀態。然而,在進行產品盡職調查時,VATP 只需考慮香港虛擬資產的監管狀況,而不需要考慮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監管狀況。
3. 具體代幣准入標准:
除了上述一般代幣准入標准外,如果虛擬資產开放供散戶投資者交易,VATP 還應滿足額外的最低標准。這些標准包括,除其他外,代幣是合格的大盤虛擬資產,並包含在至少兩個獨立指數提供商發行的至少兩個可接受的指數中。每個獨立指數提供商應 (i) 具有爲傳統證券市場發布符合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金融基准的指數的經驗;(ii) 虛擬資產發行人和平台運營商彼此獨立。
4. 保險/賠償要求:
VATP 必須具備經證監會批准的保險/賠償安排,以涵蓋與托管客戶虛擬資產相關的風險。補償安排可以以銀行擔保的形式進行,同時還可以以活期存款或期限爲六個月或更短的定期存款的形式持有資金,而虛擬資產是一種可接受的資產形式,可以構成資產的一部分。補償安排。證監會已明確,只要客戶98%的資產處於冷存儲狀態(一般不存在黑客攻擊及其他網絡安全風險),客戶冷存儲虛擬資產的覆蓋門檻不得低於超過50%。
5. 自營交易:
爲避免利益衝突,VATP 不得爲其自己的账戶或與其感興趣的任何账戶從事虛擬資產的任何自營交易活動,但 (i) 附屬公司非通過許可進行的自營交易除外VATP;(ii) 爲影響客戶的买賣訂單而與第三方進行的平台外背對背交易。
6. 虛擬資產衍生品交易:
目前,VATP指南中保留了禁止發行、交易或买賣虛擬資產期貨合約或相關衍生品的禁令。不過,考慮到虛擬資產衍生品對機構投資者的重要性,證監會將適時進行單獨審查。
7. 反洗錢及反恐融資要求(AML-CFT要求):
根據《反洗錢及反恐融資指引》(適用於持牌法團及證監會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將需要VATP遵守其他 AML-CFT 要求。特別是,VATP 必須遵守旅行規則,該規則爲實施制裁篩查和交易監控以及其他風險緩解措施提供了基本信息。根據《旅行規則》,VATP 應 (i) 作爲訂購機構時,獲取、記錄並向受益機構提交所需的始發者和接收者信息;(ii) 作爲受益機構時,獲取並記錄訂購機構或中介機構提交的所需信息。
8.紀律罰款指引:
根據《打擊洗錢條例》第 53ZSP(3) 條,若受規管人士犯有不當行爲,證監會可處以最高 1,000 萬港元或受規管人士所得利潤或避免損失三倍的罰款。《紀律處分罰款指引》就證監會在 VATP 及受規管人士出現不當行爲時行使其紀律處分權力的方式提供了進一步指引。在考慮是否採取紀律處分以及如果採取紀律處分時,證監會將考慮所有情況,包括VATP及其管理層的行爲,以及是否存在任何同意、縱容、疏忽或監管不力的情況或業務管理。
五、代幣准入標准的補充
VATP指南要求平台運營商在選擇可供交易的虛擬資產時,無論是否向散戶投資者提供,都應保持應有的技能、謹慎和勤勉。VATP 指南介紹了適用於所有代幣發行的一般盡職調查規則,以及僅適用於散戶投資者發行的特定盡職調查規則,如下所示:
一般盡職調查規則:
VATP 指南列出了平台運營商在允許虛擬資產進行交易之前對所有虛擬資產進行盡職調查時必須考慮的一些非詳盡因素。以下包括:
虛擬資產的供應、需求、成熟度、流動性和跟蹤記錄;
虛擬資產的技術方面,包括與虛擬資產及其支持區塊鏈相關的代碼缺陷、違規和其他威脅相關的風險,或適用於它們的實踐和協議;
虛擬資產的市場風險,包括少數個人或實體持有或控制虛擬資產的集中、價格操縱和欺詐,以及虛擬資產更廣泛或更窄的採用對市場風險的影響;
與虛擬資產相關的法律風險,包括與其發行、分發或使用相關的任何未決或潛在的民事、監管、刑事或執法行動;和
無論是提供的效用、促進的新穎用例,還是虛擬資產所展示的技術、結構或加密經濟創新,似乎都是欺詐性或醜聞的。
以及,適用於零售產品的盡職調查規則:
除了上述一般盡職調查規則外,如果平台運營商打算向散戶投資者提供特定虛擬資產進行交易,還應確保該虛擬資產是大盤虛擬資產。
大盤虛擬資產是指已被納入至少兩個獨立指數提供商發行的至少兩個公認指數的特定虛擬資產。可接受的指數是具有明確定義的目標來衡量最大虛擬資產的表現的指數。特別是,指數計算應當客觀、有規則,指數成分虛擬資產應當具有足夠的流動性,指數的計算方法和規則應當一致、透明。
在這兩個指數中,平台營運者應確保至少其中一個指數是由具有發布傳統非虛擬資產金融市場指數經驗的指數提供商發行的。
若有關虛擬資產不符合大盤虛擬資產的標准,但符合上述所有一般盡職調查標准,平台營運者可就有關虛擬資產提交詳細建議,供證監會考慮視具體情況而定。
平台運營商有責任持續監控獲准交易的每項虛擬資產,考慮該虛擬資產是否繼續滿足所有代幣准入標准,並向代幣准入和審查委員會提供定期報告。舉例來說,如果認可的虛擬資產不屬於可接受指數的成分池,平台營運者可能會考慮是否存在任何與該虛擬資產相關的重大不利消息或潛在的流動性問題。如果這些擔憂在不久的將來不太可能得到解決,代幣准入和審查委員會應評估是否停止交易或限制零售准入。在這種情況下,平台營運者應通知持有相關虛擬資產的受影響客戶,並告知他們可用的補救方案。
六、VATP持牌運營的過渡安排
2023 年 6 月 1 日之前在香港運營並具有“有意義和實質性存在”的現有 VATP 運營商將有資格享受過渡安排。他們將獲得一年的過渡期(即至2024年5月31日),以有序地申請許可證或關閉其虛擬資產交易業務。爲了確定什么構成“有意義和實質性存在”,證監會將考慮一系列因素,包括注冊成立地點、實際辦公空間、中央管理層和關鍵人員的所在地,以及該平台在香港的活躍用戶群和交易量。
VATP運營商在該制度生效後的首九個月內(即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提出申請。
向香港證監會申請牌照;
向香港證監會確認其已於 2023 年 6 月 1 日之前在香港提供 VA 服務;和
它向香港證監會確認,在獲得提供 VA 服務的許可證後,它將遵守適用的監管要求。
在過渡期內被視爲持牌的人必須像持牌實體一樣遵守修訂後的《反洗錢條例》,但以下情況除外:
最終擁有人無需獲得香港證監會批准;和
許可證申請中注明的場所被視爲經批准保存記錄或文件的場所。
若牌照申請被撤回或香港證監會拒絕牌照申請,原VASP必須在撤回或拒絕後3個月內停止在香港提供VA服務(若未對拒絕提出上訴,或上訴不成功)。在此 3 個月期間,現有 VASP 只能以停止 VA 服務爲唯一目的進行活動。
根據視同安排,一旦提出發牌申請,自2024年6月1日起,他們將被視爲已獲得牌照,直至其申請被批准、撤回或拒絕。如果證監會正式拒絕該申請,VATP運營商將被要求在指定期限內關閉與香港有關的業務。
七、《有關規管虛擬資產場外交易的立法建議》
1、背景
近期多家VA交易平台被指涉嫌在香港從事欺詐交易活動,給公衆造成重大損失。一些 VA 場外交易交易商就這些交易所的監管狀況向零售客戶做出虛假或誤導性陳述,並將資金轉移到這些交易所。
2023 年 6 月,香港通過修訂《反洗錢和反恐融資條例》(AMLO)引入了一項全面的制度,對運營虛擬資產交易平台 (VATP) 的 VA 服務提供商進行監管。VATP 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監管。在就 VATP 制度進行咨詢時,證監會和 FSTB 得出的結論是,監管 VA 交易所是當務之急,而場外交易活動則被忽略,因爲當時這不構成重大的消費者保護風險。
因此,VA OTC 交易商——包括經紀商、VA ATM 和其他促進 VA 交易但不是交易所的數字平台——在香港仍然不受監管,這意味着他們不受客戶盡職調查、行爲和其他監管要求的約束。
FSTB 現在建議通過修改《反洗錢條例》來縮小這一監管差距,參考針對貨幣服務運營商 (MSO)(即提供匯款和支付服務的機構)的現有制度,爲 VA OTC 服務提供商(VA OTC 提供商)引入新的許可制度 )。根據該提案,負責監管 MSO 制度的香港海關(CED)也將監督 VA OTC。
2、針對 VA OTC 提供商的擬議監管制度
咨詢文件建議制度的主要內容如下:
1)VA現貨交易服務將被涵蓋。任何在香港從事“提供任何虛擬貨幣現貨交易服務”業務(或積極向香港公衆推銷此類服務)的人都需要獲得牌照,無論該等服務是否通過實體提供該提案並不清楚“服務”是否旨在涵蓋“中間”服務(例如,協助客戶在許可的 VATP 上購买 VA 和/或向客戶出售 VA)和“自營交易”活動(例如,與機構和復雜的交易對手、做市商或基金打交道的加密貨幣交易公司)。(i) 澄清在作爲委托人進行交易和/或與機構專業投資者進行交易時是否適用豁免(類似於當前證券框架下證券交易商的許可豁免),以及 (ii) 確認該制度無意涵蓋其他 VA 服務,例如 VA 托管、質押和借貸。
2)域外適用。許可義務的範圍將涵蓋在香港運營的 VA OTC 提供商以及從海外向香港公衆“積極營銷”的提供商。“主動營銷”一詞在香港其他監管制度中也有出現,指主動與香港投資者進行溝通、針對香港公衆的大衆媒體節目以及針對香港投資者的互聯網活動等活動。
3)本地存在要求。VA OTC 提供商牌照的申請人必須是在香港注冊成立的公司或在香港注冊設有分支機構的公司。它還需要在香港擁有合適的經營場所。
4)獲得許可的 VA OTC 提供商禁止的活動。被許可人將被允許進行任何 VA 的現貨交易(反之亦然),但不允許將 VA 轉換爲另一種 VA(因此這些服務的提供商需要作爲交易所運營並申請 VATP 許可證)。VA OTC 提供商被許可人也不得提供其他服務,包括任何形式的 VA 咨詢或推薦服務、提供 VA 衍生品或其他金融產品(包括質押、借貸和保證金交易)。最初的想法是不允許被許可人直接或間接托管/托管客戶的虛擬資產,除非該服務本質上是臨時性的並且是交易過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5)匯款服務需要單獨的許可證。被許可人只能在指定條件下進行 VA OTC 交易收益的匯款。爲了提供匯款服務,被許可人需要申請單獨的 MSO 許可證,盡管可能有簡化的許可流程。被許可人只能將 VA 從其注冊錢包轉移到客戶錢包,客戶可以提供所有權和/或控制權證明。
6)限制代幣訪問。該提案極大地限制了 VA OTC 提供商可以進行交易的 VA 範圍,再加上每筆現貨交易都包含法定貨幣部分的要求以及禁止 VA 進行 VA 交易,意味着當前的 OTC 經紀商業務模式將需要進行調整。
7)業務行爲的要求。VA OTC 提供商將被要求任命一名合規官和洗錢報告官,具備 VA 方面的知識和經驗,以健全和審慎的方式开展業務,遵守行爲義務,並進行適當的風險管理。與其他受監管的金融機構類似,它們將受到實質性反洗錢和反資助恐怖主義義務的約束。
8)某些受監管實體獲得豁免。銀行、證監會許可的公司、VATP 和穩定幣發行人將不受許可制度的約束。這可能會受到有興趣向客戶提供 VA 相關產品和服務的傳統金融服務機構的歡迎。
9)香港海關CED 的權力。CED 將被授予許可和監督權,以及對未經許可或不合規活動的制裁權。
10)許可期限。成功的申請者將獲得爲期兩年的許可證,並可根據申請再續展兩年,這與 MSO 的許可證制度一致。
3、未來預測
在 2023 年發生備受矚目的欺詐案件後,港府一直預計對 VA 現貨交易活動實施更嚴格的監管。盡管如此,FSTB 的提議比許多市場參與者預期的影響更爲深遠。一些更嚴格的限制(包括在香港成立或注冊以及對符合條件的虛擬資產的限制)可能會導致公司重新考慮其在香港的業務或战略。
與此同時,現有的 VA OTC 服務商應考慮其是否屬於許可框架的範圍、其積極營銷的程度以及香港的用戶基礎。
金融穩定委員會建議引入新的監管制度,作爲《反洗錢條例》的修正案,該修正案需要在香港立法會通過後才能頒布。金融及科技委員會的目標是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立法會提交法案。
4、過渡安排
在擴大的AMLO牌照制度开始之前,香港現有的VA OTC業務經營者將獲得六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如果他們在過渡期的前三個月內向 CCE 提交了許可證申請,則可以繼續經營 VA OTC 業務。
過渡安排的運作細節預計將在公衆咨詢後提供。FSTB 將:
1)要求在過渡期前三個月內未向 CCE 提交許可證申請的現有 VA OTC 業務經營者在過渡期前四個月結束前關閉其業務;或者
2)向在過渡期前三個月內提交許可申請並能夠滿足 CCE 許可要求的現有 VA OTC 業務運營商授予視同許可,以便在過渡期後繼續運營,直至 CCE 最終決定他們的許可證申請。
八、關於發行穩定幣監管的立法提案
2023 年 12 月 27 日,財經事務及庫務局(“FSTB”)和金管局聯合發布了有關穩定幣監管立法制度建議的公衆咨詢文件(“立法建議”)。立法提案的推出是由虛擬資產(“VA”)市場與傳統金融體系之間潛在的相互關聯性推動的。具體來說,FSTB 和 HKMA 將穩定幣,特別是法幣參考穩定幣(“FRS”)視爲關鍵的貨幣和金融穩定風險領域,可能導致 VA 行業溢出到傳統金融體系,反之亦然。
立法範圍和方法
FSTB 和 HKMA 提議,他們的目的不是修改現有立法(包括《支付系統和儲值設施條例》(“PSSVFO”),而是引入一項新立法,該立法將解決穩定幣的特定特徵,並能更多地解決穩定幣的問題。很容易成爲將監管制度擴展到其他形式的虛擬資產的基礎。FSTB 和 HKMA 還建議,FRS 持牌人發行 FRS 將被排除在現有監管制度的範圍之外,包括適用於證券(例如集體投資計劃)和 SVF 的監管制度。
FSTB 和 HKMA 提議,最初許可制度將僅適用於法定穩定幣(“FRS”)的發行人,即以一種或多種法定貨幣作爲指定資產的穩定幣。FSTB和HKMA指出,雖然從套利或算法中獲取價值的FRS將受到監管制度的約束,但此類FRS不太可能能夠滿足HKMA的許可要求。
盡管如此,FSTB 和 HKMA 仍爲將監管制度擴展到其他形式的 VA(包括其他類型的穩定幣)敞开了大門,將擬議的 FRS 發行制度描述爲虛擬資產監管的“第一步”。值得注意的是,FSTSB和金管局建議立法制度應授權“當局”修改範圍內穩定幣和活動的參數,但沒有具體說明這一權力是專門保留給金管局還是由金管局協商保留與 FSTB。
2、FRS 的托管和發行
就提供FRS而言,金融及科技局及金管局均表示認爲無牌實體發出的FRS不適合公衆投資。因此,他們的目的是只有持牌 FRS 發行人、認可機構、持牌法團和持牌 VATP 才能在香港提供 FRS 或在香港積極營銷此類產品。同時,認可機構、持牌法團和持牌VATP只能向專業投資者提供無牌實體發行的FRS。
關於托管,金融科技委員會、金管局和證監會正在繼續研究針對此類活動的適當監管方法。預計在中短期內將就此主題提供進一步的監管指引(包括金管局關於授權機構提供 VA 托管服務的指引)。
3. 金管局的監管權力
與《銀行業條例》下的類似條文相呼應,立法建議賦予金管局監管權力,以便在持牌人 (i) 已經或可能破產或無法履行其義務的情況下採取行動;(ii) 以損害其用戶或其債權人利益的方式开展業務;(iii) 違反了其任何許可條件或擬議監管制度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金管局將有權:
1)要求持牌人採取金管局認爲必要的任何與持牌人的事務、業務或財產有關的行動,包括限制持牌人的FRS籤發業務;
2)指示持牌人向金管局委任的顧問尋求有關其事務、業務和財產管理的建議;和;
3)要求持牌人的事務、業務和財產由金管局指定的經理管理。
FRS 發行人的所有權或管理層變更也需要金管局的同意,包括與 FRS 發行人的全部或部分業務的任何擬議合並、出售或處置、控制權變更(包括多數或少數股東變更)股東控制人或間接控制人)以及首席執行官和董事的任命。
此外,金管局亦有權收集資料,包括向持牌人索取資料或文件,或到持牌人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若金管局有合理理由懷疑有違規行爲,金管局將有權對持牌人及與涉嫌違規行爲有關的人士進行調查。金管局還將有權發出指示,要求 FRS 發行人遵守其法定義務,以確保 FRS 發行人受到保護。最後,金管局還將有權制定法規以實施 FRS 監管制度,並就其預期如何履行這一新制度的職能發布指南。
九、最後
總的來說,香港政府對 Web3行業保持着开放、積極的態度,同時香港政府對 Web3行業的監管也是積極的。香港政府希望通過積極的監管政策和法規制定,爲 Web3行業的發展提供了穩定和有利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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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WEB3監管-香港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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