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鳳山一間服飾店誤將988元的金額發票,開錯成「968萬」,店家事後發現已找不到該名顧客,無奈PO文希望對方將發票拿回並註銷;不過根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店家在未經稽徵調查前,主動向國稅局申請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就能依實際交易資料申報繳稅,但此違章事實一年內不能超過3次。
店家表示,當時是另名兼職的員工當天早上因為有許多客人,忙碌之下才將「968元」寫數字中文大寫時不慎寫錯欄位,將「玖陸捌」分別寫在「百十萬」上,將金額直接變成968萬,事後該員工在下午時告知其他正職員工,店家趕緊調閱監視器,希望找到該名拿到錯誤金額發票的顧客,但無奈認不出客人,最後只在臉書社團發文,希望對方將發票拿回註銷。
「當下看到開錯發票都快嚇死,晚上都睡不著!」店家表示,該名員工因為一時顧及太多客人,不慎寫錯欄位,目前已將由會計處理,會先到國稅局報備此事;根據店家提供的收據副本照片,品名為服飾,阿拉伯數字金額清楚寫著968,但下方的大寫欄位卻寫錯,在仟、佰、拾、元的欄位都被劃掉。
根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記載有誤,應收回該錯誤的發票收執聯並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再按正確金額另行開立,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的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的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但若發生營業人不知消費者身分,而無法收回開立錯誤統一發票,國稅局表示,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可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檢具申請書,敘明該張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存根聯影本等相關資料,向國稅局申請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就可依實際交易資料申報繳稅,免予處罰。
但須注意的是,依同標準第24條規定,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即無免罰規定的適用,稽徵機關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按正確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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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服飾店開968元發票誤寫成968萬 苦尋顧客 國稅局提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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