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5日,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官微發布一則虛擬貨幣錢包被盜案例。
虛擬貨幣被盜案件,到底是適用盜竊罪,還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在司法實踐中一直爭議頗大。
但不同法院觀點不同也就算了,但同一個法院居然也“類案不同判”?
文 | 邵詩巍律師
01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某日,歐某打开A公司开發的虛擬幣錢包軟件,發現账戶中價值數百萬的虛擬幣不見了。
通過對程序進行分析,歐某注意到虛擬幣錢包軟件中存在會自動獲取虛擬幣錢包地址、私鑰的後門程序,並據此追蹤到可疑的用戶信息。
根據官方通報的案情描述,公安機關先後抓了2波人。
首先是A公司3名員工劉某、張某甲、董某到案。該三人在2023年3月开始合作,竊取用戶的私鑰、助記詞等信息,至5月底,三人保存好竊取的信息後將服務器和數據庫銷毀,約定2年後再使用這些私鑰獲取用戶的虛擬幣。經查證,三人均供述未打破“兩年之約”,未提前獲取用戶的虛擬貨幣。
(圖片來源:《誰動了他價值百萬的虛擬幣》,下同)
通過進一步調查,張某乙到案。張某乙也曾就職於A公司,被害人歐某的其他虛擬錢包軟件曾被張某乙植入後門程序。2023年4月,張某人將被害人的虛擬貨幣轉至自己的錢包地址,之後換成了其他資產。
最終。徐匯法院認定A公司3名員工劉某、張某甲、董某以及A公司前員工張某乙均犯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均判處有期徒刑3年。
02
評析
1、沒獲利,也觸犯本罪?
查閱本案的判決書(案號:2024滬0104刑初59號)後看到,董某的辯護人主張被告人的行爲構成犯罪中止,這顯然是不對的。
根據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法律規定,本罪的客觀行爲是: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
劉某、張某甲、董某三人所非法獲取助記詞27000余條、私鑰10000余條,成功轉換數字錢包地址19000余個。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已達到情節特別嚴重的標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或者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獲取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絡金融服務的身份認證信息十組以上的;
(二)獲取第(一)項以外的身份認證信息五百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二十台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情節特別嚴重”的標准爲:(一)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標准五倍以上的;……
2、盜竊罪,還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同樣是徐匯法院的判決,邵律師在此前的文章(→虛擬貨幣盜竊案,如何認定涉案幣價?)中也曾援引過一則案例:
網絡安全公司360三位員工因竊取他人虛擬幣被判
案號:(2023)滬0104刑初856號
案情:陽謀通過分析利用Yapi遠程代碼執行漏洞獲取目標虛擬幣網站權限後,以內網橫向滲透、植入木馬等方式控制內網服務器,找到服務器源碼後下載分析出被害人蘇某1個虛擬錢包地址、私鑰等,並構建虛假指令轉移被害人虛擬錢包地址中的虛擬幣。嗣後,兌換爲其他虛擬貨幣後予以出售,共計獲取違法所得人民幣250余萬元。
法院判決:陽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
但在該360員工案判決書中,徐匯法院本院認爲,“對於辯護人提出的不構成盜竊罪而僅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辯解,因其未能充分評價被告人後續非法取財的行爲性質而不予採納”。
畢竟盜竊罪最高判無期,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最高判7年,無論從辯護策略還是既往類案的角度,辯護律師主張被告人構成量刑較輕的計算機類犯罪都是沒有問題的。但該案判決的邏輯是:事後處理了虛擬貨幣,就是盜竊;沒處理,就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邵律師認爲,這是對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認識有誤。
我們從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司法解釋來看:“(四)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屬於該罪的“情節嚴重”標准之一,由此可知,本罪名已經涵蓋了行爲人的事後處置行爲。
在本文前述案例中,張某乙非法獲取歐某的虛擬貨幣之後,立刻轉換成其他數字財產或虛擬幣——該行爲已經是在變現了。如果按照360員工案中判決的理解,是不是也應當定盜竊罪,而不是計算機類犯罪?
03
寫在最後
此類案件到底適用何種罪名,在我國沒有對虛擬貨幣相關進行明確的法律定性之前,可能還是會長期存在“類案不同判”的情況。
如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一級檢察官李慧認爲,“在涉案金額特別巨大的前提下,認定計算機相關犯罪將導致量刑畸輕,是否具有懲治意義也需要進一步考究[1]。”
——該觀點認爲,考慮以涉案金額倒推罪名,如此一來,例如金額超百萬的都是定十年以上的盜竊罪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處處長喻海松認爲,“在前置法律依據不明的情況下,具有財產屬性並不必然意味成爲刑法上的財物,對相關行爲不一定要適用財產犯罪[2]。”
——該觀點認爲,我國監管政策將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被定性爲財物,但監管政策畢竟不是法律規定,因此不一定要適用財產犯罪(盜竊罪)。
另一方面,從被害人的角度來看,確實維權不易。文首中的案例,根據官微的報道可推斷,被害人歐某在5月份發現自己的虛擬貨幣被盜之後,可能第一時間就報案了,但由於缺乏證據,立案受阻,花了3個月的時間,自行取證(或者委托第三方公司取證)後,再次前往公安局報案,才有了後續。
作爲幣圈律師,在日常工作中,我們遇到太多有關虛擬貨幣被盜想要維權的用戶咨詢,但由於不同地區的司法機關對虛擬貨幣的理解存在差異,並且公安機關的取證工作也存在一定的技術難度,能順利立案的並不多,即使立案,最終抓獲嫌疑人、被害人能夠挽回資金損失的更是寥寥無幾。因此,用戶自身還是要加強自身的風險防範意識,守護好自己的錢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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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說檢察 | 涉比特幣領域犯罪問題審視與司法應對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E0Nzk4NA==&mid=2655640492&idx=1&sn=8cc9eb4c3eafb9b52d62d98449958270&chksm=8bfeb913bc893005e6a0840059207f5ac36dccf6bd82df5a53d4bcb017cc39bff4f48c50917b&scene=27
[2] 聚焦虛擬貨幣!第二屆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刑事實務論壇舉辦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05249635522939774&wfr=spider&for=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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